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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決定正當性與公信力強化之研究--以環境影響評估委員會運作為核心

陳錦芳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環境影響評估制度雖然在台灣已經實行了將近二十個年頭,由近來民眾對於政府或私人之開發行為,採取激情抗爭手段等「溢流」現象仍然屢見不鮮之情形,如近來的安坑掩埋場事件,從電視頻道的現場轉播中,可以發現二十個年頭雖然已經過去了,民眾對行政機關表達不滿的方式仍然如出一轍,由此可足認建構本制度之最大目的--平衡環境保護與經濟開發,調和住民利益與政府或私人之開發利益--仍然有未竟之處,有檢討之必要。 因此本文以作者親身參與環境影響評估制度之實務經驗,對照法制上建構本制度之規範目的與法理基礎,認為問題之核心,除了注重評估程序中公眾參與之途徑,以增加環境影響評估結果之公信力外,應係在環境影響評估委員會的組織架構之下,如何在實體上作成最富正當性的評估決定,才是建立人民對環評制度信心之關鍵。 職是,本文認為雖然環評委員會形式上屬於內部單位,但是其所為之行政行為已有可能影響人民法律上受保障的權益,參酌大法官釋字第462號的見解,應認為環評委員會為實質的行政機關。接著探討現行環評會之組織與委員的遴選規定,在民主原則、行政效能與行政效率的考量之下,是否有利於最適決定之過程,並提出改進之建議,即為修改環評法第三條使委員會融入全部或部分審查小組之建制精神。而委員會作成決定之理由,屬於判斷餘地之範疇,然就判斷餘地之適用界線尚未有定論之情形,導致委員會於審查時往往流於恣意判斷,並藉諸判斷餘地之保護傘避免司法審查之介入。因此本文認為即使劃分判斷餘地之界線仍然有其難度,至少在判斷瑕疵的認定上,司法不能再如現行實務般採取放任之態度,應就重大而明顯之瑕疵部分進行司法審查,俾使評估決定之正確性及可信度得以提升,也能加強人民對評估決定之信心。 至於公眾參與之途徑,本文認為,我國的環評程序與公眾參與間的互斥程度,與公眾參與本身效力的強度成正比。因此,與效力最強的公民投票相較之下,採取較為溫和但是能夠有效拓展參與深度的公民諮詢委員會之模式,應該比較能夠達成最適參與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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