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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與效率之調和--新公共行政的反思及其影響

林春美, LIN, CHUN-ME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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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性在婚前戀愛關係不公平下的儲存公平策略選擇 / Gender choices of the equity restoring strategies in underbenefited premarital romantic relationships

徐子晨, Hsu, Tzu Che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公平」概念始於西方的社會交換和公平理論,據目前研究,已知公平感乃維繫親密關係滿意的關鍵。當個體覺得親密關係愈公平,會愈滿意、快樂,關係也會趨於穩定;而當個體在關係中因不公平而感到痛苦時,會尋求能提升公平感的因應方式,此即「儲存公平」。然目前西方與台灣皆尚未發展出儲存公平的量化工具,本研究係針對此點,以台灣未婚的大學生和研究生作為研究對象,回顧中西相關文獻,歸納出「和諧忍讓」、「直接溝通」、「自我成長」、「放棄關係」四個儲存公平策略,並編製成量表,經預試及正式施測後,量表的內部一致性α為 .820,解釋變異量百分比達56.718%,顯示信效度俱佳。本研究以儲存公平策略量表為工具,探討中華文化脈絡中的年輕未婚學生族群在面臨各種不公平情形時,兩性所採取的「儲存公平策略」是否產生差異。   本研究以1200份問卷進行正式施測,以周玉慧和謝雨生(2009)的「夫妻支持授與受量表」篩選出340位不公平的樣本進行統計分析。本研究沿用原量表的分類方式,將不公平的狀態分為「情緒不公平」、「實質不公平」、「資訊不公平」,研究者並增設「整體不公平」。本研究發現,研究樣本在「情緒」、「實質」、「資訊」三向度不公平的感受程度具有顯著差異,在實質和資訊向度感覺最不公平。而男、女兩性對於不公平的感受程度沒有顯著差異;而在儲存公平策略選擇方面,男性在所有的不公平情境下,選擇「自我成長」與「和諧忍讓」傾向顯著最高;然而,女性在「整體不公平」和「資訊不公平」的情況下,選擇「自我成長」的傾向升為首位,「和諧忍讓」退至第二選擇。   整體而言,本研究的貢獻乃發展儲存公平策略量表,研究結果並可供諮商輔導實務領域參考,而研究者也提出具體建議,供未來相關研究參考。 / Equity theory unveils the important role of equity – people rely on equity to decide whether to leave or stay in relationships. Many researches had already proved that “equity” is connected to satisfaction and happiness. Furthermore, “inequity”, according to social support theory, can be classified to emotional, tangible and informational, simulates people to find solutions to balance their relationships; and the solutions to gain equity are called “equity restoring”. This study aims to develop “Equity Restoring Strategy Scale” to discover how people cope with unequal situations in premarital romantic relationships, and to investigate if gender differences exist. Equity Restoring Strategy Scale is consisted of four strategies, which refer to self-growth, tolerance, leaving the field and communication. Analysis results exhibit that gender differences exist in strategy choosing. Male prefer