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收帳款管理業務(factoring)係應收帳款管理業者自銷售貨物之賣方受讓承兌交單(D/A)、記帳(O/A)付款條件下之應收帳款債權,而承擔債權無法回收之信用風險,並可預先對賣方提供融資墊款,另包括帳務管理、帳款催收、信用調查及商情諮詢等業務。是以應收帳款債權讓與觀念為核心,兼具徵信、融資、管理、徵信、避險等功能,而建構之新興貿易金融工具。
由承擔風險之角度觀察,應收帳款管理契約最重要之分類在於有無追索權(recourse)。由融資之功能之有無觀察,則有預先付款或到期付款之應收帳款管理契約型態。此二種要契約類型影響應收帳款管理契約之契約性質。各國有買賣契約、消費借貸說、類型區別說、委任契約說、混合契約說,解釋上究以何者為宜,為本論文第一個議題。
無論契約功能如何多變,應收帳款管理法律關係均以應收帳款債權之讓與為不變之基本核心。且應收帳款管理係雙方約定於一定期間內持續發生之所有應收帳款債權均應移轉於應收帳款管理業者,故以將來債權(Künftige Forderungen)之概括讓與(Globalzession)為其特色。基此,本論文第二個議題係關於應收帳款管理契約下,應收帳款讓與行為所呈現之法律問題:包括將來債權之概括讓與、與延長所有權保留之衝突、對抗債務人及第三人之要件……等。
在我國法院判決實務上,應收帳款管理契約產生爭議在於:定型化契約條款是否顯失公平、是否允許將來債權之概括讓與、將來債權之預先概括讓與通知是否可對抗債務人、將來債權之概括讓與與禁止讓與約款及查封效力之衝突、「商業糾紛」、「視同未經轉讓」、「恢復轉讓效力」條款應如何解釋……等。
綜合外國見解與我國法院爭議問題,再參酌日本債權讓渡登記制度、法國債權證書交付制度、德國貸款擔保法草案、我國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之公告制度,可知我國民法關於債權讓與之規定,似有不足之處。本論文乃提出修法建議,希望有助於債權讓與之交易安全保障。
Identifer | oai:union.ndltd.org:CHENGCHI/G0089651002 |
Creators | 林晏如 |
Publisher | 國立政治大學 |
Source Sets | 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
Language | 中文 |
Detected Language | Unknown |
Type | text |
Rights | 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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