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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探討-以金融商品之銷售責任為中心-

次貸風暴引起全球金融海嘯危機後,世界各國經濟均遭重創,就以信用貸款為主要標的的證券(或稱信用衍生性商品),原用以確保金融機構免於倒閉的風險,惟由於次級房屋信貸危機,使信用衍生性商品造成更多衝擊。台灣投資人在此金融海嘯中亦損失慘重,國內更爆發大量連動債銷售爭議案件,其嚴重程度不但引發諸多社會問題,亦暴露我國嚴重欠缺金融商品銷售之監理法制。
實務雖致力彌補過去對於金融監理法制之不足,專注研究金融商品銷售之相關問題,而於民國100年6月29日通過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在金融交易過程中,金融消費者(或稱「一般投資人」)處於「資訊不對稱」的相對弱勢地位,程度尤甚於一般消費商品,蓋金融商品的複雜性、風險性及專業性高,且無實體可供檢視。因此在該社會發展脈絡下,消費者投資誘因增加,交易地位差距逐漸拉大,金融商品交易糾紛將層出不窮,例如銀行銷售連動式債券事例,於次級房貸風波,以及全球金融海嘯後,更值重視。同時,金融機構與客戶交易過程,尤其係金融機構推介銷售金融商品時,如何確保金融消費者之「資訊權」,建構金融機構的資訊義務及民事責任,為一重要之法律議題。故是否能制定出真正適合我國金融市場及符合人民期望之金融法規制度,必須先透析我國金融商品銷售之內涵,了解金融商品銷售之問題與癥結點。本文從民事責任角度找出義務規範之依據,事前建立企業經營者的行為規範,事後謀求消費者之救濟,即分析交易當事人間所建立之法律關係,希冀研究後續金融商品銷售之相關問題。

Identiferoai:union.ndltd.org:CHENGCHI/G0095651007
Creators郭盈君
Publisher國立政治大學
Source Sets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Language中文
Detected LanguageUnknown
Typetext
Rights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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