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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農貸機關之農貸成本與農戶負擔能力之分析

黃昌文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今日農業生產仍為台灣經濟結構之重要環節,農業生產之增進,又有賴農業金融之輔助。是以農業金融制度之良窳,直接攸關農業生產之盛衰,間接亦影響國民經濟之榮枯。台灣農業生產能有今日之進步,農業金融輔助之功,實不可沒。然則本省農業金融制度是否已無改進之必要?農貸利率與期限之規定,是否與農家之債務負擔能力相適應?凡此諸端,尚有待廣泛之調查與週詳之檢討。本文擬對此一問題,試為初步之探索。 本文首先分析農家對於體債務之負擔能力,並以現行農貸利率、期限與農家債務負擔能力相對比,以估測兩者之適應程度。進而分析農貸機構之貸款成本,及其與現行農貸利率、期限之關係,以覘其是否有加以調整之需要與可能。然後將其分析結果,予以綜合說明,以尋求問題之癥結所在,從而提出解決方案。其大要如下: 首章緒論,旨在簡介台灣農貸與農業概況。台灣辦理農貸機構,可分三大類:第一類為專業農業金融機構,包括農銀、土銀、合庫及農會信用部;第二類為一般金融機關;第三類為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關。貸款金額,民國五十六年底餘額為一百一十六億元,其中第一類機構貸放額佔七八、七八%,第二類貸放額佔三、九五%,第三類佔一七、二七%。依期限分,則一年期以內者佔五○、○八%,一至五年期佔二二、九四%五年期以上佔二六、九八%。至於農業,其生產值在民國五十六年度,佔國民生產總值的二九、三六%。農業人口五九五萬人佔總人口的四四、七四%。農家有八六萬八仟戶,自耕農佔六八%,半自耕農佔二十%,佃農佔一二%。耕作面積在一公頃以下之農戶佔六○、九九%,一至二公頃者佔二四、一七%,二公頃以上者佔一四、八四%。 第二章分析農家之債務負擔能力。從分析中發現台灣農家之債務負擔能力,就全省平均言之,尚屬正常。惟倘按耕地面積分組分析之,則不容樂觀。蓋農家經濟情況之好壞,與其耕作面積大小成正比。耕地大的農戶情況尚佳。耕地在一公頃以下的小農,則不但所得低,凈利少,甚至無法靠農業收入以維持生活,其對債務負擔能力之薄弱,自在意中。無論從農家經濟之財務結構、收支損益或長期償債能力等方面分析,均得相同之結果。於此特別值得注意的乃是:目前耕地在一公頃以下的小農,竟佔全省農家總戶數百分之六十以上,問題之嚴重,不言而喻。 第三章就上述農家對債務負擔能力分析之結果,與現行農貸利率、期限,加以比較分析。顯示農家對長期投資性貸款之缺乏負擔能力,以及對現行農貸利率、期限之無法適應。揆其癥結,乃在於農家所得低,凈利少之故。當然,農貸利率過高,期限過短,亦不失為重要因素。至於農家對短期農業生產週轉金之貸款條件,尚屬勉可適應。惟是項貸款在制度上未曾考慮農場經營之全般性,且未能對實際需要為適時適量之供應,是其缺點。 第四章乃分析農貸機構之貸款成本,及其與現行農貸利率、期限之關係。指出台灣農貸機構大多以普通存款,充作農貸資金之主要來源,以致農貸成本,高達月率八□以上。除非農貸機構能另行設法獲得長期低率資金;否則在目前農貸成本之下,企求農貸利率與期限之調整,事實上縱有可能,其幅度亦必甚微。 第五章論問題之核心所在及其解決途徑,乃基於以上分析結果與農村之實際情況,認為解決問題之首要途徑,在於提高農民所得。並以促進農業機械化、經營企業化,從而降低生產成本,為達成提高農民所得之最佳方法。惟以目前農場面積細碎,長期資金缺乏,實有難於著手之感。為期有效改革,除了長期低利資金之籌集外,似應實施農貸輔導制度:一面勸導無耕作實益之小農轉業,使農業人口移向工商業過程中,能在實質上減少農家戶數;一面配合農業金融力量,使繼續經營農業者得以擴大農場面積。