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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退條例忠實義務之研究-以信託架構為例

勞工退休金條例於民國94年7月1日正式施行。此制度最重要的特色為個人帳戶之確定提撥制度。企業退休金採行確定提撥模式,國外經驗多以信託模式運作,與我國強制勞工提撥儲蓄、配合保證收益規範之單一基金集體運作制度有所不同。
國外退休基金運作過程,主管機關多針對受託人、受委託之基金經理人、資產保管者等人之「忠實義務」加以規範。強調以忠實義務條款,將忠實義務人處理事務之方法標準化,以保障勞工大眾權益。但我國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四十二條條文內容,並未針對其所謂「管理人忠誠義務」作實質內容規範,同時在違反效果部份也附之闕如。
本研究以忠實義務之起源「信託關係」開始討論,進一步介紹英、美、香港信託法及退休金法中,相關忠實義務之實質內容與違反效果,並從「忠誠義務、謹慎投資注意義務、與授權義務」三方面探討忠實義務之相關規範。
最後本研究建議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四十二條應充實相關實質內容與違反效果,將管理退休基金之各忠實義務者行為標準化,同時建議我國未來基金經營架構可朝信託模式邁進,以金融機構或雇主為受託人,輔以成立補償基金或受託人購買專業彌償責任保險的方式,將企業退休金制度回歸自由經營本質,而政府權位則提升至監管機制。

Identiferoai:union.ndltd.org:CHENGCHI/G0094358004
Creators徐士婷
Publisher國立政治大學
Source Sets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Language中文
Detected LanguageUnknown
Typetext
Rights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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