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市場不宜上市(櫃)條款之研究 / A Study on Standards for Determining Unsuitability for TSE(OTC) Listing on Securities Market

世界各國證券交易所為確保上市之股票符合一定品質,以保障投資大眾,對於公司申請股票上市,均設有一定之標準,合於其標準者,始准掛牌交易。我國除制訂上市(櫃)之積極標準(如設立年限、獲利能力等)外,尚制訂不宜上市(櫃)條款之消極標準。不宜上市條款之誕生,係彙總以往不同意上市之案例型態而訂定,創設初時為14款。正因其係彙總以往具體不同意上市之個案而訂立,是故,隨著時空環境之變遷,亦將有所調整,最多時有18款,現為11款,而不宜上櫃條款係仿效自不宜上市條款,再依其市場區隔之特性,予以增刪調整。
本文先從法制面了解不宜上市(櫃)條款規範之制訂沿革、法律性質並逐款闡析其合理性,再從實證角度出發,探究不宜上市(櫃)條款存在之必要性。蓋一個法案之推行必須考慮其社會成本及潛在效益,故按不宜上市(櫃)條款之不同層面檢驗其必要性,針對該負面表列條款為一經濟效益分析,企圖尋求適當之建議,以為結論。不論係從實際退件情形,抑或以世紀掏空大案-博達案為例,上開不宜條款似既無法提昇證券發行市場品質,也無法有效過濾篩選從事虛偽交易不實記錄之公司,防止掏空資產之情況再次發生,恐怕僅會導致社會成本因上市(櫃)申請準備難度提高而隨之增加,如此,與一個法案之推行其潛在效益應大於其社會成本之想法,背道而馳。
最後,本文將嘗試對我國不宜上市(櫃)條款制度未來發展提出可能修正方向及相關配套措施,期能兼顧上市(櫃)審查規範之妥適性及有效性,以作為日後證券主管機關修法之參考。

Identiferoai:union.ndltd.org:CHENGCHI/G0095961207
Creators呂朝仁
Publisher國立政治大學
Source Sets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Language中文
Detected LanguageUnknown
Type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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