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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對於事業贈品贈獎促銷行為規範之研究 / A study of Regulation of conduct under the Fair Trade Act for the enterprise's campaigns of promotional gift-away and awards

丁丞康, Ting, Cheng Kang (Robi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事業採行贈品贈獎促銷活動時其動機除追求利潤極大化外,無外乎是要自市場競爭對手吸引交易相對人與其交易;若事業所提供之贈品或贈獎之價值過高,意圖藉此將競爭者逐出市場,或者是阻礙潛在競爭者進入市場,係屬於「顯失公平」之不公平競爭行為,應受公平交易法之規範,且由於贈品贈獎最主要之經濟性質為減價以促銷原產品,當贈品贈獎之價值過高時,此時提供贈品贈獎之事業就有可能涉及不公平競爭。 本研究論文以我國公平交易法對事業採行贈品贈獎促銷行為規範為出發,就104年修法前之案例探討及修法後之新發展,分別作案例分析及事業對新法條的看法調查。案例分析的部分,以個別案例事實、公平委員會處分理由進行評析;在事業對新法條的看法調查上,則採用實證研究,以問卷調查方式,收集整理受訪者意見,並就所得數據進行統計分析、檢定,所得結論與建議,期能提供後續研究者及公平委員會未來制定相關法條、辦法之參考。 / The intention to conduct the promotion of gift-away (gifts) and/or awards (prizes) is mainly to maximize the profits for the enterprises. In addition, it is also in the consideration where to solicit the customers to deal the business transactions from the competitors. The enterprise provides promotional gift and/or prizes of which the values are extremely high, and its initiative in origin is to kick-out the competitor from the market, or prevent any new marketers’ entries. These behaviors are so called “unfair” and shall be governed by the Fair Trade Act. In addition, the objectives of conducting gifts and/or prizes promotions are mainly to promote the sales by discounting the selling prices under the economics essential. Once the value of the gifts and/or prizes is extremely high, it would be potentially involve of the unfair competition. This study is made in accordance with Fair Trade Act in the area of enterprise’s campaigns of promotional gifts and/or prizes. It covers both cases studies of Business Guidance as issued by Fair Trade Commission in before 2015 and new development immediately after the amendments promulgated on February 4, 2015. As for cases study, it was done by analyzing the case facts, Business Guidance as issued by the Fair Trade Commission. As for the enterprises’ view on the new development of the amendments, this study adopt a survey solicited the feed backs for analysis. Based on the survey results, the report ended with conclusions and suggestions where could give some ideas for further studies as well as helps Fair Trade commission to proceed new amendments in the near fu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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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住宅負擔能力與補貼公平探討我國購屋貸款制度

陳慧敏, CHEN, HUI-MI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將我國購屋貸款制度分為一般貸款與補貼貸款兩部份,首由住宅負擔能力之觀點,探討住宅負擔能力與購屋貸款制度之關係;由相關文獻與理論探討住宅負擔能力之定義與種類,討論其與購屋貸款間之關聯性,並建立住宅貸款負擔能力指標。透過典型個案之設計,分析貸款利率、貸款額度、貸款期限以及償還方式對貸款負擔能力指標之影響。在購屋貸款補貼制度方面,則以住宅補貼公平觀點,檢討我國購屋貸款補貼制度之問題。最後參考各先進國家之購屋貸款制度,配合國內現況,提出以金融手段協助人民解決住宅問題之政策性建議。 研究結果發現,就貸款負擔能力之觀點而言,政府若欲透過貸款制度以協助人民購置住宅,在降低貸款利率方面,基於銀行追求利潤與政府補貼財源有限之前提下,對其幫助之程度有限;而貸款額度之決定端賴貸款者會有資金多寡、日後償還能力、擔保品價值與銀行資金狀況而定;償還期限若延長至三十年以上,對貸款者負擔能力改善,並無實益;然多樣化的償還方式卻可提供貸款者考量其負擔能力之自由選擇空間,惟為顧及銀行因此而承擔之貸款風險,可研究引進美國針對特定對象之保險或保證制度,以保障其貸款安全。而目前我國貸款補貼制度確實存有不公平現象,且受住宅價格偏高影響,現行制度實無法確實解決較低收入者負擔能力不足問題,故其實施成效不大,值得政府有關單位之重視與研究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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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租稅負擔與水平公平之研究

