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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中委員會的功能及其運用之研究

黃振成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共分六章、十七節,計約十萬餘字,各章之要旨如次: 第一章:緒論 首在說明委員會的基本涵義,指出其一般特性和基本假定;次對委員會的各種類型作一闡述,藉供後列各章之參攷。 第二章:委員會的傳統與背景 旨在對委員會之傳統及其發展背景作一概述,以明其來龍去脈。 第三章:委員會的功能 首言委員會的功能,次言委員會的反功能,復次,委員會功能的整合。 第四章:委員會的運用 本章旨在析論委員會實際運用上所應攷慮諸因素:(一)團體的大小;(二)隱形的角色;(三)委員的特性;(四)主席的角色;(五)運用的時機與原則;(六)混合制的配備方法。最後並舉一個例說明之。 第五章:我國行政機關中委員會的檢討與建議 本章分就:(一)名實不符;(二)過多過濫;(三)溝通困難;(四)恩惠任用;(五)議而不決諸端,檢討我國行政機關中委員會的缺點,進而提出嘗試性建議。章末以總統府行政改革委員會作一個案分析。 第六章:委員會的未來 對行政機關中委員會的未來發展方向提出粗淺的看法,並指出「組織人」在激烈的環境變遷下,觀念上應何去何從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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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胡佛委員會報告之研究

朱武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王雲五先生在其行政改革委員會總報告的導言中,會說及:「行政改革,範圍甚廣;為探索問題之癥結所在,必先瞭解現存之實際情況。為使所擬訂之方案切實可行,又□須借鏡外人已有之成規」。環顧當今所有外人有關行政改革之成規中,要以美國胡佛委員會報告最具規模及最有成就。總統對該會之成就,亦甚為重視;並且,他想要以胡佛委員會的前例,作為中華民國行政改革的模範。(註) 民國四十六年八月,雲五先生奉命到美國。出席聯合國第十二屆大會;並承總統面屬,趁在美國出席會議之便,調查研究胡佛委員會的建議與成果,以為我國的借鏡。雲五先生在美國化了四個月的時間,儘最大可能的努力,從事於有關胡佛委員會資料的搜集、閱覽、及關係人與有關機構的訪問。待回國後,就在美國陸續閱覽的資料及訪問調查所得,並參以他自己平素研究科學管理與行政效率的心得,撰成了八萬字的簡要報告,呈送給總統。著者玆根據這些寶貴資料,完成本文對胡佛委員會報告之研究。 胡佛委員會分為第一次與第二次兩會。第一委員會成立於一九四七年九月,終止於一九四九年五月。第二委員會於一九五三年七月經總統分佈其組織法而成立,規定於一九五五年六月底結束。兩委員會均組織工作委員會(Task Force)就年研究之目標,分別調查研究。胡佛委員會對於各工作委員會的建議,得分別取捨增刪;然後,製定胡佛委員會的各種報告,分別向國會及總統提出。總計第一委員會所提出之報告共十九號,其最後一報告稱為「結束報告」。第二委員會提出之報告亦為十九號,其最後一報告稱為「最後報告」。 本文根據以上各號報告,分為八章論述。第一章導論,敘述美國在胡佛委員會成立以前,歷次行政改革的嘗試;並就該會成立後的組織,工作方式及成果,作一全盤的論述。 第二章行政部門之組織與管理。就胡佛第一委員會報告「行政部門之一般管理」中,有關行政管理與組織各項建議的原則;分節討論「總統府」,「國防部」,「國務院」,「財政部」「內政部」,「商業部」、「勞工部」、「農業部」、「郵務部」、「各獨立管理委員會」。 第三章人事與財務。玆根據胡佛第一委員會報告「人事管理」,「預算與會計」;第二委員會報告「人事與文官制度」,「預算與會計」;說明胡佛委員會對美國人事行政與財務行政的改革意見與建議。最重要者如:改組文官委員會及預算局,預算編製改進為績效預算等。 第四章事務管理。就胡佛第一委員報告「總務署」,「聯邦供應業務」;第二委員會報告「文書管理」,「不動產管理」;論述胡佛委員會對美國事務管理的建議及成就。重要者如:設立總務署管理美國聯邦政府所有的事務,造成美國在這方面經費的大量節省。 第五章聯邦企業。玆就胡佛第一委員會報告「聯邦企業經營」,第二委員會報告「食料與衣服」,「貸款機構」,「企業經營」,「水資源與電力」,「交通」,「剩餘物資」,「倉庫利用」;討論胡佛委員會對公營企業的一般建議,包括:貸款、保險、水資源與電力等各項公營企業,以及聯邦政府最大的企業—國防企業。 第六章社會安全及衛生教育福利。玆根據胡佛第一委員會報告「醫療工作」,「退伍軍人事務」,「社會安全及教育」,「印第安人事務」,「聯邦與各州之關係」,及第二委員報告「聯邦醫藥業務」;討論胡佛委員會對美國社會安全及衛生,教育、福利等事項的建議。其中最重者如:成立衛生、及教育福利部、改組退伍軍人管理局,以及改進聯邦對各州補助金計劃等。 第七章海外經濟,情報及研究工作。玆就胡佛第二委員會報告「海外經濟工作」,「情報工作」,「法律事務與程序」,「研究與發展」;分節討論胡佛委員會對這些工作的改進建議。 第八章結論。乃就二次胡佛委員會的最後報告,作綜合的討論;並檢討該會之成就。最後說明胡佛委員會對中國行政改革之影響;並比較行政改革委員會與胡佛委員會之異同。 由於兩次胡佛委員會的各項建議,散見於各號報告中。玆將其整理,納於本文附錄中,以供參考。總計,第一委員會在各報告中,提出二百七十三項建議;第二委員會在其各號報告中,共提出三百十四項建議。 註:見阮毅成:我國的行政改革。(東方雜誌,復刊第三卷第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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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影響力的決定因素:第六屆立法院的分析 / Determinants of the committee influence: analysis of the sixth legislative yuan