both self-growth and tolerance in all kind of inequities, whereas female choose only self-growth when dealing informational inequity and global inequ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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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就有關智慧財產權事項寄發警告函涉及公平交易法之探討

邱琦瑛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依據我國公平交易法第四條的定義,所謂的競爭是指「事業以較有利的價格、數量、品質、服務、或其他條件,爭取交易機會的行為」;而對照同法第一條的立法目的可知,公平交易法所強調的是效能與倫理競爭。除了重視事業如何憑藉著競爭,達到整體資源的最有效運用外,同時亦須兼顧競爭手段本身約合理性以及正確性。 干擾自由競爭的現象大致可分為二種:一為限制競爭,亦即以一定的市場行為減低市場競爭的活潑度;一為不公平競爭,亦即以非法或反於社會所認同的手段,從事競爭,而有礙競爭倫理。不公平競爭行為,有可能造成市場競爭度的升高,亦有可能降低競爭度。基於維護公平、正義,亦同屬重要的社會價值,所以多數國家莫不運用法律手段,介入管制不公平競爭行為。而因為智慧財產(一般最重要者為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本身具公共財的特性與於產業運用時的不確定性及風險性,除非對該產品之市場價值能有適當之維護制度,否則將減低智慧財產權人從事研發工作之誘因。而一般國家經常運用之法律手段即是:先創造法律上的壟斷權,而將之授與公共財之供給者,一為加強法律之執行,以保護供給者之壟斷權(即排他權)。是以,在概念上,競爭法保障開放競爭與智慧財產權法保障排他權利間一向存在著緊張關係。 智慧財產權人或自命權利人於司法訴訟程序尚未終局確定前,逕以寄發律師函或警告信函或其他使公眾得知方式,予疑似侵權之競爭對手或其經銷商及顧客或潛在交易相對人,促其不要經銷或購買競爭對手之產品,是我國實務上存在的特殊情況。公平交易委員會(以下簡稱公平會)並因此於民國八十六年通過「審理事業發侵害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警告函案件處理原則」(以下簡稱「處理原則」),俾為企業界從事相關行為時得有一參考的規範。事業為上開行為常見方式有:(1)、自行或委任律師對競爭對手之交易相對人或潛在交易相對人發函,此為律師函型式;(2)、事業主體亦可自行寄發敬告函或警告函予其交易相對人或潛在之交易相對人;(3)、事業主體自行或委託律師於報章媒體刊登公開信或廣告啟事,以散布或傳述競爭對手侵權行為資訊等等。在探討其應受如何行為評價及規範時,首先即有憲法上言論自由保障原則在此有無適用餘地,及所適用之憲法管制界限是否有所不同的問題;其次,涉及如何闡釋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五條:「依照著作權法、商標法、或專利法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不適用本法之規定」的規範意旨,即本條對於行使智慧財產權之正當行為所能排除適用之公平法範圍究竟如何?於何種情況有法益衝突疑慮?是否包含「不正競爭部分」?警告函之寄發行為是否有適用「權利濫用」概念加以規範的可能?目前就該等行為是否有規範不足的問題?以關係「智慧財產權事項」為由課予事業為上揭行為前一定的踐行程序義務是否妥當?且縱認成立「不公平」競爭要件,又應如何適用公平交易法?各法條間適用順序為何?上述種種問題,皆是為本論文所探討之重點。 事業就有關智慧財產權事項寄發警告函涉及公平交易法之探討 目 次 第一章 緒論.......................................... 4 第一節 研究動機......................................4 第二節 研究方法......................................6 第二章 事業寄發警告函的行為案件類型分析...............8 第三章 「警告函之寄發行為」與 「言論自由」的憲法相關問題 15 第一節 言論自由.......................................15 第一款 商業性言論....................................18 第二款 譭謗性言論....................................23 