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從美國於1999年11月通過金融現代化法案(Gramm-Leach-Bliley Act),排除銀行不得兼營證券及銀行控股公司不得兼營保險業務之規定,准許原銀行控股公司可申請改制為金融控股公司,並以此金融控股公司來經營銀行、證券及保險業務後,我國為尋求國內金融機構能與國際接軌,順應國際金融集團跨業經營之趨勢,遂於2000年通過「金融機構合併法」及「銀行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隨後再於2001年6月26、27日通過包括「金融控股公司法」等之金融六法,期望透過金融機構間之合併與成立金融控股公司,整合銀行、證券、保險、票券等金融相關產業擴大金融機構之規模,透過金融控股公司之跨業平台來滿足客戶之需求,發揮金融資源整合之綜效(Synergy),進而得以提升競爭力與獲利能力。
然而,本國金融控股公司自成立以來發展至今,有關金融控股公司之風險管理之組織、功能與執掌,除了金管會發布之「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之第11條、第12條及第13條,規範金控須訂定適當之風險管理政策與程序,建立獨立有效風險管理機制、應設置獨立之專責風險控管單位,並定期向董事會提出風險控管報告及風險控管機制應包括之內容等原則性規範外,並未有其他較為詳盡之法令或可遵循之規範。
本論文以個案金融控股公司之實務運作為探討,期望可提供國內金融控股公司風險管理之運行之參考,吾人從此次2007及2008次貸風暴所形成之2008世紀金融大海嘯,亦可深知風險管理之重要性,金融機構之風險管理就如同蓋一棟大樓一樣,風險管理之制度與機制是該大樓之鋼樑與鋼柱,每個樓地板是金融機構之各項業務,而串連各樓層之樓梯或電梯為風險管理與各業務部門間之溝通管道,但要大樓不倒,重點在於地基的扎實與穩固,而此大樓之地基即是所謂的「風險管理文化」,透過該地基穩固的支撐每個鋼樑鋼柱及樓地板,才能有效防止並保護大樓能夠屹立不搖。因此,重視風險管理文化之深耕,建立金融機構全員之共識與確實遵循,乃是保有地位與安全之不二法門。
Identifer | oai:union.ndltd.org:CHENGCHI/G0095932213 |
Creators | 楊敦仁, Yang, Tun Jen |
Publisher | 國立政治大學 |
Source Sets | 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
Language | 中文 |
Detected Language | Unknown |
Type | text |
Rights | 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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