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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古汽車買賣之法律問題研究 / Legal research of middle ages automobile business

中古汽車市場日漸蓬勃發展,依中華民國汽車商業同業公會理事長賴坤獅推估,民國九十三年在小型中古車店銷售的車輛數達到五十萬輛,以平均新臺幣三十萬元的價格計算,產值就高達新臺幣一千五百億元,則依交通部統計處公佈之民國九十四年中古車過戶交易數量之八十五萬六千三百三十八輛計算,該年度中古車市場產值則達新臺幣二千五百億元,其市場價值與對國民經濟的重要性不言可喻。

鑒於中古車交易之興盛,品牌車商亦逐漸踏入此一市場。傳統車商和品牌中古車商相較,品牌車商係仿效日本業者之經營模式,強調的是車源保證、原廠車況查鑑以及售後服務,並提供較良好的交易環境。然而羊毛出在羊身上,品牌車廠同時也必將相關人員、設備、制度等成本開銷均反映在中古車售價下,而中古車市場的消費者本即偏向價格導向,縱使消費者明知品牌車廠之中古汽車較有保障,仍有可能選擇向傳統中古車商購買較為便宜、但相對而言車輛來源、車子狀況較無法掌握之中古汽車。而中古車相較於新車除前述來源多元性、車況不確定性,尚具有價格不透明性、資訊不對等性等特性,再加上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實際運用之結果,將有利於其本身之不合理條款訂入契約,迫使無法律經驗且處於相對弱勢之消費者接受,致使消費者的契約自由大受限制,在中古車買賣自係無可避免。除此之外,中古車交易市場有「假仲介、真買賣」之跛行現象,使得買受人無法向真正出賣人主張權利,對其權益影響甚鉅。

現行中古汽車買賣及中古汽車買賣仲介定型化契約範本係經濟部商業司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公告實施,迄今雖已頒布多年,然因宣導效果不彰,許多消費者仍然不知道主管機關有公告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範本,而經濟部商業司查訪中古車業主所使用之定型化契約後發現許多業者所使用之定型化契約仍未載明中古車輛的里程數多寡、交易次數及是否為自用車或營業車等影響交易價格之重要資訊,甚且有在契約中約定排除或限制出賣人有關汽車買賣瑕疵擔保責任之明顯屬於違反平等互惠原則、對消者顯失公平之條款,另外部分業者基於前述加值型營業稅問題,為了避免以出售與買受人之中古汽車車價直接課徵營業稅,而以個人交易方式取巧,僅由業者與出賣人簽訂中古車仲介契約,再由出賣人與買受人簽訂中古車買賣契約,本身卻未與買受人簽訂任何契約,形成「真買賣、假仲介」之現象,對買受人權益之保障甚為不利,故經濟部商業司乃於民國九十四年委託學者修正中古汽車買賣及中古汽車仲介定型化契約範本,將中古汽車仲介定型化契約範本修正為委託銷售定型化契約範本,並增訂中古車仲介業者與買受人間之契約範本,另起草具有強制效力之買賣應記載與不得記載事項。買賣定型化契約範本強調標的物現況之揭露義務,蓋因中古汽車為「舊品」,標的物現狀之呈現係買受人締結契約之重要基礎。除以契約方式規範出賣人之告知義務外,日本公平競爭規約係以商品標示之方式賦予出賣人詳盡之商品說明義務,另德國私人間交易規範則以車輛現況鑑定之方式以期早日發現瑕疵,均值借鏡。至於修正範本中新擬定之仲介業者與買受人間之定型化契約範本尚未實施,故其成效仍有待觀察。然鑒於現行營業稅法採行加值型營業稅制度導致中古車出賣人藉由仲介方式逃避買賣責任,故除以契約範本方式課予仲介業者檢查通知甚至損害賠償之責任外,稅制之改革亦應為待努力之方向。

Identiferoai:union.ndltd.org:CHENGCHI/G0088651002
Creators陳竹君
Publisher國立政治大學
Source Sets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Language中文
Detected LanguageUnknown
Typetext
Rights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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