第三款 商業譭謗言論..................................26 第二節 管制的界限.....................................39 第三節 法律保留.......................................42 第四章 不公平競爭法與智慧財產權之基本關係..............45 第一節 不公平競爭之規範目的與保護法益.................45 第二節 智慧財產權之性質與特徵.........................49 第三節 智慧財產權與競爭政策的關係.....................51 第四節 智慧財產權與不公平競爭法之關係-以「懸疑效果」為中心 56 第五節 智慧財產權的侵害問題...........................67 第一款 序言..........................................67 第二款 「專利侵害」..................................67 第三款 著作權侵害....................................79 第四款 商標侵害......................................87 第五款 小結..........................................92 第六節 寄發警告函行為的公平交易法上違法性初探- 以寄發對象為區分.............................. 95 第七節 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五條之適用--以「權利濫用」為中心 108 第五章 事業就智慧財產權事項寄發警告信函行為可能違反的公平交易 法.......................114 第一款 獨占.........................................117 第二款 不公平競爭...................................118 第三款 不實廣告.....................................124 第四款 營業誹謗.....................................127 第五款 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129 第一節 公平交易法上責任主體..........................133 第六章 結論及建議....................................153 附錄一:主要參考文獻...................................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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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聯合於公平交易法之探討

林易典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八十六學年度第二學期碩士論文「中小企業聯合於公平交易法之探討」,旨在探討中小企業間之聯合行為於公平交易法上之相關問題。全文共分八章,約四十五萬字,由研究生林易典所撰。各章內容簡述如下。 第一章 緒論。本章共分兩節。首先就研究動機及目的加以說明,並勾勒出研究範圍及架構。 第二章 中小企業合作之概念。本章共分六節。首先就中小企業於我國之現狀及合作之需求加以說明,並探討中小企業之定義、中小企業存在之意義、簡述合作與聯合行為之區別實益,其次並對於合作之意義、合作之進行及障礙、合作與結合間之關係、中小企業合作之標的加以整理。緊接者自總體面及個體面對於中小企業合作進行經濟分析,並介紹學說上中小企業合作之態樣所做之分類。本章最後並嘗試整理出中小企業合作之技巧,舉凡合作夥伴之選擇、合作計畫之擬定、合作事項安排之主要問題、合作法律形式之選擇、解散時之調整措施均在討論之列,並兼及法律上及稅務上之觀點。 第三章 中小企業合作與聯合行為。本章共分三節。首先就「聯合行為」之意義加以說明,分別就事業之概念、同一競爭關係、合意、限制競爭、足以影響市場功能等法定要件,以及法律效果及其制裁逐--檢視,並兼論德國法所探討之超法規之構成要件上限制,如契約本質內在之限制競爭(本質理論),以及利益及法益衡量理論。其次嘗試整理出判斷限制競爭之標準、解釋態度、所保護之競爭,並界定具競爭重要性的行動自由等。最後並就限制競爭之個別行為態樣加以研究分析,除首先整理我國公平會處分之實務外,緊接者並介紹德國、歐體實務學說所討論之十八種中小企業合作類型其觸犯聯合行為禁止規定之界限。 