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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農貸機關之農貸成本與農戶負擔能力之分析

今日農業生產仍為台灣經濟結構之重要環節,農業生產之增進,又有賴農業金融之輔助。是以農業金融制度之良窳,直接攸關農業生產之盛衰,間接亦影響國民經濟之榮枯。台灣農業生產能有今日之進步,農業金融輔助之功,實不可沒。然則本省農業金融制度是否已無改進之必要?農貸利率與期限之規定,是否與農家之債務負擔能力相適應?凡此諸端,尚有待廣泛之調查與週詳之檢討。本文擬對此一問題,試為初步之探索。
本文首先分析農家對於體債務之負擔能力,並以現行農貸利率、期限與農家債務負擔能力相對比,以估測兩者之適應程度。進而分析農貸機構之貸款成本,及其與現行農貸利率、期限之關係,以覘其是否有加以調整之需要與可能。然後將其分析結果,予以綜合說明,以尋求問題之癥結所在,從而提出解決方案。其大要如下:
首章緒論,旨在簡介台灣農貸與農業概況。台灣辦理農貸機構,可分三大類:第一類為專業農業金融機構,包括農銀、土銀、合庫及農會信用部;第二類為一般金融機關;第三類為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關。貸款金額,民國五十六年底餘額為一百一十六億元,其中第一類機構貸放額佔七八、七八%,第二類貸放額佔三、九五%,第三類佔一七、二七%。依期限分,則一年期以內者佔五○、○八%,一至五年期佔二二、九四%五年期以上佔二六、九八%。至於農業,其生產值在民國五十六年度,佔國民生產總值的二九、三六%。農業人口五九五萬人佔總人口的四四、七四%。農家有八六萬八仟戶,自耕農佔六八%,半自耕農佔二十%,佃農佔一二%。耕作面積在一公頃以下之農戶佔六○、九九%,一至二公頃者佔二四、一七%,二公頃以上者佔一四、八四%。
第二章分析農家之債務負擔能力。從分析中發現台灣農家之債務負擔能力,就全省平均言之,尚屬正常。惟倘按耕地面積分組分析之,則不容樂觀。蓋農家經濟情況之好壞,與其耕作面積大小成正比。耕地大的農戶情況尚佳。耕地在一公頃以下的小農,則不但所得低,凈利少,甚至無法靠農業收入以維持生活,其對債務負擔能力之薄弱,自在意中。無論從農家經濟之財務結構、收支損益或長期償債能力等方面分析,均得相同之結果。於此特別值得注意的乃是:目前耕地在一公頃以下的小農,竟佔全省農家總戶數百分之六十以上,問題之嚴重,不言而喻。
第三章就上述農家對債務負擔能力分析之結果,與現行農貸利率、期限,加以比較分析。顯示農家對長期投資性貸款之缺乏負擔能力,以及對現行農貸利率、期限之無法適應。揆其癥結,乃在於農家所得低,凈利少之故。當然,農貸利率過高,期限過短,亦不失為重要因素。至於農家對短期農業生產週轉金之貸款條件,尚屬勉可適應。惟是項貸款在制度上未曾考慮農場經營之全般性,且未能對實際需要為適時適量之供應,是其缺點。
第四章乃分析農貸機構之貸款成本,及其與現行農貸利率、期限之關係。指出台灣農貸機構大多以普通存款,充作農貸資金之主要來源,以致農貸成本,高達月率八□以上。除非農貸機構能另行設法獲得長期低率資金;否則在目前農貸成本之下,企求農貸利率與期限之調整,事實上縱有可能,其幅度亦必甚微。
第五章論問題之核心所在及其解決途徑,乃基於以上分析結果與農村之實際情況,認為解決問題之首要途徑,在於提高農民所得。並以促進農業機械化、經營企業化,從而降低生產成本,為達成提高農民所得之最佳方法。惟以目前農場面積細碎,長期資金缺乏,實有難於著手之感。為期有效改革,除了長期低利資金之籌集外,似應實施農貸輔導制度:一面勸導無耕作實益之小農轉業,使農業人口移向工商業過程中,能在實質上減少農家戶數;一面配合農業金融力量,使繼續經營農業者得以擴大農場面積。並以金融、技術等輔助,誘導農民改進經營方式與耕作技術,達到農業生產現代化。同時,為便利農民離村轉業工商計,應加強就業訓練;並與建平價住宅租與或售與轉業後之農民居住,以安定其生活。
第六章結論,說明台灣農業生產問題頗為復雜,本文僅就其中一部份提出檢討,以期發掘問題這所在,並探索其改革之方向。當然,改革並非一蹴可幾,今後對農業生產之任何改革,決不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必須從國民經濟之全般性著眼,確立目標,端正方向,從而釐訂通盤計劃,次第付諸實施,方克有濟。

Identiferoai:union.ndltd.org:CHENGCHI/B2002009381
Creators黃昌文
Publisher國立政治大學
Source Sets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Language中文
Detected LanguageUnknown
Typetext
Rights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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