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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公平交易法之損害賠償責任--以限制競爭法為中心游成淵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公平法的民事責任,規定在第五章,共設有五個條文加以規範,雖該章以損害賠償為名,但其規定內容並不限於一般概念上的損害賠償,主要分為二部分,其一為公平法第三十條所規定的侵害排除、侵害防止之請求,其二則為公平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以下所規定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此二制度,於民法上,均有相類似之規定,如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所有權人之妨害排除、妨害防止請求權,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一般侵權行為等,惟前已敘述,作為經濟法基本法之公平交易法,對於民法之基本原則與概念,有許多之不同甚至是修正之處。因此,公平法上之民事責任規定,尤其是被認為係一般侵權責任部分,是否可直接適用民法之規定,或因應法律目的或性質不同而有所調整?即有疑問。除了對公平法第三十一條損害賠償責任有此疑慮外,第三十二條規定「法院因前條被害人之請求,如為事業之故意行為,得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之三倍。侵害人如因侵害行為受有利益者,被害人得請求專依該項利益計算損害額」,這裡面的三倍損害額與專依侵害人之利益計算,係在以損害填補為原則的一般民事侵權責任規定中,所未曾出現過的規範方式,其意義、性質如何?不同於一般損害賠償責任以賠償損害為原則,其超越損害額之規定,是否存在著特殊規範目的?加上針對公平法第三十一條損害賠償責任探討之學說論著較為少見,不若民法一般侵權行為責任有長遠之實務與學說為基礎,遂產生本文寫作之動機。
違反限制競爭法的損害賠償案例,國內實務上相當罕見。在學說論述部分,雖有涉及公平法損害賠償之文獻,但或偏重於外國法制,或未見深入,且對同一問題之看法,也未必一致。以公平法第三十一條與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的關係而言,就有回到民法來主張或可併依公平法請求等不同的看法 ,惟民法一般原則,與公平法的性格,有相當大之差異存在,可否無視此等差異性,逕以民法傳統理論予以解釋適用,本文以為尚有疑慮存在。因此,本文之架構,擬先參酌比較法之規定,介紹我國公平交易法所曾師法之美、日、德等國立法例,比較各該國家法規制定之狀況,並概略敘述各國實務發展,以及所衍生發展之相關理論,藉以探討我國公平法損害賠償制度是否有其特殊性質或目的。其後,再簡介民法一般損害賠償制度之特色,探討與公平法損害賠償制度間存在之關係,並討論公平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及其可能產生之疑問。最後,整理筆者所蒐集的國內近年來違反公平法損害賠償之實務案例,分析實務見解之特色,配合前開理論,希能為實務上相關問題之處理,提供一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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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遊走在法律、經濟與行銷間的精靈—掠奪性訂價初探 / Predatory Pricing under The Fair Trade Law陳丁章, Ding Jang Che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所謂的掠奪性訂價行為,乃指市場優勢事業,通常在市場結構存有高度參進障礙的情形下,為圖排除既存競爭對手,或阻止潛在競爭者參進,利用(消費者?)以及其他競爭者的交易信息不對稱,而放出風聲恫嚇或採實際行動把價格定在低於適當成本的水準,暫時犧牲短期利潤同時進行交叉補貼或於其目的達成後,遂任意提高價格超乎競爭水準的訂價行為(至於無市場力之事業,基於相同意圖、低價「掠奪」,以致市場競爭失序者,從不正競爭(倫理惡)的觀點來看,亦屬此類),是一種「以不正競爭為手段,遂行限制競爭之目的」的行為。
一般而言,市場中的削價競爭,可以說是事業競爭行為的常態,甚至是競爭行為的核心,本質上應是被鼓勵的,但事業的低價行為如已構成「掠奪性訂價」,則不應允許。但當法律面對這種行為時,究竟「該不該管」、「如果該管,又應以如何之標準管理」本身卻是一個難以拿捏且極具爭議性的課題。
關於前者(「該不該管」)本文乃從經濟面向著手,認識此種行為的決策理性,並討論「行為的理性或不理性」與「法律有無介入必要」之關係;關於後者(「應以如何之標準管理」),本文則先介紹美國法上學說爭論(當然違法原則與合理原則;動態觀察或靜態觀察;長期觀點或短期觀點等)與聯邦法院的實務見解,以供做為建構我國執法標準的參考依據。
最後本文並介紹國內學說與實務之見解,綜以前述比較法學的基礎,配合我國現行法制與現實執行的可能性,提供公平交易委員會面對此類問題時,應採之介入態度與執法標準、方式之具體建議。
