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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爭議解決方案於企業內部運用之研究 / The Study on The Use of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in Corporations

在資本主義自由經濟體制下,只要有勞資互動關係,就難免會有勞資爭議。勞資爭議若處理不當,不僅勞資雙方蒙受其害,社會整體也可能因此付出相當大的代價。然我國現行之勞資爭議處理機制對預防性協調制度著墨甚少,基於勞資爭議應以自治解決之原則,於事業單位內部先行溝通處理實有其必要性。因此,本文研究之重點即探討替代爭議解決方案於企業內部運用之現況與成效,並針對下列問題進行分析:
一、何謂替代爭議解決方案?
二、替代爭議解決方案形成之原因為何?
三、替代爭議解決方案之形式為何?
四、替代爭議解決方案在美國發展之現況如何?
五、個案企業中ADR制度實地運作之情況如何?
六、替代爭議解決方案對我國有何啟示?
本研究發現:
一、替代爭議解決方案係企業組織為及早解決勞資糾紛,避免問題擴大、惡化,於爭議訴諸法定解決程序或司法訴訟前,先行利用調停、調處或中立第三者之協助,化解雙方歧見,尋求問題之解決。如此便無須透過政府機關之管道來解決紛爭,亦可避免曠日廢時的訴訟程序對企業營運所造成之影響,不但節省時間與成本,亦能有效的將問題予以解決。
二、替代爭議解決方案形成之原因為自1990年代起,歧視訴怨與不當解雇之訴訟案件急遽增加,鑑於此類訴訟往往纏訟經年且賠償金額極為龐大,對涉訟之勞資雙方均屬不利,因此國會與行政機關便透過立法與頒佈相關規定,鼓勵企業運用ADR解決此類紛爭。因此ADR之發展乃起因於法規的命令、法院體系的支持,加上私人契約的廣泛運用。
三、ADR之制度設計包含各種不同的形式,設置於企業內部者有門戶開放政策、監察官、跨部門檢閱小組、小型審訊、利益基礎的問題解決小組、共同解決問題與伙伴關係等形式;委託企業外機構協助者則包括催化、斡旋、調解、事實調查、仲裁、調解式仲裁、初期中立評估、爭議評議小組與解決會議等。
四、ADR之成效為藉由組織內ADR制度之運作,員工得以將職場中所遭遇之諸般問題,透過一定之程序或管道提出,使管理階層或雇主有更多機會瞭解並檢視管理制度或組織內部之各種問題,進而尋求改進或解決途徑,以防止類似問題再度發生,不僅有助於勞資關係之和諧,並能減少處理之成本,降低影響生產秩序之可能變數。
五、經由個案研究發現,ADR之制度設計與運作,皆相當重視員工之意見表達與營造開放的溝通環境,雖因個案企業各自之產業特性與組織之性質、層級、結構均不相同,但制度設計之精神均為提供組織內員工一額外之溝通管道,讓員工之問題、意見、疑慮或申訴得以及時解決,避免問題擴大惡化。
六、替代爭議解決方案之形成乃至發展,均受到美國現實環境與文化背景之影響,但美國與我國在勞資關係運作上有相當大的差異,因此ADR制度於我國未必能達到同樣或預期之效果,但仍可參酌該制度之精神與實際推行之經驗,進而研究如何將該制度之精神融入我國之現實環境與需求。而於事業單位內部建立一套申訴或解決問題之制度,可說已成為一必然趨勢,我國勞動相關法令,業已為申訴制度奠定一基礎,然而其主體建構工作,則有待企業勞資雙方逐漸形成共識。而申訴制度之有效與否,不僅在於制度之設計,企業負責人之重視程度,實為制度成功之關鍵,若能取得最高管理階層之支持,申訴制度與ADR制度方能在授權、決策公正性、結果執行力及追蹤評鑑等方面,進入有效制度之列。
最後根據本文研究所得,針對企業內部推動相關勞資爭議處理制度,作出如下建議:
一、宜培養勞資雙方自行解決爭議之觀念
二、建立企業內部解決問題之管道
三、企業主應率先確實遵守法令
四、落實員工申訴管道的有效性
五、制度設計應結合「爭議之預防」與「爭議之解決」等功能
六、制度頒行前應加強溝通宣導
七、制度之推行須符合企業文化與企業政策
八、處理期間不宜耗時過久

Identiferoai:union.ndltd.org:CHENGCHI/A2002001235
Creators劉妙玲, Liu, Miao-Ling
Publisher國立政治大學
Source Sets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Language中文
Detected LanguageUnknown
Typetext
Rights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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