張哲維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研究主要利用內容分析法,分析第六屆立法院所有通過一讀的法律提案的審查情形,藉此了解究竟各個常設委員會在法案審查過程中的影響力大小有何不同?而此一影響力大小又是受到哪些因素的影響? 本研究首先從總體的角度觀察發現,對於所有通過一讀的法律提案,委員會扮演了相當重要的角色,有38.2%的法案是在委員會即遭到擱置,而無法進入後續的審查階段。即使是在院會的審查過程中,委員會的審查意見也得到了相當程度的尊重,有超過一半的法案是完全按照委員會的決議來通過。 不過,如果從各個不同的委員會來觀察,則發現到,如果委員會流動率不同,以及所屬類型不同,那麼對於法案審查過程中的影響力便會有所差異。除了委員會自身條件不同,可能對於委員會在法案審查過程中的影響力有所差異之外,委員會所經手的法案特性不同,也會有所影響。 綜合言之,本研究基本上證實了委員會類別、委員會流動率、提案部門、新聞曝光度、政黨競爭型法案、法案修正幅度、法案版本數皆是可能決定委員會影響力的因素,而且這些因素的影響方向,都符合本研究的理論預期。 至於,特殊利益型法案對於委員會影響力的影響,雖然結果顯示會讓委員會影響力比較大,不過並未達到統計上顯著的水準。在法案修正幅度對於委員會影響力的影響上,結果顯示大規模修正案與小規模修正案,相較於新制定案來說,會讓委員會影響力比較小,這些結果與本研究的預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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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議會常設委員會之研究