第一章 前言………………………………………………………………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1
第二節 研究架構與預期成果……………………………………………2
第二章 掠奪性訂價之概念與規範困難之解決…………………………8
第一節 掠奪性訂價之概念………………………………………………9
第一項 何謂掠奪性訂價……………………………………………………9
一、 掠奪性訂價的發生,依附於市場結構條件…………………………12
二、 掠奪性訂價的採用,事涉消費者理性與產業特性…………………13
三、 事業的「異常」削價與補貼行為……………………………………14
四、 事業須犧牲短期利益,並有掠奪之能力……………………………14
第二項 掠奪性訂價與價格歧視之關係……………………………………15
一、 價格歧視的概念………………………………………………………15
二、 美國法上對價格歧視的規範…………………………………………17
三、 掠奪性訂價與價格歧視之關聯(競合)……………………………20
第三項 掠奪性訂價之屬性…………………………………………………22
一、 政策與道德(mala prohibita and mala in se)…………………23
二、 制度保護與權利保護…………………………………………………23
三、 自由與公平……………………………………………………………24
四、 市場不法與行為不法…………………………………………………24
第二節 規範的困難………………………………………………………25
第一項 法律規範實體面向之困境…………………………………………25
第二項 執法機關組織面向之困境(公平會非獨立委員會)……………30
第三節 實體規範面向之困境有賴借力於經濟學………………………32
第一項 產業組織理論………………………………………………………33
一、 主流的產業組織理論…………………………………………………34
二、 芝加哥學派(Chicago School;Chicago-UCLA School)…………36
三、 行為學派(Behaviorists)…………………………………………37
四、 可行的競爭理論(Potential competition;Contestability……38
第二項 幾個相關的經濟學概念 ……………………………………………38
一、 長期與短期……………………………………………………………38
二、 需求線…………………………………………………………………39
三、 成本(cost)…………………………………………………………40
四、 利潤最大化原則………………………………………………………41
五、 效率與無謂損失………………………………………………………42
第三章 掠奪性訂價的經濟面向…………………………………………44
第一節 掠奪性訂價的理性基礎…………………………………………44
第一項 Mc Gee的質疑………………………………………………………46
一、 從策略收益面觀察……………………………………………………48
二、 從策略成本面觀察……………………………………………………49
三、 關於掠奪後的局面……………………………………………………49
第二項 掠奪性訂價不理性說的風行………………………………………51
第三項 支持掠奪性訂價為理性策略之觀點………………………………52
一、 替代方法不見得較為有利 ……………………………………………52
二、 法律風險讓事業有採掠奪性訂價的動機……………………………57
第四項 理性與否和法律介入之必要性……………………………………58
第二節 靜態市場結構與掠奪性訂價之動機……………………………60
第一項 市場結構的幾個概念………………………………………………61
一、 市場結構的意義與要素………………………………………………61
二、 市場結構與市場力(獨占力)………………………………………62
三、 市場力的衡量…………………………………………………………63
第二項 完全競爭市場與掠奪性訂價之動機………………………………65
一、 完全競爭市場的定義…………………………………………………65
二、 完全競爭市場中事業的掠奪性訂價動機……………………………66
三、 關於獨占性競爭市場的問題…………………………………………66
第三項 獨占市場與掠奪性訂價之動機……………………………………67
一、 獨占市場的定義………………………………………………………67
二、 採用掠奪性訂價的動機………………………………………………67
第四項 寡占市場結構與掠奪性訂價之動機………………………………69
一、 寡占市場的描述………………………………………………………69
二、 競爭事業在寡占市場中的訂價行為…………………………………70
三、 寡占事業的掠奪性訂價動機…………………………………………73
第三節 掠奪性訂價的負面動機…………………………………………74
第一項 資本市場的監督力量………………………………………………74
一、 資本市場的三種主要角色 ……………………………………………75
二、 資本市場的力量箝制了掠奪性訂價的動機…………………………76
第二項 經理人的個人動機…………………………………………………77
一、 經理人的消極心態……………………………………………………77
二、 經理人的其他偏好……………………………………………………78
第三項 留住競爭事業的考慮………………………………………………79
一、 Porter的競爭策略核心議題…………………………………………79
二、 Porter的「良性競爭者」說…………………………………………80