並以金融、技術等輔助,誘導農民改進經營方式與耕作技術,達到農業生產現代化。同時,為便利農民離村轉業工商計,應加強就業訓練;並與建平價住宅租與或售與轉業後之農民居住,以安定其生活。 第六章結論,說明台灣農業生產問題頗為復雜,本文僅就其中一部份提出檢討,以期發掘問題這所在,並探索其改革之方向。當然,改革並非一蹴可幾,今後對農業生產之任何改革,決不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必須從國民經濟之全般性著眼,確立目標,端正方向,從而釐訂通盤計劃,次第付諸實施,方克有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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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農貸之分析

李育志, Li, Yu-Zh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首章緒論,扼要說明研究之目的與方法,並詳述農貸之意義,特性與原則,在基本上,可以了解農貸的目的,功能與特性: 在理論上,得以確知農貸方式應遵循的原則。 第二章就目前台灣農業經濟情勢予以探討,並分析農家經濟能力。從分析中可以發現,台灣農家所得低,淨利少,尤其對於資金的需要,極為迫切。在負債方面,農家借款情況日趨普遍,借款金額亦逐漸增加,農民除了生產費用需借款外心生活費及清償舊債亦需告貸,從而推知,農家資金是非常缺乏的。在償債能力方面,本省農家的償債能力,無論長期或短期的都很小,尤其在耕地一公頃以下的小農,其債務負擔能力更為薄弱。目前台灣農家以小農為多,問題嚴重,自不待言。 第三章簡介農貸機構與其業務概況,主要在於分析本省農貸機構資金的供給,經營及其業務概況。台灣農貸機構可分為三大類: 第一類為農業金融機構,第二類為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第三類為其他金融機構。五十九年七月中央正式成立「農業金融策劃委員會」,統籌策劃全國農業金融事宜。是年年底,全體農貨機構貨款餘額為一七○億元,其中第一類機構貨款餘額佔七九。五七% ,第二類佔一六。七一% 。第三類佔三.七一% 。農貨機構貨款資金以吸收存款為主,資金籌措不易,中長期資金尤感缺乏,再以農貨成本偏高,農貨機構經營較為困難,這些問題必須設法解決,則農貨業務始能順利推展。 第四章分析本省農貨方式,對貨款之程序、用途、利率、限限、擔保又償還方式、借款人違約之處置等問題逐一的探討。貨款乃屬契約行為,在法律上有必須遵循之規定,本省的農貸方式,尚稱簡便,惟農貨利率,極須降低,貨款期限與擔保方式,有待放寬,期能符合農民的經濟負擔能力。 第五章論農業現代化與農貨政策,旨在闡釋農業發展與農貨在政日本政府的「制度金融」,農業近代化資金制度及新資金制度等,在農業金融發展史上。大放異彩,實值得吾人效法者。再者農貸欲促使農業生產增加,及解決農家資金的問題。則農貸制度必須與產銷制度密切的配合。並建立農場經營計劃貸款制度,徹底實施輔導農貸、預算貸款及根抵押等方法。 第六章對於農貸制度提出若干的建議,這些建議乃針對分析的結果,提出最主要的意見。農貸應做通盤性的計劃貸放,故與其有關的問題,必須一併考慮。如建立有系統的農貸組織與制度,設立固定性農貸基金,發行債券、廣籌財源,再輔以農貸服務。使成為適合農民需要之農貸制度。 第七章結論: 說明農業發展的問題,極為複雜,農業金融是不可忽視的一環,政府應負起策劃之責,並作大量的投資或貼補利息。農貸機構應善盡扶助農業生產之使命,以求增加農民收入,繁榮農村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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