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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重劃負擔公平性之研究-以已建合法房屋減輕負擔為例

林鋒文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市地重劃後土地價值上漲,可讓原土地所有權人享受土地開發利益,因此,若從「受益」與「付費」的關係上來加以探討,似可將重劃負擔之內涵歸屬於「受益者付費原則」之範疇。受益者付費原則可說是建立在公平原則的基礎之上,而為達成公平原則的理想手段。本研究以重劃前後宗地地價上漲率做為受益程度之指標,在受益者付費的公平原則之下,受益程度愈大的土地所有權人,應承受愈高的重劃負擔,受益程度較小的土地所有權人,則僅須承受較低的重劃負擔,藉此以達市地重劃負擔與受益的對稱與均衡。 本研究認為,現行市地重劃負擔計算公式仍有其公平性,在可以確實反映地價之前提下,依現行重劃負擔計算公式,已可達到原有合法建物或既成社區負擔較輕之效果,不必再另行減輕重劃負擔,即可符合受益大者負擔重,受益小者負擔較輕的受益者付費公平原則。故現行市地重劃制度中,對於原有合法建物或既成社區得依其受益程度比例再另予核減其重劃負擔之規定,並不符合公平原則。 但因現行市地重劃地價評定方式多採區段價法,造成低估原有合法建物或既成社區之重劃前地價,以致常常會發生原有合法建物或既成社區之重劃負擔率與其受益程度不相當(即實際之重劃負擔面積較其所應負擔面積為高)之不公平情形,故有必要對原有合法建物或既成社區依其實際受益情形,酌減其重劃負擔,以為救濟。 然而,現行重劃負擔減輕原則的訂定,迄今仍缺乏通案客觀之標準,易受到人為因素之影響,而可能造成重劃負擔減輕的程度無法反映其實際應予酌減之程度,產生另一型態的不公平,故重劃負擔減輕原則僅能當做一項暫時性、短期性的權宜救濟措施,且應建立合理減輕程度的衡量準據,俾求符合受益者付費的公平原則。而為求重劃負擔之公平合理,長遠之計仍應回歸重劃前後地價查估問題的改善,健全估價制度,加強估價技術,才是徹底有效的解決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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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重劃效益與負擔之研究

謝靜琪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市地重劃是目前落實都市計畫的重要工具之一透過市地重劃可取得十公共設施用地及部分設施之建設經費。在地方政府財源短絀的情況下,市地重劃不啻是為優良之地方建設工具之一。 市地重劃運用使用者付費之觀念,將開發利益以公共設施用地及建設經費的內容,轉換成抵費地之方式回饋社會,目前依法令規定此回饋比例不得超過市地重劃總面積之百分之四十五。然而如何適當地評估開發利益(即市地重劃效益),並依此獲利負擔回饋(即市地重劃負擔)是本研究所欲了解的。本研究藉由地價理論,確定市地重劃效益主要是因為公共設施投資建設所產生之寧適性與可建性,資本化為每宗土地之土地價值一部分而得;其次依分配價值理論與使用者付費方法,確定市地重劃負擔具有類似稅捐性質,其意為每宗土地支付重劃負擔所繳納之土地比例。由此觀點,本研究藉由市地重劃地價函數之建立,依特徵價格法( Hedonic Price Method)建構實證模型,並且選定臺中市第七期及第八期重劃區為實證地區,以討論公共設施投資建設對市地重劃後土地價值的景響程度,2重劃負擔法定比例的經濟意義及土地所有權人對重劃負擔的真實負擔能力,以及3以個體經濟之觀點,衡量土地所有權人對重劃之利益與負擔,願意支付之價格。最後再進一步檢討1現行市地重劃分配計算方式之缺失,2以抵費地支付重負擔之問題,以及3重劃估價方式之間題,並提出改進方向。 本研究經以理論及實證分析,獲得之主要結論為:參與市地重劃之住宅地,透過地方性公共建設投資資本化作用,可獲得相當利益,此時以抵費地方式回饋部分利益是極可行的方式,且依實證結果可知,目前地主支付重劃負擔之實力仍大於法規要求之百分之四十五。因此,若再考慮土地使用變更所獲之超額利益,則回饋利益之比例應遠大於百分之四+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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