第四章 中小企業聯合與產業政策之關係。本章共分四節。首先就我國對於中小企業合作之輔導政策法制上演變、現行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中的中小企業合作政策加以說明,並介紹經濟部所訂定之中小企業合作輔導政策與措施、所建立之中小企業互助合作輔導體系、及草擬中之「中小企業合作會法草案」(簡稱「企合會法草案」)。其次就中小企業政策、產業政策、競爭政策之內涵加以介紹,並對於產業政策與競爭政策間之衝突及調和方式,如除外領域、可例外加以許可之聯合行為態樣之承認等加以探討,此外並檢討立法院--讀通過之「公平法第四十六條草案」。本章並就德國學說上所討論之例外許可中小企業聯合之理由加以介紹,如達到「可運作之競爭」的理想、建立相對抗之市場力量的學說、中小企業保護及中小企業之促進等。最後並分別自市場行為、績效、結構三方面,來檢視例外許可中小企業聯合所形成之市場力量,其對於市場所可能造成之危險。 第五章 中小企業聯合之重要類型。本章共分七節。依序分別介紹五種中小企業問最常見之合作態樣,如採買合作、銷售共同體、工作共同體(投標共同體、生產共同體)、市場資訊程序、研究合作等,對於其構成限制競爭之界限、附隨協議之問題、競爭政策上之評價加以檢討,並對於兩種中小企業合作常選擇之法律形式,如合資事業、合作社其在競爭法管制上、除外領域上之問題加探討,並就我國「政府採購法」、「產業技術發展法草案」、「企合會法草案」中所生之相關問題加以檢視。 第六章 德國中小企業聯合除外之規範。本章共升三節。首先比較中德兩國中小企業聯合之除外規範,德國中小企業於德國經濟中之地位,以說明本文為何選取德國法作為比較法上參考之對象。其次依序介紹GWB第五條之二中小企業合作之放寬規定,及第五條之三不具強制購買之共同採買規定,就其立法史、規範目的及其疑慮、法事實與經驗、與歐體法間之關係、程序及實體規範,如促進效能之經濟過程合理化、競爭未受重大妨害、事業間之合作、中小企業之概念「相對規模上大小」標準之運用、共同採買商品、競爭能力之改善、不構成強制購買等要件,逐一介紹德國實務及學說上之討論。 第七章 許可中小企業聯合於我國公平法上問題之探討。本章共分三節。於第一節中,首先就中小企業聯合於公平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除外領域上判斷之相關問題加以檢討,如「其他法律規定」之內涵、「不適用本法之規定」所排除之範圍等,並就相關法律整理出七種規範類型加以檢視,及對於企合會法草案所帶來之反省、公研釋一○八號之見解加以討論。第二節則就公平法第十四條第七款例外許可中小企業聯合之規範,其與前六款競合時之間題、立法史、規範目的、法事實與經驗、申請例外許可案例稀少之原因加以探討,並就可加以例外許可之合作之態樣、法律形式、及其內在之限制(「適合性」及「必要性」原則)、「市場危險要件」及「狹義比例原則」要求的導出、「增進經營效率」或「加強競爭能力」之內涵、中小企業概念之判定、大事業之參與的課題、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之要件、避免形成「不當市場力量」之事前預防性控制及事後防濫監督控制、程序上之要件等相關問題逐一討論。最後於第三節中,就公平會「例外許可中小企業聯合定價行為審查原則」其制訂背景、規範目的、實體要件加以介紹,並對於「交易穩定化」或「資訊透明化」原則二原則之內涵其本身與「增進經營效率,或加強競爭能力」毫不相涉、「例外許可聯合定價」將使市場價格結構僵化而趨近齊一、「當事人適格要件」將使事業不得越過同業公會層級共同申請等所衍生之種種問題加以檢討,並探討解決之道及提出立法芻議。 第八章 結論。在參考文獻後,最後並附上作者所翻譯之相關法規彙編,包括德國GMB、股份法之部分條文、聯邦經濟部關於GWB第五條之二之說明須知、聯邦卡特爾署關於市場資訊程序、微小不罰之公告、及歐體羅馬條約之部分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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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地價稅公平性之研究-以新北市板橋區為例 / A Study on the Equity of Land Tax in Banqiao, New Taipei City