第四章 掠奪性訂價在美國………………………………………………82
第一節 美國法上的規定…………………………………………………82
第一項 反托拉斯法立法沿革概述…………………………………………82
第二項 反托拉斯法中關於掠奪性訂價的規定……………………………83
第二節 關於判斷基準的文獻上爭論……………………………………86
第一項 Areeda—Turner法則………………………………………………87
一、 短期「利潤最大化」訂價點不足做為合法準則……………………87
二、 價格大於或等於短期平均總成本(AC),訂價必屬合法…………88
三、 價格大於或等於合理預期的短期邊際成本時,訂價行為為合法………………………………………………………………………………89
四、促銷性訂價(promotional pricing)或迎合競爭(meeting competition)的抗辯………………………………………………………92
五、 合理預測的短期平均變動成本作為合理預測的短期邊際成本之替代衡量標準………………………………………………………………………94
第二項 F. M. Scherer對Areeda—Turner法則的評論與建議……………96
一、以獨占(或優勢地位)事業採用「最適產能」(optimally adopted capacity)為前提……………………………………………………………96
二、獨占(或優勢)事業,擁有超額產能的情形………………………100
三、並行考量長期的福利效果分析…Areeda—Turner法則,並不合於「適當的資源配置」標準 ………………………………………………………101
四、 Scherer的總結建議及Areeda與Turner的回應……………………103
第三項 Olive E. Williamson的「限制產出」法則(output restriction rule)………………………………………………………104
一、 關於事業面臨潛在競爭者進入時的降價行為規範—「限制產出」法則……………………………………………………………………………106
二、 市場中「既存事業」間的削價戰爭是否為掠奪性訂價的判斷標準……………………………………………………………………………110
第四項 William J Baumol的「準永久性減價」法則(Quasi-Permanence of Price Reductions)—禁止回價法則…………………………………112
一、 禁止回價法則的意義及優點…………………………………………113
二、 「禁止回價法則」實行上可能的困難………………………………113
三、 禁止回價法則之福利分析……………………………………………114
第五項 Paul L. Joskow & Alvin K. Klevorick的「二階檢驗」法則……………………………………………………………………………115
一、 規範不足或過度的代價與其影響因素………………………………116
二、 規範法則的建立,需考慮實行的成本………………………………118
三、 二階檢驗法則的提出…………………………………………………120
第三節 美國聯邦法院對於掠奪性訂價的態度………………………123
第一項 美國聯邦巡迴法院的態度…………………………………………124
一、 Mc Gahee案的主觀要素檢定…………………………………………125
二、 William Inglis案的成本檢定法則…………………………………126
三、 Easterbrook法官的補償檢定法則…………………………………128
第二項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態度…………………………………………131
一、 Utah Pie案……………………………………………………………131
二、 Matsushita和Cargill案……………………………………………133
三、 Brooke Group案………………………………………………………135
第五章 我國公平法上的掠奪性訂價…………………………………139
第一節 國內之學術研究與實務見解之檢討…………………………139
第一項 學說見解與檢討……………………………………………………139
一、 理論部分………………………………………………………………140
二、 概述……………………………………………………………………145
三、 本文淺見………………………………………………………………148
四、 實證研究部分…………………………………………………………151
第二項 公平會的實務意見…………………………………………………153
一、 早期案例見解…………………………………………………………153
二、 目前公平交易委員會的內部共識……………………………………158
三、 掠奪性訂價「外」一章—過度促銷(excessive promotional spending)…………………………………………………………………162
第二節 管制建議之前提—論公平會應否介入………………………165
第一項 「理性與否」及「發生頻率」均與「是否應予介入」無關……………………………………………………………………………166
第二項 規範必要之程度—行政或刑事責任………………………………166
一、 從掠奪性訂價可能之法律責任論起…………………………………167
二、 刑事刑法「未遂犯」理論之「適用」與「借用」…………………170
三、 舉輕以明重……………………………………………………………174
第三節 掠奪性訂價管制建議 …………………………………………175
