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對土地變更使用產生之不勞利得,並無法立即課取,其課徵時機仍待土地移轉時。基於漲價歸公理念,本文認為短期內宜建立土地變更使用回饋制度,以輔土地增值稅之不足,而回饋制度建立,其核心在於土地變更使用時發展權價值衡量。鑑於國內土地估價制度尚未健全,本研究乃應用土地變更使用後增加之樓地板面積,估算土地變更使用後之發展潛力,並據以研擬農地變更使用增值利益評估模式,進而搜集相關資料以為實證分析。
最後經由本研究得到結論與建議如下:
一、結論
(一)增值利益回饋,公私間財產權界定應明確,以減少交易成本。
(二)現行土地變更使用義務負擔係基於土地開發衝擊要求付費,亦或因土地變更使用增值要求歸公共享,法令執行上混沌不清,使土地變更使用負擔義務規定紛亂,造成不公平之課題。
(三)由實證案例中,發現農地變更使用,發展權增值幅度很大,在現行制度下,土地所有權人獲益匪淺,有違平均地權之理想。
二、建議
(一)土地變更使用等待土地移轉時,方課取其增值利益,時效上可能過緩,基於地利共享原則,宜健全現行漲價歸公制度之相關措施。
(二)漲價歸公與使用者付費本質上並不相同,在變更使用回饋制度設計上宜予以區分,並對現行紛亂之土地變更使用義務負擔規定,加以統合。
(三)農地變更使用增值利益計算上,在短期內建議以樓地板面積為評估依據。
Identifer | oai:union.ndltd.org:CHENGCHI/B2002003260 |
Creators | 林靜如, Lin, Jing Ru |
Publisher | 國立政治大學 |
Source Sets | 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
Language | 中文 |
Detected Language | Unknown |
Type | text |
Rights | 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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