林佳慧, Lin, Chia Hu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以新北市板橋區2012年8月至2014年底不動產實價登錄的交易資料,分析地價稅課徵的公平性。 利用公寓、華廈、大樓與純土地之土地公告地價占市場價值的估價比率,對估價比率的一致性、垂直公平與水平公平做研究。透過估價比率中位數、價格相關差異與離散係數做傳統的分析,結果發現板橋區的估價比率離散程度過高,估價呈現累退性,不符合垂直公平的原則,而且相近的交易價格,估價卻存在顯著不一致的樣態,亦不符合水平公平的原則。 再進行迴歸實證分析,可與傳統分析相互印證,迴歸結果指出板橋內的確呈現顯著的累退性,即有高價低估與低價高估的問題,不符合垂直公平。估價時,會受到土地財產特性的影響,尤其是土地面積、建物面積、與市中心距離等因素,會產生估價的水平不公平,例如土地面積越小,估價比率則越低的問題。 本文建議可針對新大樓林立區段做改革,調高該區段土地之公告地價,不但有利於提升估價比率,使納稅義務人負擔合理的稅負,並且同時有助於改善垂直公平與水平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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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公平知覺影響組織承諾之研究:以新北市城鄉發展局與新北市衛生局為例 / The impact analysis of the gender justice perceptions on organizational commitment: case studies of the urban and rural development and the Public Health Department in New Taipei City Government

陳育萱, Chen, Yu Hsua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研究以新北市的兩個不同性別比例狀況的機關為主要研究對象,有效樣本分別為112份與128份。主要的研究主軸在於瞭解在當前組織環境中,影響員工願意為組織付出努力的重要原因不僅僅只求管理制度上的公平,更甚者,組織決策者的任何行動都必須表現出重視不同性別的存在,依此,本研究試圖在各主要變數中先證明性別差異的存在,再進一步驗證性別公平知覺才是真正未來組織管理者擬訂組織決策方向的重要考量。 研究結果發現,在個人背景變項、組織公平、主管領導方式與性別公平知覺此四個變數中,性別公平知覺對於組織承諾相較於其他變數有更為顯著的正向影響。因此,本研究認為除了瞭解性別差異的重要性之外,無論公部門或是民間企業都應該針對不同性別員工做適當的考量,進一步對組織的資源分配重新思考並做不同的配置與改變,並且進一步依此作為主要績效考量與改革的方向,才能有效拔擢優秀人才,尤其在當前環境艱困的工作職場中,不但需要組織員工願意為組織付出努力更需要對於組織目標有高度認同感,在此種不斷地正向循環之下,最終期能達到主管、員工與組織三贏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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咖啡危機與公平貿易之研究 / Study of the coffee crisis and fairtrade coffee

李順發, Lee, Eric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咖啡產業是僅次於石油的世界第二大貿易商品,但由於咖啡交易存在的許多問題,供需失衡以及交易不公平等問題,因此在1998年咖啡生豆價格持續下跌,在2002年咖啡收購價格出現了近百年來的新低,造成了咖啡危機。 本論文以咖啡危機為背景,研究咖啡產業在目前貿易收入的不穩定現象與實施公平貿易之後產生的微妙關係,以多面向以及多層次的資料來分析咖啡交易的利與弊。 為了延續公平貿易機制為主的公平貿易咖啡,論文內容將以咖啡產業的各種個案,據以研究公平貿易的發展。並針對咖啡相關的公平貿易資料加以整理,就當前咖啡市場實施公平貿易之後所產生利弊問題當作本論文探討的主要方向。 此外,研究公平貿易機制與生產者的互動,從中了解農民真正的需求,有利於制定適合的標準與程序來因應不同國家不同條件的需求。 在公平貿易概念的定位與未來的轉變,會影響將來公平貿易政策的制定,在整合許多不同看法與作法下,是公平貿易將來所需要努力的方向。 爲順應國際社會的變遷,改善貿易文化與體質,成爲合作爲基礎的公民社會來說,全球貿易持續運作不可能停止,不是所有的貿易組織都可以改變貿易現況,所以不論自由貿易或是公平貿易,都應該體認到當今全球化下的貿易現狀是沒有轉圜的餘地,在這樣的環境之下,必須透過經濟與政治手段、康德文化認同與利益的內化、組織的設計與改造共同合作追求一個更好的世界。 關鍵字:咖啡、咖啡貿易、咖啡危機、公平貿易、公平貿易咖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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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圍標與公平交易法