第一項 可能違反的法條……………………………………………………176
第二項 建構管制方式………………………………………………………179
一、 國內多數學說之見解趨向……………………………………………179
二、 補償檢定法則之疑義…………………………………………………180
三、 效率考量不宜取代主觀要素…………………………………………181
四、 具體建議………………………………………………………………183
參考資料……………………………………………………………………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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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歐盟競爭法對技術授權協議集體除外制度之改革陳信宏 Unknown Date (has links)
2004年4月,歐盟執委會頒佈了新的「技術授權協議集體除外規則」及其「指導原則」,以取代1996年開始實施的舊規則。這個規則係在規範技術授權行為於歐體條約第81條下之合法性。其改革所代表的意義,主要則體現於兩個層面。其一,本次改革顯示了歐盟官方對於智慧財產權與競爭政策之關係的態度。其二,則是涉及到歐體競爭法之集體除外制度,乃至於競爭法本身如何更驅現代化的發展軌跡。以前者而言,歐體競爭法在執法思考上傾向於更加尊重智慧財產權之行使;就後者而言,則不論是在競爭規範或執法上,均更強調經濟導向的思維模式。尤其在集體除外規則中設計了以市占率為門檻之安全區制度,將使主管機關更能專注於真正重大限制競爭之案件,並使事業有更大的彈性空間因應日益複雜化的授權實務。
在現今全球化的商業實務,授權活動不可避免地將更具跨國性。因此本文的目的,即在於剖析歐盟新的集體除外制度,希冀提供各界參酌。除此以外,並藉由對歐盟新制的探討,回頭檢視我國公平法對於授權活動之規範。尤其,係對照分析公平會技術授權處理原則之規範說明。希望藉由探討歐盟新架構下的規範思考,亦能夠帶給我國規範或執法上一些新的啟發。 / On 7 April, 2004, the European Commission adopted a new Block Exemption Regulation with respect to technology transfer agreements (TTBER) along with some detailed Guidelines. The new Regulation, which replaces the Reg. 240/96, addresses the evaluation on licensing activities under Article 81 of the EC Treaty. This reform shows the official attitude toward the interaction betwee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the Competition Law. Moreover, it demonstrates the path of the modernization of Block Exemption Regulations, and also the EC Competition Law itself.
This article will illustrate the framework of the new TTBER with comparison to the old one and the U.S. approach. Furthermore, it will survey our position on licensing practices, especially focusing on our “Fair Trade Commission Guidelines on Technology Licensing Arrangements”. Based on the research, a proposed revolution for Taiwan FTC’s measures concerning the licensing activities will be provided at the end of this artic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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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合併對競爭秩序影響之法律與經濟分析林家慶, Lin ,Chia-Chi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目前管制金融機構合併行為之相關規範,雖已有金融機構合併法與公平交易法等明文規定,然而該等法律中所列示出之審查因素與核駁標準實在過於抽象模糊,以致難以令申報金融機構得以明確依循,而不同主管機關間之衡量基準如相互間未能適度配合,亦可能產生若干之扞格與衝突情況,阻礙適當合併之進行。另鑒於金融機構合併屬現代社會中與人民財產權密切相關之重要法律事實,和其他財產交易事實相較下更顯複雜,需要有較細緻之規範來建立適當之概念體系,以符合公平正義與人民對法律規範之期待。因此,本文嘗試從有關金融機構合併之經濟分析理論與各國之管制規範整理出相關之考量因素,期能藉此檢視金融機構合併除擴大經濟規模基礎外,是否得繼續維護有效競爭以保護消費者權益,並同時探討我國金融機構合併之產業政策考量以及現行管制規範在程序面與實體面上之適切性與正當性,以供作主管機關制定法令和推行政策時之參考。
