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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勞資爭議仲裁制度之探討

從戒嚴到解嚴後,我國政治朝向民主化,勞資當事人雙方間之爭議從民國八十五年有2,659件,至民國九十一年則為12,393件,參加爭議之人數更達到97,520人,顯而易見爭議次數並無減少、反而是呈現出增加之狀態。

從憲法之角度來觀察勞動三權之存在,推論出國家應該具體立法以保護勞動者之權利,而在現行制度下國家對於勞資關係間亦扮演著極重要之角色,基於「勞資自治」之精神,所以國家在立法時更應該提供勞資當事人雙方在爭議時有合適之解決機制,也就是仲裁制度之存在目的,促使勞資當事人雙方處於平等地位,以落實保護勞動者之權利,並且利用比較法之優點以觀察世界各國對於勞資爭議仲裁制度之規定,從中去發覺、分析我國現行制度之優劣,以提供未來修法之方向,最後希望能藉由本文為勞資當事人雙方有所貢獻。

我國勞資關係的未來如何呢?應從「勞資自治」的理念出發,由勞資當事人雙方共同協商勞動條件以簽訂團體協約,凡是有關勞資當事人雙方因團體協約所產生之爭議,均應透過「協約自治」之精神,再次促使勞資當事人雙方達到「和諧義務」為最高依歸。

Identiferoai:union.ndltd.org:CHENGCHI/G0088262022
Creators李俊星, LI, CHUN-HSIN
Publisher國立政治大學
Source Sets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Language中文
Detected LanguageUnknown
Typetext
Rights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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