江斌玉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美國丹彿市以九位議員,在議會中組成一九個委員會,而臺北市議會的一○個常設委員會由五一位議員(第三屆)所組成,兩者結構上的差異,簡直不可以道里計,但仍有其共同性,其共同性為何?答曰:委員會係議會運作之重心,是以臺北市議會各常設委員會實為一值得研究探討的問題,加以筆者對政治制度頗感興趣,乃選擇「直轄臺北市議會常設委員會之研究」為題,發為論文。 本文共分六章二十三節,約十五萬餘言。第一章緒論,分為三節,分別說明本文之研究動機、目的、範團與方法等,同時探討市制的各種類型,並在最後第三節中,對臺北市制的特色及市議會性質與組織等加以分析。第二章論臺北市議會常設委員會之組織,從常設委員會之組織理論、組織結構與組織領袖—召集人等三個層面來研究臺北市議會常設委員會的組織,其間必然涉及到與其他國家議會委員會組織的比較。第三章論述臺北市議會常設委員會之職權,就行政院所頒「臺北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臺北市議會組織規程」、「臺北市議會議事規則」等法規規定,分析委員會職權行使的範圍,及行使的程序,主要是從靜態的法制觀點來研究委員會之職權。第四章分析臺北市議會常設委員會之功能。從法制的規定吾人可理解到臺北市議會各常設委員會的職權極為簡單,但由於行使職權的運作,而產生各種功能,計有協助制定政策、溝通內外意見、反映民意與論、監督市府行政、及貫徹政黨政策等五種功能。第五章探討議員之角色傾向,鑒於委員會的職權係應議會的基本需要,而職權行使的結果乃產生各種功能,但在行使職權與產生功能之間有一項變數,此項變數即議員的角色行為,它左右委員會的職權行使與支配委員會的功能表現,自然也與就影響議會的運作。角色傾向與角色行為之間,本質上雖有差異存在,但理論上,兩者應有相當關聯性。因此遂以第三屆議員為對象作調查,以收回百分之七十八的問卷分析臺北市議員所持代表、區域、政黨、行政等四種角色傾向。第六章係結論,就前五章研究所發現的缺點加以檢討,並提出各項建議,最後則說明本文研究所受的限制,自然也影響到本文的研究。 本文撰寫,旨在以靜態法制規定與議員角色傾向為研究主題,期能理解兩者之間的必然關係,然或由於資料難求與學力不逮,或因資質限制與時間緊湊,疏漏錯誤之處必多,尚祈師長先進嚴加指正,以匡不逮! 本文得順利完成,首要感謝張師潤書,從賜贈書籍、論文大綱擬定,調查問卷設計、資料蒐集、內容審查,均經悉心指引,尤其初稿完成,正值張師在陽明山莊工作最繁之際,仍予逐字核閱,批改錯誤,至為感激。所長華師力進,雷師飛龍,易師君博,柴師鬆林,諄諄教誨、啟示良多,懇切關懷,感佩不已。唐師振楚兩度(大學及研究所)傳授中國行政問題。行政與立法關係密切,有益本研究甚鉅。有關立法院常設委員會之實際運作,數度向吾師張公金鑑立委面請教誨,蒙其釋疑、解惑,獲益良多,銘感五內。 此外幸賴臺北市議會公共關係室黃主任盡仁,行政院毛科長善祥、市議員羅斌等諸學長協助問卷,提供資料實在難得,就讀美國米蘇里州立大學政治研究所的王鵬飛學長航寄講義書藉,更是花費不少。劉培明先生與楊心雲先生賜予協助整理、校稿,文字潤飾,詹悟學長關切催促,以及劉見祥學長之相互砥勵,均值永□銘誌並此致謝! 筆者幼失恃怙,未讀中小學,今能有碩士治文之作,得助於軍中兩位永懷難忘的長官,一位是李汝麒先生,教筆者讀書,應該說是啟蒙老師;另一位是陳孝通先生,使筆者知道讀書。長兄春鬆對筆者殷殷期望,少年時生活照顧,金錢支助,書籍添購使筆者能專心向上,應居首功。 最後要特別感謝內子范玉春女士,內外兼顧,扶育子女,使筆者能全心撰寫論文。但對吾子伯尹、吾女慕尹為了筆者的為文沈思,約束了他們童行,因感受氣氛嚴肅,使彼等幼聲稚音,未敢盡情喧笑,筆者深感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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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府臨時行政改革委員會之研究

蔡金火 Unknown Date (has li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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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省工作委員會相關政治案件之研究(1946-1961) / no English title