薛嘉珩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公共工程招標問題重重,圍標、綁標、搶標、黑道介入時有所聞;圍標最初之目的係營建廠商行聚會,為免彼此惡性競爭導致犧牲利益,遂由廠商協議輪流分配工程,謀保障合法利潤,再由得標廠商主動酬謝陪標廠商;繼因有不良廠商乘勢追求不當利益,其志不在得標,利用此種機會,邀約所有欲投標廠商先行聚會,經由協商決定得標者,再由該得標者付與陪標廠商服務費用(通常為該次標價之數成不等);演變至最後因參與廠商漸複雜,工程價值亦趨龐大,由於利益可觀,非一般方式之協議可達成,遂有暴力介入,企求厚利不勞而獲。 據行政院公共工程督導會報統計,公共工程為國內最大型產業,民國八十一年度編列之國建計畫經費高達五千二百七十三億元,八十二年度編列總額達六千二百七十八億元,八十三年度因高速鐵路預算遭刪除,實際亦編列三千八百四十七億元,但八十四年度又增至五千六百九十八億元。苟依每年百分之十成長率計算,至八十九年度,公共工程營建市場總經費將達九千億元以上。一般工程發包預算預估廠商利潤通常介於百分之十至十五之間,因此合約廠商應得利潤即高達九百億至一千三百五十億元 。另因主辦發包機關工程預算編列方式與事業實際運作差異之利潤、工資方面估算之利潤、公共工程設計費之虛列浮報 等狀況,所得之超額利潤相當可觀,此即產生圍標之誘因。圍標不但浪費公帑,將納稅義務人之血汗錢納入黑道、少數財團口袋中,亦因得標廠商需支付相當龐大之服務費予陪標廠商或黑道,導致得標廠商於施工時極盡偷工減料之能事,致令公共工程品質低落,營造業生態環境無法改善,國家之經濟發展亦受影響。因此,杜絕公共工程圍標歪風為當務之急。 我國目前法令中對於圍標做規定者有營造業管理規則、土木包工業管理辦法,此係針對各別行業所做規範;而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則對各機關機關營繕工程、定製、變賣財物之稽查做一般性之規範,依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廠商串通圍標為違法行為,一旦在開標時發現,除當場宣布廢標外,並移送司法機關處罰。決標後經檢舉查明屬實者亦同。此外,現行法令尚無針對圍標行為之構成要件或法律效果做出明確規範,在公平交易法施行前,除以上規範外,圍標行為之法律責任,依學者見解於民事上可依民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前段主張因詐欺而為意思表示,於發現後一年內得撤銷之,受詐欺人亦得主張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於刑事上,圍標亦構成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詐欺罪,圍標人應負詐欺罪之刑責 。自民國八十年二月四日公平交易法公布施行以來,學說及實務均肯定圍標行為可依平交易法加以規範,由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確保公平競爭而言,圍標行為在公平交易法上究具何等意義殊值探討。 本文對圍標與公平交易法之研究,分七章論述之,各章討論內容如下: 第一章 緒論:簡述研究動機與目的,及研究範圍與方法。 第二章 公共工程與公平交易法:本章先簡介公共工程之特性為何,次論我國公共工程招標之方式及其法令依據,最後再闡述公共工程與公平交易法之關係。 第三章 圍標行為之方式與危險—類型化標準:圍標為何稱為搓圓子?圍標係如何形成?本章先簡述圍標之意義,再援引日本法之規定區分圍標之行為方式;其次,就日本獨占禁止法及我國公平交易法對圍標行為規範之類型化標準加以說明。 第四章 各國針對公共工程圍標之規範:本章就德國、美國、日本、法國等國對圍標行為規範之立法例做一介紹。 第五章 我國公平交易法上圍標之構成要件:圍標之非難性來自限制競爭層面及不公平競爭層面,故探討圍標之構成要件,亦應分由此二層面來加以討論,並引我國實務上見解做為論據之基礎;附帶澄清聯合承攬與圍標之關係。 第六章 我國公平法上圍標之法律效果:本章對圍標行為在公平法上構成何之民事責任、刑事責任、行政責任作一論述。另就政府採購法施行後之效果,亦稍加論述。 第七章 結論:本章簡述各章要點,並提出若干立法建議。 