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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僑務政策之研究─民國六十年以後之發展分析

顏國裕, YAN,GUO-YU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海外華僑人口截至七十七年底止,已逾三千萬人,足跡遍佈全球,可謂有太陽的地方 就有華僑。歷年來華僑在民國建立、抗戰、反共復國及經濟建設方面,均是輸財輸力 ,甚至不惜性命安危,一貫忠心支持中華民國。 政府為服務華僑、處理華僑事務,早在民國十五年成立僑務委員會,歷經改制,於民 國二十一年正式改隸行政院,設有組織法。民國三十六年元旦公佈的憲法亦將華僑參 政權、保僑護僑事務、華僑教育及經濟事業均列入規定,可見政府對僑務的重視,使 得僑務工作成為國家政策之一。 僑務工作雖淵源之久,有法有據,亦有專門單位一僑務委員會主司其責,但因僑務工 作對象為僑居海外世界各地的華僑,一般國人所了解的僑務工作範圍僅限於華僑回國 接待及僑生回國升學工作,因而在修改行政院組織法之時,有主張將僑務委員會併入 外交部而成為外務部之議,筆者在僑務委員會工作了解僑務工作非僅限於此,還包括 僑團輔導、華僑文教、華僑經濟輔導、華僑證照服務及僑選立、監委遴迭等工作,一 般國人所了解的僑務工作僅是僑務工作中的一小部份。由於一般國人對僑務工作的陌 生與不了解,加上華僑多具有雙重國籍,僑生回國升學被認為與本國學生生學權益相 砥觸,而海外僑選立、監委遴迭工作則是被批評為不符民主原則。本文即基於政策分 析角度,讓有志於僑務工作及僑務研究者,了解僑務問題的形成原因、規劃內容、執 行情形及其評估,以便對僑務工作有正確認識與了解。 本文共分五章,各章內容概要如下: 第一章:緒論。敘述研究動機、目的、範圍、架構、方法與限制,並界定相關名詞。 第二章:僑務政策問題的形成:分述僑務問題形成的各種原因、認定及議程的建立。 第三章:僑務政策的規劃與合法化:說明現階段僑務政策規劃內容及合法化情形。 第四章:僑務政策的執行:透過政策執行目標、經費、資訊、人員與實際執行情形, 來說明僑務政策執行內涵。 第五章:評估、建議與結論:透過政策過程與影響來評估僑務政策,並依據研究心得 與工作經驗提出建議,最後對本文做一扼要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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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委員會的特種□產統制

林蘭芳, LIN, LAN-FA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資源委員會的特種礦產統制(1936-1949 ) 資源委員會是抗戰時期舉辦國防工業,充實抗戰力量最重要工作有二:一是舉辦工、 礦、電各業以應政府抗戰之需;一是運銷事宜。所謂的出口礦產即鎢、銻、錫、汞等 特種礦產。 抗戰期間,中國因為財政的匱乏,軍需的不足,亟需各前提的國際社會並不能真正伸 出援手。中國要以本國所特有國的借款。在中國所蘊藏的資料中,鎢、銻藏量高居世 界第一的藏量則較不重要,但因它們都是有關軍需工業的重要資料下,以換取中國所 需的軍火及各項工業產品。 中國戰時輸出特礦,一則提昇本身的抗戰力,一則幫助之虞。所以資源委員會特統制 特種礦產,自有其不可磨滅的 本文的討論,除前言,結論外,分為四章。 第一章,探討統制特種礦產的原因。先由中國既有的資源基礎,再由中國財政,運需 兩方面,分析統制特礦的主要觀念。 第二章,討論中國和各國借款的簽訂以及統制機關的確認特種礦產為抵押品的各國借 款;第二神職人員敘述中國為因應償還之歷史。 第三章,討論特礦統制工作的推展。以生產,運輸,推廣。 第四章,檢討資源委員會統制特種礦產的成效。 本文所使用的資料,以庋藏於中央研究院近史所以及國為主,其次為資源委員會出版 的月刊、季刊、公報。 第一節由統制法規之頒布與各地之反應談起,第二∼四節, 則以價格為討論之中心,分述資委會統制活動中產收,運輸,銷售三種業務的推展情 形及其所遭遇之困難。 第五章,檢討資委會統制特種礦產之成效,並探究影響資委會統制成效的最大的環境 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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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貿易法三二七條-我國產品涉案之研究