梁正杰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白色恐怖政治案件是國民黨為反共而產生的政治產物,1950年代台灣省工委會相關政治案件可說是國民黨政府「反共抗俄」實質績效之一,欲了解國民黨政府在1950年代如何將台灣建立成其宣傳的「反共抗俄復興基地」,就必須對省工委會相關政治案件作一番了解,於此不僅能探究出國民黨政府對於「反共抗俄」國策的落實面,更能從中窺見國民黨政府如何藉製造政治案件以確立其在台灣之政權。且國民黨政府在1949年以後的台灣社會塑造一個「恐共」的氛圍? 筆者希望藉由探究這段國家利用公權力迫害基本人權的歷史,唯有體現國家暴力以何種方式迫害人民的基本人權,才能夠真正記取歷史教訓,珍惜基本人權並極力保護這個普世價值,這是本論文的宗旨也是努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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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委員會組成及品質與代理問題之關聯性 / The association between the composition and quality of compensation committee and agency problem

周盈萱, Chou, Ying Hsua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功能性委員會-薪酬委員會之設置可被認為是強化公司治理的關鍵之一, 其主要功能是在於協助公司完成健全高階經理人之考核與薪酬管理制度,並讓 公司治理結構更加完善。薪酬委員會之設置已在歐美國家行之有年,而我國至 最近 2011 年才強制上市櫃及興櫃公司設置薪酬委員會,目的在於希望藉由薪 酬委員會之設置能有助於屏除公司經營團隊存有肥貓之疑慮。而距離實施已有 一年之時間,本研究主要在於探討現階段上市櫃公司薪酬委員會組成及品質與 代理問題之關聯性。實證結果發現:由公股主導之上市櫃公司,委員會委員擁 有學術背景之佔比愈高;專業經理人治理及盈餘分配比愈高之上市櫃公司,委 員會委員擁有企業界背景之佔比愈高;機構投資人持股比愈高之上市櫃公司, 委員會委員擁有學術及企業兩者經驗之佔比愈高;經理人持股愈高、機構投資 人持股比愈高之上市櫃公司,薪酬委員會品質愈佳;盈餘分配比愈高、有交叉 持股行為之上市櫃公司,其薪酬委員會品質愈差。 / The compensation committee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enhancing cooperate governance. The purpose of the compensation committee is not only to administer and evaluate the company's compensation policies for the board of directors, but also to set appropriate and supportable pay programs for the CEO and other executive officers of the company. The existence of compensation committee is common in developed countries, but was just required in Taiwan since 2011. Therefore, this paper mainly focuses on the composition of compensation committee and its quality associated with agency problem. By using sample of 1,440 listed companies in Taiwan, the result shows that government-owned corporations tend to have a higher proportion of their compensation committee members from academic background; companies ruled by managers tend to have a higher proportion of their compensation committee members with business background; the higher the proportion of institutional investors in the company, the higher the proportion of the compensation committee members possess both academic and business experience. In addition, CEO’s shareholding and institutional investors’ shareholding are positively associated with the quality of the compensation committee. However, the cash flow right is negatively associated with the quality of the compensation committee; a company with cross-shareholding characteristic is also negatively associated with the quality of the compensation committee. K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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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變遷、菁英回應、與民主進程:中國大陸頭前、後壁兩市「村改居」歷程的研究

張雅雯, Chang, Ya-we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自1987年《村委會組織法》通過,中國的農村基層選舉,便如火如荼的遍地展開,即便制度和實踐上仍漏洞百出,但民主參與的價值已逐步在村民間散播,其地方統治的形式,也發生潛移默化的轉變。相較行之多年的村委選舉,城市的居民委會選舉,無論在制度規範、居民參與等各層面,均遠遠遜色,那麼從「村委會」改制為「居委會」的原因究竟何在?看似簡單清楚的現代化、城市化過程,背後是否隱藏著政治動機?此即本文探索的關鍵。 因此,本研究的重心在於中國「地方菁英」及「基層自治」間的相互關係,特別凸顯新制度採行所造成的治理困境,藉以探討「村改居」此類制度變遷的原因。首先,分析村、居委會制度上的統治結構後,吾人發現,透過村、居委會制度差異,促使基層政府有制度誘因去打破村委會結構而改變現況,選擇更利己的遊戲場域,因而形成撤村改居的制度變遷,撤村改居之後,基層權力結構從過去兩元權力轉為黨政一元權力,權力集中於政府手中,居委會結構下將更有利地方菁英解決村委會時的治理困境以及權力分化的問題。 因此,吾人認為若統治結構不變,則基層「村-鄉/鎮兩級關係」及「村-黨兩委關係」間的政治治理困境將極易產生,即便透過更換當事雙方,也無法徹底化解此類僵局,釜底抽薪之道在進行「村改居」的改制。換言之,村改居的制度變遷乃出於地方菁英為解決治理困境、有效行政控制所進行的有意識的制度選擇。但卻因此規避村委選舉所產生的制度約束,造成民主化的倒退。換言之,本研究將透過制度變遷理論來觀察中國大陸的基層治理,試圖經由改制過程與西方的制度變遷理論對話,參照中國政治發展的經驗,發掘不同於西方發展經驗的理論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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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O與審計委員會的相對影響力與監管主體處罰的關聯性 / The Relative Power of CFO versus Audit Committee and the Enforcement Actions

