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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地區工業用地政策與生產效率之研究

政府的存在的目的,在維持制度的有效運作,而政府在「經濟目標」或「社會公平」的前提下,當市場運作效率不佳,或是制度產生問題時,為創造有利的環境或解決「市場失靈」,對市場或多或少會適度的介入,以提高市場效率,即「政府干預」;政府干預(或管制)除針對「市場失靈」的解決外,在經濟計劃的前提下,政府亦可能對市場進行干預,主要目的在「增加市場效率」。本研究基於以上觀點,針對過去台灣工業用地政府干預市場機制的程度以及其效果進行分析研究,同時對在此種用地制度下私部門廠商生產效率進行分析驗證。
戰後台灣百廢待舉,快速的經濟成長成為重要課題,在此情況下政府主導編定工業區之劃設,提供工業生產用地,目的在以充裕及低廉之土地提供生產所需,解決廠商因市場失靈情況造成工業用地取得的阻礙,屬於經濟計劃的手法。都市計畫工業區政策意義,在保障都市生活環境品質,經濟上的政策意義不明顯;非都市土地丁種建築用地體系上受區域計畫指導,目前非都市土地制度及其管制效果,經濟政策意義並不明顯,管制效果亦不佳。經研究台灣地區工業用地的三種提供來源,在政府制度及優惠上,以編定工業區所受到的制度支持最多,從用地價格以致行政程序的獨立等,都較都市計畫工業區及非都市土地丁種建築用地完整,且經濟上的政策目的明顯;依經濟學上政府干預之觀點,由制度完整性及政策目標來看,工業用地中私部門廠商生產效率應以編定工業區最高,都市計畫工業區次之,非都市土地丁種建築用地最低,此推論符合一般對工業區用地普遍之看法。
為瞭解制度效率是否如設計所預期,本研究以生產效率的觀點檢驗制度下廠商的生產效率,在不同工業區用地來源其制度不同的前提下,反映於生產效率上的效果亦應有所不同。研究採用的方法為資料包絡分析法(DEA),投入要素包括土地、勞力、資本等項目,產出則以產值及薪資代表其效果。
由廠商生產效率分析結果發現,工業用地廠商生產效率與行政區域並無直接關連,行政區域層級之高低並無明顯生產效率高或低的一致性結論;縣市工業用地總面積之大小對於該縣市廠商生產效率亦無明顯之影響。檢視三種不同工業區用地來源時發現,一般認為應具有最佳私部門廠商生產效率的編定工業區效率最低,生產效率最高者為都市計畫區違規工業使用、非都市土地次之、都市計畫工業區居第三;此一結論與政府推動工業區開發制度所要支持的結果相反,亦即政府對編定工業區眾多的政策及制度支持並未如預期一般,顯著的提高廠商生產效率,此結論驗之於科學工業園區,亦得到相同之無效率結果。
本研究相互檢驗政策與生產效率的結果,顯示出政府愈多的干預,廠商生產效率愈低,廠商生產時會尋求最有利之生產要素投入生產,以達到「利潤最大」之目標;因此未來政府對於工業用地政策擬定時,應以制訂完整工業用地供給之「遊戲規則」機制,由需地廠商及用地供給者在市場機制下自由運作,以有效達到政策效率與市場效率並具之理想狀況。

Identiferoai:union.ndltd.org:CHENGCHI/G0084257504
Creators許君毅, Shiu,Jiun-Yi
Publisher國立政治大學
Source Sets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Language中文
Detected LanguageUnknown
Typetext
Rights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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