賀光輝, HE, GUANG-HU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全文共一冊,約陸萬字,分陸章拾捌節。 第一章:「緒論」,說明本論文之研究動機、研究架構與限制。 第二章:「美國貿易法理論與實務」,探討美國貿易法有關進口救濟之基本架構;美 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組織與運作;美國貿易法三三七條之立法淵源。 第三章:「三三七條之違反與救濟」,從實體法觀點研究構成三三七條違反之基本要 素;國際貿易委員會可採取救濟措施;公共利益與政策考慮因素。 第四章:「三三七條訴訟程序」,從程序法觀點探討三三七條進行訴訟之整個處理程 序;與一般司法程序之比較;答辯時應考慮之因素。 第五章:「我國產品涉案分析」,簡單介紹我國歷年來被美國指控違反三三七條之案 件;特別針對由任袋、立式銑床、電腦等案件深入研究其攻防之缺失,並對未來可能 涉案者提出綜合建議。 第六章:「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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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義務之研究

劉文隆, LIU, WEN-LO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主要係依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來探討公務員之義務,必要時並輔以其他相關規 定及就實務現況諸如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議決書等互為比較檢討,間亦參引他國有關 規定。除導論及結論外,內文共分六章,約十一萬字。 第一章為公務員義務概說,包括公務員義務之意義、特徵、分類以及其發生與消滅。 第二章為忠實之義務,包括義務、特質以及與任用、宣誓、服務之關係。 第三章為執行職務之義務,包括執行職務之時間,應遵守之準則及兼職之檢討等。 第四章為服務之義務,包括職務命令所應具之要件及違法職務命令之服從義務等。 第五章為保守機密之義務,包括保密之理由、限制、 密之責任以及與言論自由之關 係等。 第六章為保持品位及恪守官箴之義務,主要係自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懲戒議決之案例來 說明,並論及公務員參加政治活動之限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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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農貸之分析

李育志, Li, Yu-Zh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首章緒論,扼要說明研究之目的與方法,並詳述農貸之意義,特性與原則,在基本上,可以了解農貸的目的,功能與特性: 在理論上,得以確知農貸方式應遵循的原則。 第二章就目前台灣農業經濟情勢予以探討,並分析農家經濟能力。從分析中可以發現,台灣農家所得低,淨利少,尤其對於資金的需要,極為迫切。在負債方面,農家借款情況日趨普遍,借款金額亦逐漸增加,農民除了生產費用需借款外心生活費及清償舊債亦需告貸,從而推知,農家資金是非常缺乏的。在償債能力方面,本省農家的償債能力,無論長期或短期的都很小,尤其在耕地一公頃以下的小農,其債務負擔能力更為薄弱。目前台灣農家以小農為多,問題嚴重,自不待言。 第三章簡介農貸機構與其業務概況,主要在於分析本省農貸機構資金的供給,經營及其業務概況。台灣農貸機構可分為三大類: 第一類為農業金融機構,第二類為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第三類為其他金融機構。五十九年七月中央正式成立「農業金融策劃委員會」,統籌策劃全國農業金融事宜。是年年底,全體農貨機構貨款餘額為一七○億元,其中第一類機構貨款餘額佔七九。五七% ,第二類佔一六。七一% 。第三類佔三.七一% 。農貨機構貨款資金以吸收存款為主,資金籌措不易,中長期資金尤感缺乏,再以農貨成本偏高,農貨機構經營較為困難,這些問題必須設法解決,則農貨業務始能順利推展。 第四章分析本省農貨方式,對貨款之程序、用途、利率、限限、擔保又償還方式、借款人違約之處置等問題逐一的探討。貨款乃屬契約行為,在法律上有必須遵循之規定,本省的農貸方式,尚稱簡便,惟農貨利率,極須降低,貨款期限與擔保方式,有待放寬,期能符合農民的經濟負擔能力。 第五章論農業現代化與農貨政策,旨在闡釋農業發展與農貨在政日本政府的「制度金融」,農業近代化資金制度及新資金制度等,在農業金融發展史上。大放異彩,實值得吾人效法者。再者農貸欲促使農業生產增加,及解決農家資金的問題。則農貸制度必須與產銷制度密切的配合。並建立農場經營計劃貸款制度,徹底實施輔導農貸、預算貸款及根抵押等方法。 第六章對於農貸制度提出若干的建議,這些建議乃針對分析的結果,提出最主要的意見。農貸應做通盤性的計劃貸放,故與其有關的問題,必須一併考慮。如建立有系統的農貸組織與制度,設立固定性農貸基金,發行債券、廣籌財源,再輔以農貸服務。使成為適合農民需要之農貸制度。 第七章結論: 說明農業發展的問題,極為複雜,農業金融是不可忽視的一環,政府應負起策劃之責,並作大量的投資或貼補利息。農貸機構應善盡扶助農業生產之使命,以求增加農民收入,繁榮農村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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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立法委員選擇常設委員會之研究-以第四屆立法委員為例