吳歡逸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研究以監管主體(包括證監會、深、滬兩所證券交易所、財政部)於2007年至2014年間發佈的行政處罰公告為素材,對中國深、滬交易所上市公司為研究樣本。本研究旨在探討公司CFO相對於審計委員會的影響力大小,是否會影響到監管主體的處罰。其次,本研究亦進一步研究公司CFO相對審計委員會的影響力大小,與監管主體處罰的嚴重程度之關係。 本研究之實證結果顯示,公司CFO相對審計委員會的影響力越大,越可能因財務違規行為受到監管主體處罰。此外,本研究也發現,公司CFO相對審計委員會的影響力越大,公司因財務違規行為受到監管主體的處罰就越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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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民用航空委員會體制研究

蘇次雄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美國民用航空委員會(civil Aeronoutics Board)是管制民航運輸業的政府機關,對於民用航空事業的發展,曾有至為卓越的貢獻。它是由五估委員所組成的委員制機關,亦即美國所特有的所謂獨立管制委員會之一。獨立管制委員會行使準立法與準司法的職權,無論其組織型態與地位,都異於一股行政機關,尤其司法性的行政程序更是具有特色。 美國航空行政是採多元的制度,所以民用航空委員會並不是管制民航運輸業的唯一的機關,這與我國由交通部設置一個民用航空局來掌理所有關於航空事業的事項,情形迥然不同。目前民用航空委員會所擔負的僅是經濟管制的任務而已,至於航空事業的安全管制職權,是分由屬於行政部門的隸屬運輸部的聯邦航空管理局(Federa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及全國交通安全委員會 (National Transportaiton safety Board)來行使,並非本文所研究的對象,僅於適當章節中略予敘述其經緯以明瞭其與民用航空委員會的關係。航空事業的經濟管制是一項至為艱鉅的工作,因為所謂管制並不是消極的管束,最主要的是必須積極推廣、獎勵及發展民用航空事業,俾使航空運輸制度能在公共利益的要求下符合美國的國內外商業,郵政業務及國防的需要。民用航空委員會是民航運輸業的領導者,保護者,同時也是公共利益的維護者。 本文共分七章除末章結論不分節外,共包括二十五節。首章緒論中先就獨立管制委員會的組織型態,性質及問題等加以研討,以便瞭解民用航空委員會所屬的此類管制機關的梗概。第二章是縱的觀察,研討民用航空委員會的演進及其與其他管制航空事業的機關之關係。第三章研究民用航空委員會的合議體組織。所謂合議體並不是指機關的整個體系,實際上是指機關首長非由一人獨任的情形而言,其內部仍需有分工的行政的行政單位。第四章是職權,研究所謂經濟管制的全貌。第五章司法性的程序是最為特別的部份,也是管制機關行使準司法職權的過程。第六章說明民用航空委員會所遭遇的問題,並於末章結論檢討制度的得失。 撰寫本文期間,荷蒙羅師孟浩教授懇切指導,獲益良多,畢生不忘,謹此表示謝意。惟個人學識淺薄,謬誤疏漏之外必多,恭祈 師長惠賜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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