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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行政部門內部控制之探討-以I機關為例 / The internal control of government - A case study of NIA

洛桑管理學院(IMD)公布「2011 年世界競爭力排名」,台灣在59 個受評比的國家中,排名第6 位,在四項指標中,唯一退步的就是政府效能,讓政府效能提升,以符合民眾的期待,是政府當前應努力的方向。

行政院於100 年2 月訂頒「健全內部控制實施方案」,以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學校為對象,並促進合理確保達成提升施政效能、遵循法令規定、保障資產安全、提供可靠資訊等四項目標,該方案強調內部控制人人有責,並由機關首長負最終責任;以機關之業務為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控制作業的主體,俾促使機關達成整體目標;並首次將風險管理觀念納入政府內部控制。

我國政府部門現行內部控制,在法規面僅有屬行政規則的「內部審核處理
準則」,與INTOSAI GOV 9110 指引所稱於法律中明訂基本規範相距甚遠;政策面則每年均有相關的規定頒布,惟未能建立整體架構。執行面則維持由不同單位負責方式,不論依審計部審核涉有違失、效能過低案件,或就法務部地方法院偵辦貪瀆起訴案件分析,政府行政部門的內部控制均仍有待加強改善。

經由訪談發現內部控制控制環境尚未完備,同仁抗拒推動方案,其原因多為不了解推動方案的目的;至應由何單位負責推動方案,則各方看法分歧;再則實作過程未能落實風險評估,亦未先訂定機關整體層級目標;且控制作業不易律定,多以現有標準作業流程加入控制點,致有疊床架屋之感;未能重視內外溝通,同仁無法瞭解自己應負的責任;再則未能建立內部稽核專責單位。
爰建議內部控制應列為施政重點及關鍵策略目標,以提高各機關首長對內控之重視;內控教育訓練應列為中、高階人員核心能力課程,以增進機關人員認知及專業知能。建議由各機關研考單位負責推動方案,並以中階幹部為主力;同時應先確認機關整體目標,並落實風險評估;現有標準作業流程先予檢討,並與科技系統結合建立自動檢核機制。另應重視資訊透明化以督促政府提升行政效能;應建立內部稽核專責單位,並由政風單位擔任,主管機關則應有更主動積極作為。

Identiferoai:union.ndltd.org:CHENGCHI/G0099932177
Creators呂秀珠
Publisher國立政治大學
Source Sets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Language中文
Detected LanguageUnknown
Typetext
Rights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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