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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股權證與可轉換公司債之比較研究 / Warrants and Convertible Bonds

近年來國內資本市場,因股票市場的熱絡交易而帶動公司及個人的理財風氣,投資標的種類不多及籌碼太少,一直是資本及股票市場正常發展的障礙之一,而證券主管機關亦深知,欲減少國內金融市場的投機色彩及暴漲暴跌的特性,唯有從增加供給面著手。因此,自民國七十八年起,主管機關即積極推介新的金融商品,首先推出的就是可轉換公司債(Conver-tible bond),國內首宗正式發行可轉換公司債的公司是遠東紡織,之後有很多上市公司跟進,而推出後上市公司及投資人的反應均不錯,所以擬推出認股權證(Warrants)此一新產品。所謂認股權證是一種有價證券,其持有者有權在預定行使期間內,按認股契約所規定行使價格,向認股權證發行公司認購一定數量股票;而可轉換公司債是指在約定之一定期間內,以約定轉換條件,得轉換為可轉換公司債發行公司之普通股股票的一種公司債。認股權證如果與公司債搭配發行,與可轉換公司債同樣都賦予債權人轉變為股東之選擇權,兼具有公司債及股票性質。在國外的金融市場,可轉換公司債與認股權證是頗為流行且發展已臻成熟的產品,能提供更多公司籌措資金的管道及投資者的機會,但國內至今尚未推出認股權證,所以在我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的熱潮正方興未艾之時,盼能參照國內外可轉換公司債及國外認股權證的法令規定,使國內認股權證能早日實施,況且此兩種新金融商品之投資性質很類似,相信此兩種商品在國內推出,對國內金融市場的發展有其正面的貢獻,因而引發本研究的動機。我國學術界近年來,亦有不少人士投入在認股權證及可轉換公司債的相關題材上進行研究,但這些研究多偏重在敘述與整理方面,而在評價模式及相關法律問題方面較為缺乏,因此本研究將著重此兩種產品在理論訂價模型與實務法律問題方面做深入探討。本人採用 Black & Scholes選擇權評價模式為基礎,再就其稀釋效果加以調整,則 Black & Scholes模型便可用來評價認股權證與可轉換公司債。國內發行可轉換公司債的相關法令規章則見諸於公司法、證券交易法、上市發行公司申請募集與發行轉換公司債處理準則內,本研究將詳細分析之。至於發行認股權證之相關法律問題是我們探討的重點,目前雖然證交法有認股權證的修正草案,但對於發行公司、投資人的權益尚未臻全,因而為了順利推動此類商品,宜更深入訂定管理辦法,並與可轉換公司債的法令關係比較,使兩種產品的市場受到保護並能欣欣向榮。

Identiferoai:union.ndltd.org:CHENGCHI/B2002003350
Creators邱臙珍, Chiou, Ian Jen
Publisher國立政治大學
Source Sets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Language中文
Detected LanguageUnknown
Typetext
Rights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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