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程序上,原告、被告或兩造均有二人以上當事人之訴訟型態,即共同訴訟,亦稱為主觀訴之合併。在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六條之架構下,共同訴訟依其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是否必須合一確定,可區分為普通共同訴訟及必要共同訴訟;此外,傳統學說與實務於法無明文規定之情形下,更將必要共同訴訟再細分為共同訴訟人全體應一同起訴、被訴,否則當事人適格即有欠缺之固有必要共同訴訟,與縱其中僅一人起訴、被訴,依法律之規定判決效力仍將及於他共同訴訟人之類似必要共同訴訟。
然而,隨著個案類型與特徵之多樣化,上開共同訴訟之類型區分及相關規定之解釋適用,於現今之審判實務上已然陷入困境,尤其聚焦於下列問題。首先,在何等情形,共同訴訟人全體應一同起訴、被訴而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全體當事人客觀上無從一同起訴、被訴者,應如何使其透過訴訟程序解決紛爭?再者,類似必要共同訴訟之適用範圍應否擴大認定?又必要共同訴訟人間如就該訴訟之利害關係並非一致,宜否一律令其彼此間毫無彈性地受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之牽制?除此之外,普通共同訴訟中,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共同訴訟人獨立原則須否有其適用之界限?
本文先針對共同訴訟之制度沿革為簡介,次而探討其發生原因與要件,再分就必要共同訴訟及普通共同訴訟,以上開問題為核心進行論述,最後則基於平衡兼顧當事人程序主體權之保障、訴訟外第三人之程序保障、紛爭解決一次性、訴訟經濟、裁判一致等程序法上基本要求,擴大訴訟制度解決紛爭機能之立場,針對相關爭議案例為研究,盼能為日後審判實務之處理及相關法規之修正提供參考與建議。
Identifer | oai:union.ndltd.org:CHENGCHI/G0916510042 |
Creators | 吳佳原 |
Publisher | 國立政治大學 |
Source Sets | 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
Language | 中文 |
Detected Language | Unknown |
Type | text |
Rights | 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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