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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公民投票法制化之研究 / The legalization about referendum in R.O.C.

公民投票的正當性奠基於「直接民主」,而直接民主至今仍被多數人認定為最典型的民主制度。中山先生以創制複決權作為補足代議制度缺失的制度,為落實「直接民權」提供堅實的基礎。此外,本論文亦提出「民主行政」、「公民參與」理論,作為公民主動關心公眾事務,解決重大爭議性政策的基石。民主行政理論不僅力主政治系統內的所有公民,盡可能地親自參與各種政治決策,並且深信各個公民透過決策過程中的普遍參與,可以激發其潛能,促進其道德發展,從而造就出典型公民。公民投票制度也提供了經驗性的基礎。從歐美公民投票制度的發展過程來看,瑞士贏得「公民投票制之母國」的稱呼,並發展成為美、法公民投票系統之外的第三大系統。最近以公民投票決定國際條約的例子,為芬蘭與奧地利選民分別於一九九四年十月十七日與五月十三日舉行公民投票,決定加入歐洲聯盟。而我國公民投票法制化呼聲四起,主要植基於國民大會代表人民行使政權所產生的爭議、立法機制及決策機制背離民意之所致。在「國大自廢武功」不可能的情勢下,訴諸「公民投票」以決定「國民大會存廢與否」,似乎是一種可行之道。公民投票的實施,真正意含則是不信任議會民主,而且對政黨政治存有嚴重戒心。其次,行政機關的決策作為不當亦是興起公民投票法制化的原因之一。本論文主要提出「威權行政」及「漸進理性」決策觀的不當,希望邁向民主行政的決策觀,而公民投票的實施正是「民主行政」精神的最佳展現。第四、五兩章介紹我國公民投票制度法制化的過程。透過各種公投法草案的分析,優劣利弊應已明顯浮現。透過上述的理論、經驗與時空環境的分析,提供了第五章逐條討論階段爭議性問題政策辯論之基礎,這些問題包括公民投票法的法源問題、目前有無實施公民投票之條件、公民投票與代議政治、決策制定之關聯性等等。。筆者期盼執政黨不應再被動以對,以黨版「全國性創制複決法草案」和審查會通過的「五合一」版本進行協商,應是最好的解決之道。第六章提出公民投票運作成功應該具有相關條件之配合,如公民教育的重視、溝通管道的建立、社區意識的培養、培養具倫理觀念之公共行政實務者,以及相關「配套」措施的配合。

Identiferoai:union.ndltd.org:CHENGCHI/B2002003162
Creators何政光, Ho, Cheng Kuang
Publisher國立政治大學
Source Sets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Language中文
Detected LanguageUnknown
Typetext
Rights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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