蕭怡靖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研究利用文獻分析、調查研究及深入訪談法,以第四屆立法委員為例,探討我國立法院各常設委員會,在立法委員進行選擇參與時的冷、熱門程度,以及影響立法委員選擇參與常設委員會的因素為何?又在相關的影響變數中,筆者進一步以logit模型來分析哪一個變數的影響力最大。 研究結果發現,「財政」、「經濟及能源」與「交通」等三個常設委員會是多數立法委員所急欲登記參加的熱門委員會,而「外交及僑務」、「司法」與「法制」委員會則是最不受到立法委員選擇參與的冷門委員會。另外,「政黨因素」、立法委員的「個人因素」及「選區因素」等,皆會對於立法委員選擇參與不同常設委員會造成不同的影響。其中影響立法委員選擇參與熱門常設委員會的最大因素是「擔任黨團幹部」,其次是「農漁業縣市選區」與「地方派系背景」,再者則為「擔任企業董監事」與「商業經歷背景」;而影響立法委員選擇參與冷門常設委員會的因素,則需視該常設委員會的職權性質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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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召集委員議程設定之研究—以政黨為核心之分析

鄭勝元, Cheng,S. Y.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研究之對象為立法院委員會的召集委員,利用文獻分析法、深入訪談法及內容分析法,深入探討召集委員設定委員會議程的過程及其挑戰與限制。同時分析影響召集委員議程設定之因素為何? 研究結果發現制度因素、政黨因素、委員會因素、選區因素和個人因素皆會影響召集委員設定委員會議程的偏好,其中政黨因素更是最重要的影響因素。透過統計模型檢證後可知執政黨召集委員較傾向設定立法議程,反之在野黨召集委員則傾向設定監督議程。此外,不論任何政黨的召集委員都傾向設定本身政黨的立法議程。執政黨和在野黨召集委員設定監督議程的偏好也有所不同。同時召集委員的議程設定存在著政黨聯盟的可能性,以藍綠為分野的政黨聯盟較個別政黨更具解釋力。 而且召集委員也會因為所處的委員會性質不同而產生不同的議程設定偏好。如在法案供給量較高的委員會,召集委員會較傾向設定立法議程特別是的本黨立法議程和定期性業務報告此類的監督議程。 在選區因素上,相較於區域召集委員,不分區召集委員較傾向設定立法議程,同時也會因個人理念與其他同聯盟的召集委員進行合作,而非純粹從政黨標籤去考量。但是執政黨的不分區召集委員仍然較傾向設定所屬政黨或聯盟的立法議程。而在監督議程上則較偏好業務報告和專題報告。 在個人因素上,相對於女性,男性召集委員較傾向設定監督議程,對於本身政黨的立法議程較不忠誠。而新任召集委員為求提升知名度對於引起媒體注意的監督議程如業務報告和專題報告較為熱衷。最後相對於低教育程度召集委員,高教育程度召集委員不僅較傾向設定立法議程,還會與其他同聯盟的召集委員進行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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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媒體不正競選行為之規制-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為例

林靜芬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利用媒體從事競選活動是「人」與「媒體」共同運作過程,其違法責任,依行為主體及被利用之客體,分屬中央選舉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檢調機關管轄,現行法制將「人」與「媒體」責任脫勾處理,易造成選舉政治效益聚合,法律責任負擔分散結果。以93年總統、副總統選舉「三一九槍擊案事件」及95年高雄市長選舉「走路工腳尾飯事件」為例,雖然兩案是否自導自演不應冒然武斷,但每到選舉,利用媒體散播或渲染未經證實謠言,造成選舉不公事件頻傳,揆其主因,利用媒體從事競選活動雖然每個環節均有法律規範,但法律責任卻分別由行為主體(行為人),及被利用之客體(媒體)各自分擔,行政管制無法於第一時間有效管理,常致使類此案例層出不窮,違犯者有侍無恐,故非修法難以為治。 造成選舉效益聚合法律責任分散最大問題,一方面,利用媒體不正競選之新興型態出現,行政機關不及確認;另一方面,選罷法當選無效事由之實體認定及程序方法,排除行政訴訟程序適用。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三條第二、三款規定,當選人有對於有投票權人以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自由行使投票權,或以詐術或其他非法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得以當選人為被告,提起當選無效之訴。此所謂「非法方法」為何?選罷法適用時機為何?選罷法適用時機前之競選行為,完全擺脫選罷法規制是否合理?又,選舉是群體連續操作結果,當選無效訴訟之提起僅限於當選人行為,對於其競選團隊所為之不當違法行逕完全排除是否公平?從歷次判例觀察,因「非法方法」導致當選無效者竟無一例,可見法官在審判上,仍以候選人是否有具體作為,並產生相當因果關係之損害,為衡量標準,忽略選罷法終極目的,在於公平選舉之超個人法益捍衛,未必以被害人之有無為斷。 其次在訴訟程序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一○條規定,選舉、罷免訴訟程序,除本法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性質不同,前者在解決私法上糾紛,採當事人進行主義、辯論主義。後者攸關公益,在解決公法上爭執,採職權調查主義,有關當事人之適格、認諾、自認、舉證責任、攻擊防禦等限制,不得準用民事訴訟程序規定。選舉訴訟並非執著是否應排除民事程序之適用,最大問題在於當事人間舉證責任分配不對等,或許回歸行政訴訟程序後,以當事人為區分點,凡當事人一方,其競選種類與其現任公職身分高度相關者,適用行政訴訟程序;倘兩造皆為一般人民,則依現行法制處理,或可解決舉證責任不公之問題,畢竟握有公權力者,其享有行政資源時,難期待不利用公權力便宜行事,故法律應防範於未然,讓當事人兩造訴訟立足點實質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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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治理機制之研究-以台灣公務人員退撫基金監理委員會為例 / The Governance of the Committee in Taiwan-The Case of Public Service Pension Fund