黃細清, HUANG, XI-GI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所得分配不均是各國普遍存有的事實,經濟學家以福利標準認為分配過度的不均,將 會降低國家整體總合的福利水準。因此,政府莫不努力追求所得分配的均等化,而政 府的租稅與支出,即為經常利用的政策工具。 限於適當的衡量指標,學者於從事租稅對所得分配影響的實證分析時,均著重於垂直 公平或稅制結構的累進(退)性的探討而已,忽略租稅課征另一重大目標-水平公平 。因而,不論對稅制的瞭解或改革均是一缺陷。本文擬使用行政院主計處編印「台灣 地區個人所得分配調查報」資料,研究我國稅制所存在的水平不公平問題,提供有興 趣者參考。文分五章,第一章緒論,第二章水平公平基本概念介紹,第三章水平不公 平指標導引,第四章實證分析,第五章結論,全文計約三萬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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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公平交易法之損害賠償責任--以限制競爭法為中心

游成淵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公平法的民事責任,規定在第五章,共設有五個條文加以規範,雖該章以損害賠償為名,但其規定內容並不限於一般概念上的損害賠償,主要分為二部分,其一為公平法第三十條所規定的侵害排除、侵害防止之請求,其二則為公平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以下所規定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此二制度,於民法上,均有相類似之規定,如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所有權人之妨害排除、妨害防止請求權,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一般侵權行為等,惟前已敘述,作為經濟法基本法之公平交易法,對於民法之基本原則與概念,有許多之不同甚至是修正之處。因此,公平法上之民事責任規定,尤其是被認為係一般侵權責任部分,是否可直接適用民法之規定,或因應法律目的或性質不同而有所調整?即有疑問。除了對公平法第三十一條損害賠償責任有此疑慮外,第三十二條規定「法院因前條被害人之請求,如為事業之故意行為,得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之三倍。侵害人如因侵害行為受有利益者,被害人得請求專依該項利益計算損害額」,這裡面的三倍損害額與專依侵害人之利益計算,係在以損害填補為原則的一般民事侵權責任規定中,所未曾出現過的規範方式,其意義、性質如何?不同於一般損害賠償責任以賠償損害為原則,其超越損害額之規定,是否存在著特殊規範目的?加上針對公平法第三十一條損害賠償責任探討之學說論著較為少見,不若民法一般侵權行為責任有長遠之實務與學說為基礎,遂產生本文寫作之動機。 違反限制競爭法的損害賠償案例,國內實務上相當罕見。在學說論述部分,雖有涉及公平法損害賠償之文獻,但或偏重於外國法制,或未見深入,且對同一問題之看法,也未必一致。以公平法第三十一條與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的關係而言,就有回到民法來主張或可併依公平法請求等不同的看法 ,惟民法一般原則,與公平法的性格,有相當大之差異存在,可否無視此等差異性,逕以民法傳統理論予以解釋適用,本文以為尚有疑慮存在。因此,本文之架構,擬先參酌比較法之規定,介紹我國公平交易法所曾師法之美、日、德等國立法例,比較各該國家法規制定之狀況,並概略敘述各國實務發展,以及所衍生發展之相關理論,藉以探討我國公平法損害賠償制度是否有其特殊性質或目的。其後,再簡介民法一般損害賠償制度之特色,探討與公平法損害賠償制度間存在之關係,並討論公平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及其可能產生之疑問。最後,整理筆者所蒐集的國內近年來違反公平法損害賠償之實務案例,分析實務見解之特色,配合前開理論,希能為實務上相關問題之處理,提供一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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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國民教育機會之縣市差異

