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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被占用土地處理問題之研究 / Research of the occupied state-owned land issues

戴玉萍, Tai, Yu-Pi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國有土地係國家的重要資產,其面積與產值均甚龐大,如能充分利用,對國家財政收入及經濟、社會公共政策之實施,有重大的影響,尤其逢國家財政收支惡化之際,國有被占用土地處理尤應避免少數人擷社會大眾之利益之不公平現象,國有土地處理應適時扮演守衛國家資產的角色,實為當前國有土地管理工作責無旁貸之責。 由於法律行為制度欲發揮規範效力,必須具備倫理上的正當性及必須正義性的要求,為達到公平機會均等,有必要對造成這樣機會不均等的因素加以清除,而制度上只要是正義的程序即保證了公平的結果,但在制度之前,因資源有限,占用資源者必須在程序上必須符合占取正義原則,故國有土地被占用處理規定,應符合平等自由、機會公開、平均分配及占取正義,易言之,國有土地為全民之共同資產,其處理規定應落實公平正義的精神,使所有人得公平承擔其應享之權義及社會利益,並且對於違法者得到應得之處罰,是以,本文藉由探究國有土地被占用處理規定與發生原因是否有合理關聯性,處理方式的選擇是否符合機會公平與移轉正義之原則,另有關使用補償金的收取是否依占用成因、占用時間獲利性、占用時間長短而在規定上而為不同的處理,以此檢視國有土地被占用處理規定,是否達到有效的消弭占用國土問題之立法目標。 經本研究就平等自由、機會公開、平均分配及占取正義檢視研究探討現有國有土地被占用處理規定與發生原因的合理關性、符合相關規定時納入租賃管理、納租後之處理方式選擇、以及使用補償金的收取等規定後,歸納出國有土地的權屬是屬於全體國民所有,國有土地被少數人無權占用,已違反羅爾斯所主張的機會公平原則,而制度上對這些占用人收取的使用補償金水準,一律以公告地價5﹪作為追收的計徵標準,不區分使用用途別,違反「依能力差異」分配的差異公平正義概念,使用補償金計算標準並未考慮占建國有土地可能自用或出租;其用途可能作為住宅或營業,不論占建國有土地之用途與實際所獲之利益,卻一律比照國有土地租金計收,亦顯然較一般市場行情為低,也違反了羅爾斯所主張的差異公平原則,使用補償金規定之計算內涵來看,使用補償金比照租金之標準的租金率,形成合法承租與非法占用適用相同計算標準,顯難謂符合差異公平原則,另外,這些無權占用人使用國有土地,也違反諾齊克所主張的占取正義。故現行國有被占用土地納入租賃處理及使用補償金之計收標準及內容,確有不合理之處,建議應將占用者所獲得之利益移轉於大眾所有,以達到相對的公平,方屬立法及實踐過程中,貫徹實踐公平正義的法律價值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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