公共工程圍標與公平交易法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方法 第二章 公共工程與公平交易法 第一節 公共工程之特性 第二節 公共工程招標方式 第一項 我國公共工程招標制度概說 第二項 日本之立法例 第三項 美國之立法例 第一款 競爭程序 第二款 非競爭程序 第三款 小額採購程序 第三節 公共工程招標之法令依據 第一項 前言 第二項 公共工程招標與公平交易法之關係 第一款 市場機能與公平交易法 第二款 招標制度與公平交易法 第三款 圍標行為之違法性 第一目 限制競爭層面 第二目 不公平競爭層面 第三章 圍標之行為方式與危險—類型化標準 第一節 圍標之意義 第二節 圍標之行為方式—類型化標準 第一項 選定預定得標者之行為 第一款 原則違反行為:決定得標預定者 第二款 有違反之虞行為 第三款 原則不違反行為 第二項 決定得標價格之行為 第一款 原則違反行為 第二款 有違反之虞行為—交換有關招標對象之 商品或服務的價格水準之資訊 第三款 原則不違反行為 第三項 決定得標數量之行為 第一款 原則違反行為—決定得標數量、比例等 第二款 原則不違反行為—概括地公布政府機關 招標的得標實績 第四項 資訊的蒐集、提供、經營指導等行為 第一款 原則違反行為 第二款 有違反之虞行為 第三款 原則不違反行為 第四章 各國針對公共工程圍標之規範 第一節 德國 第一項 規範結構概說 第二項 營業競爭限制防止法規範之圍標型態 第三項 處罰圍標之立法建議 第二節 美國 第一項 概說 第二項 美國法上對圍標之規範 第一款 反托拉斯法之規範 第二款 聯邦政府採購規則之規定 第三款 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概說 第三節 法國 第四節 日本 第一項 概說 第二項 日本獨占禁止法上對圍標之規範 第一款 不當交易之限制 第二款 事業團體之禁止行為 第三款 不公平之交易方法 第三項 日本獨占禁止法上圍標之成立要件 第一款 概說 第二款 圍標行為之成立要件 第三款 圍標之成立時期 第四項 圍標行為在獨占禁止法上之效果 第五項 刑法之規範 第六項 營造業法之規範 第五章 我國公平交易法上圍標之構成要件 第一節 概說—我國法制上對圍標之規範 第一項 公平交易法之規範 第一款 民事責任 第二款 行政責任 第三款 刑事責任 第二項 刑法之規範 第三項 其他法令之規定 第二節 圍標行為在公平交易法上之類型 第一項 反競爭法類型—聯合行為 第二項 不公平競爭類型 第三節 我國公平交易法上圍標之構成要件—聯合行為 第一項 聯合行為規定之構成要件 第一款 聯合行為之主體 第二款 聯合行為之方法—主觀要件 第三款 聯合行為之內容 第四款 聯合行為之目的 第五款 聯合行為之結果 第二項 聯合行為成立時期 第三項 實務見解 第一款 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案例 第二款 司法案例 第四項 圍標與聯合承攬 第一款 概說 第二款 公平交易委員會之見解 第四節 我國公平交易法上圍標之構成要件—不公平競 爭 第一項 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 第二項 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 第三項 實務見解 第一款 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案例 第四項 租借牌照、借牌參標 第一款 概說 第二款 案例研析 第三款 公平交易委員會最近見解 第六章 我國公平交易法上圍標之法律效果 第一節 聯合行為類型之圍標 第一項 民事責任 第二項 刑事責任 第三項 行政責任 第四項 小結 第二節 不公平競爭類型之圍標 第三節 政府採購法施行後之效果 第七章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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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被占用土地處理問題之研究 / Research of the occupied state-owned land issues

戴玉萍, Tai, Yu-Pi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國有土地係國家的重要資產,其面積與產值均甚龐大,如能充分利用,對國家財政收入及經濟、社會公共政策之實施,有重大的影響,尤其逢國家財政收支惡化之際,國有被占用土地處理尤應避免少數人擷社會大眾之利益之不公平現象,國有土地處理應適時扮演守衛國家資產的角色,實為當前國有土地管理工作責無旁貸之責。 