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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關於資金運用限制對台灣保險業投資績效的影響 / The Impact of Taiwan's Insurance Law on Insurers' Investment Performance吳佳哲, Jia-Je Wu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保險業資金運用的限制乃民國87年台灣保險界的熱門話題之一,不但有許多保險公司要求財政部放寬資金運用的限制,因為他們認為保險法中明文規定保險資金運用的範圍和比率,使保險資金運用相當僵化,且由於企業經營環境變化極大,因此法令的限制會影響保險公司的營運狀況;而財政部保險司成立的保險革新小組中,也對資金運用的限制有深入的探討,因為限制的範圍不但影響保險公司本身的投資情況,更因為保險公司有龐大的資金可運用,而可能牽動台灣的金融經濟情勢,因此值得深入的探討。
本研究的主要目的包括下列兩點:
1.研究保險公司資金運用績效在民國81年保險法大幅修訂,對資金運用加諸更明確的規定,與保險法修訂前的資金運用績效加以詳細比較,瞭解政府設定資金運用的限制對保險公司獲利率之影響,並針對投資風險進行實證分析,因為高風險伴隨著高報酬,故同時考慮風險與收益的影響程度。
2.初步分析本國保險公司7項經營上的比率例如流動比率是否因為保險法修訂之後而受到影響。
本篇論文的資料來源是來自台北市人壽保險同業公會所出版的『人壽保險業務統計年報』與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所出版的『產物保險統計要覽』,並採用年報中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與資金運用表加以實證分析。
研究時間以民國81年保險法修訂第146條之1到第146條之5為時間上的分界點,分析民國76年到民國80年資金運用的限制未修訂前的資金運用績效與民國81年到民國86年資金運用的限制修訂後的資金運用績效做比較,但因為依照法令規定發現保險公司有2年的調整期,因此研究時間分成3段(民國76-80年,民國81、82年,民國83-86年)。
本研究同時考慮投資收益率與投資風險,發現在兩迴歸模型中投資收益率與投資收益率變異數之係數均大於0,並且為顯著,代表兩者具有正相關的情形,符合高風險伴隨高報酬的理論;由Markowitz的『平均數-變異數投資組合模式』所求出的效率前緣發現加諸投資限制後,會使效率前緣向右下方移動,亦即同時使風險增加與投資報酬率減少;經由本研究的實證發現保險法的修訂對於保險公司投資績效與投資風險均造成顯著的影響,亦即保險法修訂後,使得保險公司的投資收益率減少,並增加保險公司的投資風險,因此本研究認為目前法令對於資金運用的限制的確有放寬的必要。
由於本研究發現投資上限對保險公司的投資績效會產生顯著的影響,並且會增加保險公司的風險,因此保險公司大聲疾呼再度修改保險法第146條之1到第146條之5與放寬投資限制的確有其必要性;另外本研究之實證可得知保險公司的經營性質會影響其投資收益率,並且因為產、壽險在資金結構與業務性質均有相當程度的差異,因此建議可將產、壽險的資金運用分別規範,由於我們發現限制會對保險公司的投資情形產生影響,加上壽險公司的投資收益率比較高,而投資風險比較低,因此本研究認為對於壽險公司的資金運用規範應該要比較寬鬆。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 1
第二節 研究目的 2
第三節 研究流程與架構 4
第二章 保險業資金運用介紹與文獻回顧 5
第一節 保險法第146條所規定資金運用途徑之介紹 5
第二節 衡量法令限制對企業造成影響之文獻 18
第三章 研究方法 27
第一節 資料來源 27
第二節 研究方法 29
第三節 兩段迴歸 36
第四章 實證分析 37
第一節 各種IRIS比率的實證結果 37
第二節 投資收益率的實證結果 42
第三節 投資收益率之變異數的實證結果 46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51
第一節 研究結論與建議 51
第二節 研究限制 54
參考文獻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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