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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政府稅目劃分之研究 / The Research Of Tax Decentralization

一、研究動機與目的
  一國財政權限的劃分,係以該國的政治體制為基礎。聯邦型態的國家,例如:美國、德國等,其財政制度較偏向於分權化(Decentralization);而單一型態的國家,例如:英國、日本等,其財政制度財較偏向集權化(Centralization);至於我國,根據憲法的精神而言,我國是一均權制的單一型態國家,也就是說中央與地方政府的事權劃分明定於憲法中,其主要意義就是要落實各級政府自治及達到財政自主的理想。但是根據我國財政收支劃分法的規定,租稅的立法權係屬於中央政府,其又含有財政集權化的意思,在省縣自治通則及直轄市自治法尚未完成前,各級地方政府沒有租稅立法權。
  「財政為庶政之母」,為了使各項公共支出得以順利進行,財源的籌措成為主要的課題,而租稅收入為一國最主要的財源籌措方式之一,而良好的稅目劃分能解決府際間財政垂直與水平的不均,達成財政自主的目標。但是就我國而言,由於各級地方政府沒有租稅立法權,無法支應日趨膨脹的公共支出而有垂直的不均;另外,由於各級地方政府間地理、人文環境及發展程度的不同而有水平的不均,終究其原因,乃是因租稅之稅目劃分制度未臻健全之故。
  二、研究發現與結論
   (一)我國在政治制度上,根據憲法規定,為一均權制的單一國家,但是我國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財政權限的劃分,根據憲法與財政收支劃分法的規定,卻具有高度的集權性,也就是說,地方政府沒有租稅立法權,因此造成各級政府財政自主的理想不能實現,並自造成今日在財政上產生嚴重的垂直與水平的不均。
   (二)租稅的課徵應符合量能一受益原則,或是R.A. Musgrave所說的領土—忠誠法則。根據我國財政收支劃分法中列為省(市)稅的營業稅及縣(市)稅的土地增值稅,就理論及性質而言,應屬於國稅,由於考慮地方政府財源日益惡化等政策上的考量而將其二稅劃歸成地方政府之稅目,但此二種之成長率波動幅度過大,又違反地方租稅稅收應穩定的原則,對此二稅之重新劃歸定位,實應考慮。
   (三)稅收分成是調劑不同級次政府間的財政收入水準,而統籌分配稅則是調劑同級次政府間財政收入的水準。但是現行的稅收分成制度似乎沒有改善財政上垂直不均的問題,因而有提議將國稅中的所得稅與貨物稅收入分成給地方政府,但是利用此種方法反而更加重了水平不均的問題;然而,利用統籌分配稅或補助的方式有助於水平不公平問題的解決,但是由於現行統籌分配的比例太低,造成各級地方政府對其上級政府的補助款依賴極大,且有增加的趨勢,因此,仍不能完全解決水平不均的問題。
  三、研究建議
   (一)制定省縣自治通則及直轄市自治法,再據此制定省自治法及縣自治法,使得各級地方政府擁有租稅立法權、落實地方間財政自主的理想。日前立法院在審議中的「地方稅法通則草案」,將授權省(市)及鄉鎮市公所,視自治財政需要,開徵特產稅、特別稅課及臨時稅課,以及調高部份既有稅目的稅率,以充裕地方政府的財源。此種方法才能真正落實各級地方自治及財政自主的理想。
   (二)修訂財政收支劃分法,將原本列為省(市)稅的營業稅及縣(市)稅的地方增值稅改為國稅,以減少此二稅成長率之大幅波動對地方政府租稅穩定的影響。另外,為籌措地方政府收入來源,根據地方政府租稅「受益原則」的理論,可就各級地方政府自行需要而另課以相關新稅目,例如:日本地方政府的住民稅及英國地方政府的社區捐等。
   (三)另一種辦法為廢除稅收分成制度,改以統籌分配稅來替代。提高一部或全部營業稅及土地增值稅統籌比例;另外,更可將部份國稅的稅收,納入中央或省(市)統籌的分配款中。唯自利用統籌分配稅的運用,才有助於改善府際間租稅上垂直與水平的不均。

Identiferoai:union.ndltd.org:CHENGCHI/B2002003758
Creators沈慧綺, Sheen, Huey Chii
Publisher國立政治大學
Source Sets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Language中文
Detected LanguageUnknown
Typetext
Rights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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