鍾佳雯, Chung, Chia We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公務人員退撫基金雖非一般企業,但這並不表示公務人員退撫基金可以不必對「資金提供者」負責或懈怠獲致「應有報酬」之責任;公務人員退撫基金為執行特定公共任務之組織,其能否發揮制度設計所預期的功能,將直接影響公務人員退撫基金的營運績效。本研究之主要目的為探討治理變數對基金績效的影響效果。實證結果發現監理委員會的組成結構中,唯有軍公教、學者專家的係數估計值顯著異於零,其他的治理變數對基金績效的影響皆不具有顯著影響效果,另外,股價指數與資產配置對於基金績效存在顯著的作用,股價指數以及資產配置在銀行存款與短期票券,具有正的影響效果,至於配置在有價證券,可能由於受到政治的干預護盤以及對於股票市場的投資監督不佳,所以造成其負向影響效果。 由於治理變數大多對基金績效無顯著影響效果,可能肇因於退撫基金無健全的課責制度,可以考慮減少政府機關代表的數量與其角色,考量委員的代表性與專業性。此外,股市投資為影響報酬與風險最為顯著的投資工具,股價指數與有價證券的資產配置皆對基金績效有顯著的影響效果,對於股票市場的投資需要更加的小心。由於退撫基金由政府管理,欠缺彈性,其投資運用易受到官僚體系與政治因素的影響,未來退撫基金也可以朝行政法人組織來做改革。隨著基金累積金額的日漸龐大,監理委員會功能的發揮與否,與投資運用績效息息相關,將攸關未來退休者的給付與參與者的費率,如何有效發揮監理委員會的功能,是值得關注的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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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最有利標機制之研究

徐孝利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最有利標是參酌先進國家所訂定的一種決標機制,亦是政府採購法重大特色之一。惟最有利標施行以來,不斷發生一些重大的採購弊案,導致政府由原先積極鼓勵推行最有利標,轉變為「應以最低標為決標原則,最有利標決標為例外」,且須經嚴謹認定後方得採行最有利標。 本研究以研究者本身已從事十多年政府採購業務之專業及藉擔任評選委員身分參與其他政府機關標案之經驗,研析相關論文、申訴案例、法令沿革及採購弊案,再以參與觀察及深度訪談之研究方法,發掘最有利標作業程序中所發生之原因及錯誤型態並加以探討。 最後本研究研定最有利標各項作業程序之表格及注意事項,並提出研究發現及研究建議,期能建立機關正確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且確保採購品質。 / The“most advantageous tender”is a type of bidding mechanism developed after considering the pragmatic practices implemented by some of the most advanced countries in the world economy. It is one of the specialties in the procurement act of our government. However, the mechanism has frequently been abused by some of the unscrupulous government employees. The negative impact of such fraudulent abuse has prompted the government to change its policy of promoting the most advantageous tender. The government’s new policy is to sign contracts with those who offer the lowest, but not necessarily the most appropriate, tender. Regulations still permit the use of the most advantageous tender, but only when implemented under the closest scrutiny. The author of this research paper has for decades been involved in government procurement missions as a member of the procurement evaluation committee. He has studied and is familiar with many relevant theses on bidding systems. He has analyzed numerous cases of appeal, the evolution of pertinent decrees and defective purchasing cases. Additionally, the author has examined th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of the most advantageous tender by observing pragmatic practices and conducting in-depth interviews with officials associated with procurement missions. This research paper proposes a series of appropriate procedures and implementation forms necessary to insure that most advantageous tender can be used successfully for government procurement duty. The author also respectfully submits suggestions to government officials to help establish a new set of procurement regulations and procedures. In so doing, the author hopes to increase the efficiency of the government’s procurement work and improve the quality of all items thus purcha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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