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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1983及1993統一慣例論相關銀行的地位

本文的研究範圍,著重在1983年與1993年修訂統一慣例中對於 ,尤其是開 狀銀行、保兌銀行,與通知銀行部份的有關規定蛂A至於信用狀中的其他 被指定銀行,如讓購銀行、付款銀行□獢B補償銀行、押匯銀行等,僅做 簡要的敘述並未深入討論 蚺摮漸□雯虷傢鷃□瘙q事信用狀交易的功 能、利益、風險與h。然後討論1983修訂統一慣例對於有關銀行地位的規 定,主韘b開狀、保兌、通知銀行,至於其他被指定銀行僅做概略性簸扆u 個案討論各國對於信用狀所引起相關的判決先例檢視統熙W定。然後針 對1993年 4月修訂並自1994年 1月 1日起生效~統一慣例,對於銀行地位 的規定變動的部份做討論。最後就峇@慣例對於未規定的信用狀生效及信 用狀準據法的問題做一 蚺憟D要針對國際商會所制定的信用狀統一 慣1983與1993年兩允鴭韟傢鷃□瘜‘鱆熙W定做討論,並參酌1933、1951 、1962~等各次修訂有關部份的變動情況,但對於信用狀各當事人間鰜Y以 及備受爭議的信用狀的法律性質,不做探討。

Identiferoai:union.ndltd.org:CHENGCHI/B2002004167
Creators劉淑琴, Liou, Shu-Chyn
Publisher國立政治大學
Source Sets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Language中文
Detected LanguageUnknown
Typetext
Rights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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