吳昭蓉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教育是國家發展的基石,高素質的人力須經由教育培養。然我國憲法明定教育事務乃屬縣(市)立法並執行之事項,但我國各級政府之財政分配以中央政府最為寬裕,地方政府困窘貧瘠,不同地區的民眾,似乎未能均等地享受到合理的教育資源分配。而財政狀況各異之縣市間,教育機會是否存有差異?為本文研究動機。 本研究之目的有四: 1. 了解我國二十年來國民教育階段教育機會是否存在縣市差異。 2. 了解我國二十年來國民教育階段之教育機會跨時演變情形與意義。 3. 建立評估教育資源分配均等之可行性指標。 4. 歸納研究結果,對未來政策提出建議。 本研究以官方次級資料分析探究台灣地區國民教育機會之縣市差異。教育機會之內涵包含輸入、過程、輸出三面向,本研究選取「教育輸入」與「教育過程」面向為分析內容,並分別以「教育資源」與「教學品質」為兩者之主要內涵。「教育資源」下有人力資源之五項指標、財力資源之六項指標與空間資源之二項指標,「教學品質」下有三項指標,本研究共計採用十六項指標。並以水平公平原則測量縣市差異。 本研究之結果可綜合歸納為四點: 一、 整體而言,二十年來縣市教育機會差異減少,但於人力資源之「碩士學位教師比」與「合格教師比」、財力資源之「扣除經常門每生教科文支出」的投資性支出佔教科文比例、空間資源之學生就學機會「每千生學校數」上之差異日增。 二、 高都市化縣市享有優渥教師素質、每校享有職員數目與財力資源也較高,教育資本門投入較高。 三、 偏遠縣市學生享有較高之師生互動,但教師素質貧瘠,每校之職員人數與財力資源困窘,整體學習環境與教育機會低落。 偏遠縣市每生單位成本多屬高資源,但教育支出以經常門支出最高,可見每生單位成本雖高,但多用於人事費等經常性、消費性支出,無餘額投入資本的投資性支出,長期以往不利學生整體教育機會提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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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競爭法對國民中小學教科書市場規範之研究 / A Study of the Regulation in the Market of Elementary and Junior High School Text Books under the Competition Law of Taiwan

