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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危險、獎懲制度與金融監督管理 / Moral Hazard And Incentive Bank Regulation

金融事件的頻傳,主管金融機構的政府財政主管難辭其咎,而財政主管的
職責則囊括了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對於金融機構平日的監督管理,包括能
允分掌握其營運資訊,若有小問題時,則要求適當的改正,另一方面則是
指當銀行經營狀況不是好時,對於這些機金融機構的處理方式,例如適時
地限制其貸放額度、範圍,甚至勒令其停止營業、清查資產,都可避免其
繼續惡化下去。為了避免財政主管在監管金融機構上,會有延誤處理金融
問題的不良動機與原因,本篇文章即試著利用適當報酬結構的設計,看看
是否能糾正此弊端;透過模型的設立,可以看出(1)金融機構的資產選與
其自有資本比例的大小有關(2)財政主管的報酬設計與其在監管金融機構
上的巧妙連繫(3)在設計報酬來誘使其出力監督銀行與最適的關門時機之
間的確有一抵換(trade-off)的關係。

Identiferoai:union.ndltd.org:CHENGCHI/B2002002759
Creators張竹萱, Chang, Chu-hsuan
Publisher國立政治大學
Source Sets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Language中文
Detected LanguageUnknown
Typetext
Rights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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