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紀初期,以新城建設為特徵的發展形式對大陸地區的農地資源造成極大破壞,在經歷了「空間大躍進」的失敗之後,都市更新成為大陸地區新時期城市建設的的重點方向。台灣地區之都市更新事業早在日治時期就已起步,1998年《都市更新條例》頒布以來已具備完善的制度架構以及豐富的實施經驗。在相似的文化背景之下,作為都市更新的先行者,台灣地區是否能夠給尚處於起步階段的大陸地區提供借鏡意義,大陸地區又能否後來居上為台灣地區的都更困境提供良方?這便是本研究所要探討的課題。
本研究從法令政策及實施效果兩個面向切入,以制度面與執行面對兩岸之都市更新政策與方法進行比較分析。法令政策方面,通過台灣地區都市更新制度以及大陸地區土地產權制度變遷過程之梳理,釐清當前兩岸都市更新的基本流程。本研究認為兩岸都更流程雖然在某些細節存在差別,但總體來說仍十分相似。實施效果方面,本研究選取台北市、上海市以及深圳市三個城市之案例進行分析。在相似的都市更新流程下,兩岸在具體案例的實施過程則表現出政府角色的差異,形成了台灣地區民間主導更新、大陸地區政府主導更新的局面,而這也是兩岸都市更新的主要差異。
本研究認為,土地產權制度的差異是造成兩岸都市更新中政府角色不同的主要原因。換言之,台灣地區土地私有制使得民間成為都市更新的主導者;相對地,大陸地區土地公有制下的土地財政則使得地方政府主導了都市更新。在產權差異的大背景下,兩岸都更在操作方法上並無足夠的相互借鏡意義,因此本研究僅從更新理念上對兩岸之都更事業提出了一定的建議。
Identifer | oai:union.ndltd.org:CHENGCHI/G0104257033 |
Creators | 鄭巍 |
Publisher | 國立政治大學 |
Source Sets | 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
Language | 中文 |
Detected Language | Unknown |
Type | text |
Rights | 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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