吳璧如, W, Pi Ju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一、研究動機與目的 自1980年代末期起,在各種自由化、多元化與解除管制政策潮流的衝擊下,教育部遂於民國85年起逐漸開放民間業者編撰中小學教科書,由於教科書出版事業透過結合及競爭結果所致的市場類似獨寡占化傾向,使得部分教科書出版事業擁有高度的市場力,而於教科書議價、銷售等交易過程中,享有相當程度的優勢地位,導致市場競爭機制功能不彰;另一方面,此等擁有類似獨寡占地位的業者,為爭取或保持其市場占有率,亦紛紛出現不當贈品行銷等種種不公平競爭行為。如此結果造成教科書市場呈現一方面似乎競爭功能不彰,另一方面卻又同時出現競爭過度激烈的衝突現象,使得有關教科書市場之競爭規範分析,變得相當複雜且困難,在在均挑戰競爭法主管機關之執法立場及法規範標準。由於教科書之出版負有教育政策之意義,其性質顯不同於一般商品,教科書市場獨有的「選用者與支付對價者二者分離」特性,亦造成我國競爭法主管機關公平會自創會以來,向以交易相對人存在為規範前提之執法標準,面臨前所未有之重大挑戰。過去公平會雖經多次修正相關行政規則以為因應,惟因教科書產業之錯綜複雜及快速變遷特性,始終未能全盤解決相關產業問題,故本研究希能藉由蒐集國內外相關資料,深入探討教科書市場之特殊性,進而分析該市場上類似獨寡占事業不當行銷行為於競爭法上應有之評價,並期望研究結果能做為未來主管機關執法之參考。 二、研究範圍與方法 本研究範圍除將通盤性就我國競爭法規定及主管機關歷來對於國民中小學教科書市場之各項規範及各類案例進行說明外,鑒於近年來教科書業者之各種行銷策略中,甚具拓展市場效果,惟其合法性卻很具爭議性者,應屬贈送學校或教師物品或不正利益之情形。故本研究研討重點將置於探討目前主管機關面臨之最大問題,亦即業者之贈品行銷行為於競爭法上應如何評價之爭議,並就主管機關現行規範之法律面及實質面缺失提出具體解決建議。同時,因目前我國的國民教育仍以國小、國中為主的9年國民教育為主,所涉及的學生人數也最為廣泛,因此本研究亦擬將研究之市場範圍限於國民中小學的教科書市場,合先敘明。本研究擬採取下述研究方法瞭解市場現狀與問題所在,俾具體掌握研究方向及內容:(一)文獻分析法:廣泛蒐集與研究主題相關之國內外文獻,進行閱讀、整理與探討,以深入分析文獻資料作為實證研究之基礎,建構出研究結論與建議。(二)問卷調查法:以全國各縣市的教育主管機關、國中小教師、家長、業者為抽樣對象,設計並發送問卷,瞭解渠等對教科書出版業者贈品行銷行為應受規範之看法,計發出問卷554份,回收有效樣本計403份。(三)現場實證法:研究者親赴台北縣、市、桃園縣、基隆市採樣計7所國小,瞭解目前學校說明會性質、贈品提供或期約提供方式並實際取得業者贈品項目進行分析。 三、研究架構 在前開研究目的、問題意識與研究方法之認識前提下,本文之研究架構重點如下:(一)針對我國教科書市場之開放過程進行探討,瞭解我國教科書開放改革之理由、政策轉變及歷程。(二)研究我國教科書產業結構、競爭狀況及教科書之產出過程,據以分析教科書選用採購與公平交易法之適用關係。(三)整理主管機關公平會目前對於教科書產業所定行政規則、執法案例及相關規範目前面臨之法律面及執行面爭議與未來待解決問題。(四)蒐集世界各主要國家如日本、美國、加拿大、英國、西班牙等外國教科書選用制度、競爭法規範及案例,俾供建立本研究結論之參考。(五)綜合研究結果提出研究結論,並就我國現行教科書市場所面臨之問題與困境,分別針對競爭法主管機關、教育主管機關及業者提出整體性具體建議。 四、研究結論與建議 (一)結論現行公平會規範說明,區分銷售事業提供贈品之對象為使用人或選用權人之不同,分別適用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3款或第24條之相關規定,應有修正之必要,以符法理。另現行規範說明禁止教科書業者贈送「不當」之金錢、物品或其他經濟利益,並以「與使用特定教科書教學具有直接關聯」作為判斷標準。惟前開判斷標準係屬不確定之法律概念,致業界多有爭議及質疑,是以相關判斷標準明確性之爭議,應有釐清之必要。(二)針對本研究發現之教科書產業贈品行銷行為相關問題,依據各項研究方法歸納分析後,分別對競爭法主管機關、教育主管機關、出版事業等三方面提出具體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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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間國民教育經費分配之公平性探討 / Measuring the equity of distribution on educational expenditure for compulsory education- Between counties and cities

林虹佑, Lin, Hung Yu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研究從財政公平之觀點出發,探討我國縣市間國民教育經費分配之公平性,期能瞭解《教育經費編列管理法》之實施是否確實能夠促進我國國民教育經費縣市間分配之公平性的達成。故本論文與之前的研究不同,著重於針對該法實施之前後年度,就我國各縣市間之實際國民教育經費分配情形,進行公平性衡量與跨年度之比較分析。本論文採用Berne and Stiefel(1984)財政公平向量的多構面模式,以89至93學年度各縣市公立國民中小學之學校基本資料,與2001至2005年度各地方政府國民教育學校教育經費支出預算數據資料相互對應後,分別以水平公平、財政中立及垂直公平三方面,探討我國縣市間國民教育經費分配之公平性。 從本論文之研究結果與分析中發現,受到少子化現象之衝擊,我國國民教育之結構正在改變中;而縣市間國民教育經費之分配則逐漸出現M型化的現象,平均每位學生、每個班級及每所學校所能享受到的教育經費數額,會隨著其就讀學校所處的縣市及班級或學校所處的縣市不同,而有相當顯著的差異,不符合水平公平;且此種差異深深受到其就讀學校所處縣市之財政能力(尤其是縣市的自有財源部分)影響,呈現顯著的正相關關係,不符合財政中立以及垂直公平。亦即自有財源充裕、財政能力佳的縣市,其學生、班級及學校所能享有的教育經費亦較充足,而自有財源貧乏、財政能力不佳的縣市,其學生、班級及學校所能享有的教育經費也較不足,呈現出「富者恆富、貧者恆貧」的M型化教育現象。研究結果也發現《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實施之後,國民教育經費分配M型化的現象反而更為明顯,意味著該法之實施未能確實促進教育經費分配之公平性,甚至有導致其惡化的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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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稅負制實施前後對我國公司稅負影響之研究-以上市櫃及興櫃IC設計產業為例

