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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實證觀點檢討我國證券私募法制

我國於民國90年11月及91年2月分別公布「公司法」及「證券交易法」之修正條文,引進「私募」制度,為公司開啟一個彈性的籌資管道。私募有價證券制度在我國實施已逾五年,公開發行公司以私募方式籌資之風氣漸盛,故本研究將重點置於實證研究,自公開資訊觀測站、臺灣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等蒐集並彙整相關資料,藉由敘述統計之比較與分析,嘗試對規範妥適與否作出建議。茲總結本文各章研究,將本文建議簡述如下:
一、善用證券交易法第20條反證券詐欺及資訊不實條款
二、提高具專業知識之機構法人參與私募有價證券市場比重
三、建置私募繳款價格低於每股淨值時之保護機制
四、縮短現行私募有價證券一年之辦理期間
五、對於掏空或非常規交易行為,引進懲罰性賠償金制度
六、填補利用內線消息進行私募有價證券交易之法律漏洞
七、投資人保護中心功能再加強
八、刪除公司法有關私募有價證券制度之規定
九、建議將應募取得私募股票,納入歸入權適用範圍
十、增列「私募應注意事項」授權法源依據並擴大資訊揭露範圍
十一、獨立董事或審計委員會功能之強化

Identiferoai:union.ndltd.org:CHENGCHI/G0094961039
Creators黃超邦
Publisher國立政治大學
Source Sets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Language中文
Detected LanguageUnknown
Typetext
Rights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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