本論文共分為五章:
第一章為緒論,說明本文研究之動機、目的、方法、範圍、限制與論文架構,以供知悉本文之研究重點與方向,並開始介紹我國金融機構合併之背景,以供初步瞭解我國金融機構目前所面臨之實際金融環境。
第二章開始對金融機構合併為經濟分析,首先對金融產業作ㄧ簡單的概述,先對金融市場、金融機構與金融體系所提供之金融服務等方面進行介紹,再就金融機構合併之意義、動機和種類加以說明,最後則再從各重要經濟學者之理論出發,對金融機構合併在競爭秩序影響方面為經濟效果分析,以作為後文建議應如何建構金融機構合併管制規範之基礎。
第三章在介紹美國、日本、歐盟及我國之金融機構合併相關規範,除先具體闡明金融機構合併規範應有之立法目的與功能外,並從程序規範與實體規範兩方面介紹各國之現行規定與相關案例,期能藉由他山之石突顯出我國金融機構合併規範之不足,並希望能從各國之管制特色中檢擇出相關之規範論點,以作為後述對我國金融機構合併管制規範進行檢討與提供建議時之佐證資料。
第四章就前三章所呈現出之研究所得,檢討我國目前對金融機構合併行為之規範現況,並從審查程序與審核標準兩方面提出建議。在審查程序方面,本文主要針對結合申報標準、簡化審核程序、縮短結合期間、統合主管機關執掌,以及對問題金融機構強制合併之審核程序等方面進行研討,並提出建言。在審核標準方面,本文則先就公平交易法第十二條規定之「對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進行研究,於探討「限制競爭之不利益」與「整體經濟利益」之規範意涵後,並建議我國應參考前述各國之規範模式,建立ㄧ完整之金融機構合併審查準則,該審查準則中並應包含金融機構市場力量之測定方法、金融機構合併之反競爭效果分析、整體經濟利益之考量因素,以及金融產業政策與競爭政策間地位之衡量等相關規定,以使申報金融機構能有較明確之準據可資依循,主管機關亦得有較客觀之標準可供操作,以避免其決定流於主觀與偏執。
第五章則為結語,就本文研究之結果為概括整理,以呈現出各章節之研究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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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專利獨占之制度目的設計角度定義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五條之專利權正當行使行為—以美國法制為借鏡邱詩茜, Chiu, Shih-Chie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主要是在探討現行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五條「依照著作權法、商標法或專利法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不適用本法之規定」,其中有關專利權之部分。蓋專利權屬於智慧財產權之一種,係國家以法律授予私人的一種獨占、排他權利,亦即,專利權人就其所獲之專利請求範圍,係處於一種法定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製造、販賣、使用或進口該專利之獨占權能地位。專利法藉由此一賦予專利權人特定期間之專屬排他權 (Exclusive Right)/獨占壟斷權,以提供一定之經濟上利益為誘因,藉此鼓勵發明人『公開』符合可專利要件;而競爭法制係為維護公平、自由競爭秩序與環境而必須規範獨占、聯合、結合等限制競爭行為及不公平競爭行為,兩者之糾結關係應如何釐清?素有經濟憲法高地位之稱之競爭法制,應如何在法律特設專利獨占權之制度目的考量下,揮舞它這把大刀?又法律特設專利獨占權之制度目的,又會如何影響競爭法制規制專利權利之界線,是本文想要探究、嘗試解決之議題亦為本文研究目的所在。
鑑於目前我國對於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五條之法律定位爭議甚大,復以目前我國對於專利權之正當權利行使行為之實務摸索尚處於萌芽之未臻成熟階段,本文擬以專利制度之制度目的及專利財產之本質出發,再借鏡國美國法制百餘年之行政執法、司法實務之實證觀察方式,試圖對目前我國越來越多之專利權權利行使與公平交易法之交錯相關議題及爭議,提出一些可能的思考方向與解決之道,並以法律體系解釋、法律目的解釋、市場經濟以及專利制度之制度目的等思維角度,嘗試定義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五條之專利權正當權利行使行為,並將本文所建議之審查基準與審查步驟作成審查流程圖,作為本文之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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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制定組織之智慧財產保護政策及競爭法問題探討 / A Study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Strategies and Antitrust Issues of Standard-Setting Organizations湯亦敏, Tang, Yi-mi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沒有標準化就沒有現代經濟。」