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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訴訟類型之研究劉耀鴻, Liu, Yao Hua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於實務上,共同訴訟係占民事訴訟案件之大宗。而對於某種訴訟形態應該認定其屬於何種類型之共同訴訟,將影響著訴訟程序之進行方式及確定判決效力之影響範圍,因此,就共同訴訟之問題,實值得思考與研究。
本文將實務、學說上常就其共同訴訟類型產生爭議之訴訟分別為討論,分別為:債權人代位訴訟、共有人回復請求訴訟、準公同共有人債權之行使訴訟、數連帶債務人之共同訴訟、數不真正連帶債務人之共同訴訟、確認訴訟、以主債務人及保證人為共同被告之訴訟、強制執行法上之第三人異議之訴。於觀察實務、學說及日本實務、學說對於此等爭議訴訟所採取之共同訴訟類型之見解後,分析各見解所著重之價值,歸納出較為妥適之價值取捨,並對於各種訴訟應採取何種共同訴訟類型較為恰當提出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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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訴訟之研析吳佳原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訴訟程序上,原告、被告或兩造均有二人以上當事人之訴訟型態,即共同訴訟,亦稱為主觀訴之合併。在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六條之架構下,共同訴訟依其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是否必須合一確定,可區分為普通共同訴訟及必要共同訴訟;此外,傳統學說與實務於法無明文規定之情形下,更將必要共同訴訟再細分為共同訴訟人全體應一同起訴、被訴,否則當事人適格即有欠缺之固有必要共同訴訟,與縱其中僅一人起訴、被訴,依法律之規定判決效力仍將及於他共同訴訟人之類似必要共同訴訟。
然而,隨著個案類型與特徵之多樣化,上開共同訴訟之類型區分及相關規定之解釋適用,於現今之審判實務上已然陷入困境,尤其聚焦於下列問題。首先,在何等情形,共同訴訟人全體應一同起訴、被訴而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全體當事人客觀上無從一同起訴、被訴者,應如何使其透過訴訟程序解決紛爭?再者,類似必要共同訴訟之適用範圍應否擴大認定?又必要共同訴訟人間如就該訴訟之利害關係並非一致,宜否一律令其彼此間毫無彈性地受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之牽制?除此之外,普通共同訴訟中,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共同訴訟人獨立原則須否有其適用之界限?
本文先針對共同訴訟之制度沿革為簡介,次而探討其發生原因與要件,再分就必要共同訴訟及普通共同訴訟,以上開問題為核心進行論述,最後則基於平衡兼顧當事人程序主體權之保障、訴訟外第三人之程序保障、紛爭解決一次性、訴訟經濟、裁判一致等程序法上基本要求,擴大訴訟制度解決紛爭機能之立場,針對相關爭議案例為研究,盼能為日後審判實務之處理及相關法規之修正提供參考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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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の独立した請求のない第三者の訴訟参加とその再構築王, 佳敏 25 March 2024 (has links)
京都大学 / 新制・課程博士 / 博士(法学) / 甲第25060号 / 法博第306号 / 新制||法||182(附属図書館) / 京都大学大学院法学研究科法政理論専攻 / (主査)教授 笠井 正俊, 教授 山田 文, 教授 吉政 知広 / 学位規則第4条第1項該当 / Doctor of Agricultural Science / Kyoto University / DG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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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訴訟制度之研究 / The research of collective party suits余銘軒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過去在農業社會,訴訟往往發生在一對一的個人之中,但是近年來因科技進步、工商業發達,隨之而來的各種公害現象及大量生產銷售方法而產生之消費、產品問題,一旦發生紛爭,即可能有成千上萬的受害人,以往一對一之消費模式所產生之消費爭議,已漸漸為集團性之紛爭所取代。同一原因事實,可能只是對一個人造成損害;也可能對多數人產生侵害。而一對一之消費爭議,雖然可以循傳統之民事爭訟程序來解決紛爭,但若屬集團性之爭議,以傳統之民事訴訟來解決紛爭,功能上即稍顯不足。
我國雖先後修正公布民事訴訟法第44條之1 至第44條之3,及消費者保護法、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等訴訟制度,以期解決小額多數人之糾紛類型,然制度良意雖佳,卻也面臨設計上不盡周全、欠缺誘發機制及使用率低之困境,相較於美國集團訴訟的案件量以及對社會、政策之影響力,顯然我國相關集體訴訟制度仍有改進之空間。有鑑於此,本文即以我國私法上所規定之集體訴訟型態為範團,以文獻分析之方法,蒐集國內有關集體訴訟之相關文獻,並參酌美國有關集體訴訟制度規定、發展之立法例,以瞭解我國集體訴訟之法理基礎;並從我國民事訴訟法之選定當事人制度、消保法之團體訴訟及投保法之團體訴訟等制度出發,探討多數人紛爭事件之解決所依循之訴訟法理何在,並從中瞭解多數紛爭當事人之權利救濟,如何在兼顧保障當事人訴訟權保障之前提下,能獲致紛爭解決一次性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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