伍啟豪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立法院於民國94年12月9日正式三讀通過「所得稅基本稅額條例」,使得最低稅負制度正式成為國人熱門討論的話題。我國實施最低稅負制的起因主要在於立法院有立法委員批評我國高科技產業公司如台積電、聯電等,近幾年來所繳的營利事業所得稅遠低於一般社會大眾的認知;再加上財政部公佈了全國前40位最富有的納稅義務人,民眾赫然發現其中竟然有人免繳所得稅,這一連串對於所得稅及租稅公平有關的負面新聞接連公佈後,促成主管機關認真檢討及思考現行的所得稅制是否有需要修改的必要性。 由於高科技產業所享有的龐大租稅優惠及利益一向為社會投資大眾所熟知,而IC設計產業因為是我國政府目前重點扶植的產業之ㄧ,在資本市場的股價表現上來看,該類產業的股票本益比也往往較其他科技產業來得高。所以投資人將會特別注意最低稅負制實施後是否會對於IC設計產業在營利事業所得稅及公司的投資決策、財務操作等方面造成一些不良的衝擊與影響。 本研究希望透過蒐集上市櫃及興櫃掛牌的IC設計產業公司從民國93年度至民國96年度間的各項財務、稅務相關資料,利用統計進行相關分析,探討上市櫃及興櫃掛牌的IC設計產業公司在最低稅負制實施後,是否對於其所得稅負擔與財務、投資決策等方面造成重大的影響;並進一步評估最低稅負制度是否能達成主管機關預期的目標及促進租稅公平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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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重劃負擔公平性之研究-以已建合法房屋減輕負擔為例

林鋒文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市地重劃後土地價值上漲,可讓原土地所有權人享受土地開發利益,因此,若從「受益」與「付費」的關係上來加以探討,似可將重劃負擔之內涵歸屬於「受益者付費原則」之範疇。受益者付費原則可說是建立在公平原則的基礎之上,而為達成公平原則的理想手段。本研究以重劃前後宗地地價上漲率做為受益程度之指標,在受益者付費的公平原則之下,受益程度愈大的土地所有權人,應承受愈高的重劃負擔,受益程度較小的土地所有權人,則僅須承受較低的重劃負擔,藉此以達市地重劃負擔與受益的對稱與均衡。 本研究認為,現行市地重劃負擔計算公式仍有其公平性,在可以確實反映地價之前提下,依現行重劃負擔計算公式,已可達到原有合法建物或既成社區負擔較輕之效果,不必再另行減輕重劃負擔,即可符合受益大者負擔重,受益小者負擔較輕的受益者付費公平原則。故現行市地重劃制度中,對於原有合法建物或既成社區得依其受益程度比例再另予核減其重劃負擔之規定,並不符合公平原則。 但因現行市地重劃地價評定方式多採區段價法,造成低估原有合法建物或既成社區之重劃前地價,以致常常會發生原有合法建物或既成社區之重劃負擔率與其受益程度不相當(即實際之重劃負擔面積較其所應負擔面積為高)之不公平情形,故有必要對原有合法建物或既成社區依其實際受益情形,酌減其重劃負擔,以為救濟。 然而,現行重劃負擔減輕原則的訂定,迄今仍缺乏通案客觀之標準,易受到人為因素之影響,而可能造成重劃負擔減輕的程度無法反映其實際應予酌減之程度,產生另一型態的不公平,故重劃負擔減輕原則僅能當做一項暫時性、短期性的權宜救濟措施,且應建立合理減輕程度的衡量準據,俾求符合受益者付費的公平原則。而為求重劃負擔之公平合理,長遠之計仍應回歸重劃前後地價查估問題的改善,健全估價制度,加強估價技術,才是徹底有效的解決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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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韓公平交易法之比較研究--兼論中共反不正當競爭法制

朴承雨 Unknown Date (has li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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