由於法律行為制度欲發揮規範效力,必須具備倫理上的正當性及必須正義性的要求,為達到公平機會均等,有必要對造成這樣機會不均等的因素加以清除,而制度上只要是正義的程序即保證了公平的結果,但在制度之前,因資源有限,占用資源者必須在程序上必須符合占取正義原則,故國有土地被占用處理規定,應符合平等自由、機會公開、平均分配及占取正義,易言之,國有土地為全民之共同資產,其處理規定應落實公平正義的精神,使所有人得公平承擔其應享之權義及社會利益,並且對於違法者得到應得之處罰,是以,本文藉由探究國有土地被占用處理規定與發生原因是否有合理關聯性,處理方式的選擇是否符合機會公平與移轉正義之原則,另有關使用補償金的收取是否依占用成因、占用時間獲利性、占用時間長短而在規定上而為不同的處理,以此檢視國有土地被占用處理規定,是否達到有效的消弭占用國土問題之立法目標。 經本研究就平等自由、機會公開、平均分配及占取正義檢視研究探討現有國有土地被占用處理規定與發生原因的合理關性、符合相關規定時納入租賃管理、納租後之處理方式選擇、以及使用補償金的收取等規定後,歸納出國有土地的權屬是屬於全體國民所有,國有土地被少數人無權占用,已違反羅爾斯所主張的機會公平原則,而制度上對這些占用人收取的使用補償金水準,一律以公告地價5﹪作為追收的計徵標準,不區分使用用途別,違反「依能力差異」分配的差異公平正義概念,使用補償金計算標準並未考慮占建國有土地可能自用或出租;其用途可能作為住宅或營業,不論占建國有土地之用途與實際所獲之利益,卻一律比照國有土地租金計收,亦顯然較一般市場行情為低,也違反了羅爾斯所主張的差異公平原則,使用補償金規定之計算內涵來看,使用補償金比照租金之標準的租金率,形成合法承租與非法占用適用相同計算標準,顯難謂符合差異公平原則,另外,這些無權占用人使用國有土地,也違反諾齊克所主張的占取正義。故現行國有被占用土地納入租賃處理及使用補償金之計收標準及內容,確有不合理之處,建議應將占用者所獲得之利益移轉於大眾所有,以達到相對的公平,方屬立法及實踐過程中,貫徹實踐公平正義的法律價值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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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價值避險會計適用之探討-以資產交換交易為例

陳櫻桂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四號「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導入金融商品以公平價值衡量之原則並對避險會計作明確規範,明訂金融商品除少數例外情形,必須以公平價值衡量,且公平價值變動數須認列為當期損益,該公報亦就適用避險會計設定了若干條件,其中尤以衡量避險有效性最為不易,並非所有的財務避險均可適用避險會計處理方式,該公報亦未強制避險交易必須適用避險會計,致適用避險會計雖可降低公平價值變動對企業財務報表的衝擊,但企業及金融機構適用避險會計之家數並不普遍。 「如果不具備財務金融背景者,難以一窺究竟」 ,因為金融業為增加業務競爭力,不斷推出創新金融商品以滿足客戶需求,其本身為妥善管理風險亦積極從事避險交易,其適用避險會計之意願與能力理應較一般企業為強,惟實際情形並非如此,本文針對選樣的金融機構展開問卷調查,探討避險會計適用現況與問題癥結。 在樣本中約有一半的金融機構適用(含部份適用)避險會計,且以金控旗下的大型銀行為主,適用的理由以充分揭露銀行經營績效者最多,其次為簽證會計師建議及自行研究討論等;不適用的主要原因為不具預期效益、其次依次為被避險商品結構太複雜、政策未強制採用避險會計等。 由金融機構調查的結果大致可以推論企業適用避險會計之比率更低。 本文針對金融機構普遍承作的資產交換避險交易,舉一實例探討如何適用避險會計,並衡量避險有效性。該實例以代替變數(proxy)衡量利率單項因素對債券價格的影響變動數,發現如果適用避險會計時,「被避險項目和避險工具之公平價值變動數對於損益的影響」會小於不適用者。就評估避險有效性而言,公平價值避險會計單就利率單項因素對債券價格之影響評估,其正確性及穩定性遠較不區分利率與信用因素之自然避險方式為佳。 鑑於衡量避險有效性的過程繁複,嗣後之定期性評價與避險有效性衡量亦為沈重負擔,建議專業之財金資訊系統業者,除評價功能外,亦能提供避險性衡量之功能。此外,金融機構於設計新種金融商品,最好能同時針對相關之避險交易,研究如何以公平價值衡量以及如何計算避險有效性,除了可直接因應本身適用避險會計之需要外,尚可提供予其企業客戶參照適用,間接有助於金融商品之行銷。至於目前國內極為普遍之以可轉換公司債為標的之資產交換避險交易,尚有待於金融業者與會計業者共同研究出可行之避險會計處理方式。 本論文係利用彭博資訊(Bloomberg LP)提供之功能,用以探討避險會計實例,後續研究者,亦可嘗試以其他資訊系統提供之套裝功能測試是否仍有相同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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