在知識經濟時代,掌握制定規則權力者,就占有主宰市場的領導地位。由於絕大多數標準係由政府或私人組織所制定,因此,研究標準制定組織具有重要意義。此外,觀察當代立法趨勢,政府以採訂私人組織或非政府組織所擬定之產業標準的方式,擴增其管制功能,在此潮流下,採訂私人草撰標準成為法律規範一環,此舉一方面可能形成授權立法之漏洞,另一方面將迫使個人暴露於著作權侵權行為之刑事、民事以及行政制裁大帽。同時,政府將產品標準及認證之工作委由產業協會等私人組織承擔亦成主流,該項¬「公益性」作業即可能成為事實標準制定者用來限制競爭、不當逐利的手段。
本文便以上述爭議問題為出發點,討論標準制定組織所擬定之標準,特別是經過政府機關以法律規範形式採用後,是否仍該當著作權的保護客體?並將研究延伸到網路產業中標準著作權保護的適當性問題,以及針對標準這類事實編輯物的資料庫保護進行分析;其次,本文將針對一國之產業標準制定組織為研究重心,探討例如標準制定與認證中的限制競爭及獨占管制的法律問題,以及隱然成為事實標準的市場領導者涉及智慧財產權的拒絕交易紛爭等課題。然而,針對上述命題的前提要件是對標準的概念與應用有相當之瞭解,以導入標準制定組織之運作、不同層級標準制定過程之影響及其所涉及之智慧財產爭議問題研究。因此,本文將對國家標準以及行業標準制定及運用過程所涉及之著作權及競爭法問題作深入且廣泛之瞭解,以此為基礎,分析各層級標準制定體系的規範內涵,繼而詮釋一國保護行業標準之著作權與競爭法之法律規定;並提出建言作為我國標準化體系之發展、參與國際標準制定活動、標準著作權保護分析架構、事實編輯物(資料庫)保護模式、競爭法對標準與認證活動之適用以及切入拒絕交易案件等之參考。 / In a knowledge-based economy, whoever dominates rules-developing overpowers the market. Most of the standards are set by the government and private organizations; therefore, a study on standard-setting organizations is of essential value. The Government leverages its regulatory function by adopting law standards promulgated and copyrighted by non-governmental actors. Despite governmental ambitions, no one is responsible for evaluating the legitimacy of this approach ex ante and no framework exists to facilitate analysis. On the other hand, standard-developing and conformity assessment increasingly falls on the shoulders of industry associations and lead to impartiality concerns from the antitrust law perspective.
Regarding standards that are generated and controlled by private actors exposing citizens to criminal, civil and administrative sanctions, this paper contributes an analytical framework and proposes institutional mechanisms to implement it in terms of copyright. This paper extends by questioning if copyright would be an appropriate form to protect standards in the Internet industry. Then, it explores ways to protect compilation of facts and databases once they are de facto standards. Following the antitrust concerns, this paper focuses on industry standard-setting organizations within a specific territory to explore the antitrust and unfair competition problems confronting the role of the de facto standard-setters or the certification performers and the refusal to deal involv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issues.
