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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權交易制度理論與實際 / 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Water Markets

臺灣水資源多年來供不應求的問題,由於供給面管理已面臨瓶頸,不得不尋求以強調經濟誘因,效率使用為理念的需求面管理。水權交易制度是需求面管理政策中最符合價格機能運作的制度,本文由臺灣的水資源財產權演進的歷史,以及理論模型的推導,加上既有文獻的探討,和國外施行的經驗,認為此制度確實可行。它的優點是讓用水者面對真實的機會成本,可以增加用水效率,除此之外,還可分散缺水風險,使分配更具彈性,反應留川使用效益的公共價值,並且可以顧及公平性和增進整體社會福利。雖然此制度有其缺陷,但是藉制度的設計,政府適當的管制,應可克服這些問題。
  國內現行的水利法不允許水權自由交易,其中充滿政府管制色彩。在制定之初幾乎不顧及經濟法則,但是隨著由供需主導的經濟力量,例如嘉南平原水權之爭,已迫使水利法的修正,允許需由政府核准的附帶補償的移轉,這新增條文的精神已離自由交易不遠。不過由各種跡象顯示,政府對水資源的管理態度將更強調對水資源調配的主控權,但是此主控權的行使,四十年以來一直拋不開各種包袱,在未來也很難相信主管機關能做到社會最適的調配。
  本文所提出的理論模型,是為了做政策上的選擇。參考Baumol and Oates(1988),徐世勳(民國80年),蕭代基(民國81年)等的模型架構,將留川及離川使用交互影響的關係,以及污染排放因素模型化。並討論在確定及不確定下的政策選擇,比較Pareto最適條件及市場均衡條件,在水量方面,主要是是探討水權費及水權交易制度,在水質方面,比較污染排放稅和可轉讓污染染排放許可證。論文結果發現,在確定情況下,上述政策無差異。在供給函數不確定下,應採水權交易制度和污染排放稅。本文最後提出政策建議,以集水區地方自治組織,來輔助市場交易,以及外部效果內部化工作。本文目的除了在財產權歷史和理論上做進一步探討,也希望提供臺灣成立水權交易制度政策上的參考。

Identiferoai:union.ndltd.org:CHENGCHI/B2002003865
Creators戴雅明, Dai, Ya Ming
Publisher國立政治大學
Source Sets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Language中文
Detected LanguageUnknown
Typetext
Rights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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