As foundations, this paper initiates by a detailed study of concepts and applications surrounding standardization; then, it leads to how a standards is produced, how standard-developing organizations in various levels affect the market, and how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blems involves in standardization. In conclusion, based upon in-depth coverage of copyright and antitrust predicaments facing applications of national standards and industry standards, this paper interprets how copyright and antitrust laws work to protect business standards. At the same time, it delivers suggestions for the development of our standardization system, involvement of international standard-setting activities, an analytical framework for standards in copyright, protection for compilation of facts and databases, and how antitrust laws works when it comes to non-governmental standard-setting ac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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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爭法上杯葛行為之研究賴宏宗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研究之議題,並非有關政治面或其他社會面所稱之杯葛,而是競爭法領域中之杯葛行為,主要為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一款所規範之情形。
本文之研究目的,主要希望能對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之構成要件、違法性、法律效果等數項議題,參考他國立法例及學說進行研究,並就實務處理進行分析檢討,以及提出管見之看法及建議。
本論文共分為七章。第一章為「緒論」,分為研究題目之說明、研究動機與目的、研究方法、研究範圍及限制,及研究架構等部分,旨在介紹論文的基本方向與架構。
第二章,則是討論「我國法對於杯葛行為之規範及相關內容」。於第一節中,首先進行杯葛行為之基本介紹,以使讀者瞭解本文所處理之客體為何,並且明瞭規範杯葛行為之目的。第二節之內容,是針對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為一全面性介紹。第三節,是就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之適用可能,為一討論。第四節,則是討論民法部分於杯葛行為之適用可能及適用情形。
第三章,討論「美國法對於杯葛行為之規範及分析」。第一節之概說,乃為後述討論內容作一引言。第二節,是就規範杯葛行為之條文-休曼法第一條、聯邦貿易委員會法第五條,作一相關闡釋。第三節,是就美國判例,參考學者Hylton, Keith N.教授的見解,區分三個不同時期,介紹杯葛行為於實務之不同評價演變。第四節,則對本章之內容作一總結。
第四章介紹「德國法對於杯葛行為之規範及分析」。第一節之概說,乃為後述討論內容作一引言。第二節,是就限制競爭防止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GWB §21Ⅰ)為相關闡述。第三節,是就不正競爭防止法第三條(UWG §3),其適用情形及相關內容進行分析。第四節,是就德國民法有關侵權行為之規定(BGB §823、§826),討論杯葛行為之適用情形。第五節,乃討論杯葛行為與憲法上言論自由保護其間之關係。
第五章乃在探討「杯葛行為於我國法制面及實務操作之爭議問題研究」。於第一節中,處理者乃杯葛行為之體系定位之問題。第二節,進行構成要件之細部問題分析;例如,發話人究否應具有一定市場力量?第三節,針對杯葛行為之違法性,分析是否存在進行杯葛行為之正當理由。第四節,旨在討論杯葛行為之法律效果問題。第五節,核心集中於公平會對於同業公會所發起之杯葛行為,究應以第十四條或第十九條第一款論斷為妥?第六節,主要在處理杯葛與其他概念之區別。第七節,則在處理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與其他條文競合之問題。
第六章之內容為「實務重要案例之分析及檢討建議與結論」。此部分本文選擇較具重要性之公平會處分案,整理實務之看法及處理模式,並加以分析及檢討。
第七章則是進行「結論與建議」。本文將彙整前面各章之重點,針對本文關心之相關爭點及問題,提出拙見,以供參考。 / This thesis focus on the topic of boycotts issues in competition law, especially article 19 subparagraph 1 of the Fair Trade Law of Taiwan.
There are 7 chapters in this study. In chapter 1, there is an introduction to this research such as the structure of this paper.
Chapter 2 discusses the regulations about boycotts in Taiwan, including article 19 subparagraph 1 and article 24 of the Fair Trade Law and article 184 of the Civil Law. Besides, in this chapter there are essential introductions to boycotts, e.g. what purpose the party has.
Chapter 3 observes how U.S. treats boycotts. According to the observance of professor Hylton, Keith N., the court used different standers to judge boycotts in various periods. This chapter will focus on what doctrine the court adopted to consider boycotts-rule of reason, or illegal per se?
On the other hand, chapter 4 introduces rules of boycotts in Germany. There are several important parts: GWB §21Ⅰ, UWG §3, and BGB §823、§826. Besides, there is a point about the relation of boycotts and freedom of speech.
Chapter 5 deals several problems of boycotts in Taiwan practices and Fair Trade Law. Besides the opponents of the articles, this chapter tried to solve problems such as should we consider market power of the party? Further more, there are comparisons about boycotts and other similar concepts or topics.
Chapter 6 proceeds analysis about the cases in Taiwan practices, especially decisions of the Fair Trade Commission.
In chapter 7 the author offered his opinions about some issues of boycot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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