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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之研究 / A Study of PRC's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Special Committee林家彰, Lin, Chia-cha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在探討委員會制度的理論之中,「形式理論」(formal theory)、「新制度論」(new institutionalism)與「資訊理論」(information theory)等三個理論為學者所廣泛討論。有別於「新制度論」中多以「理性選擇制度主義」(rational choice institutionalism)為主的論述,本文以「歷史制度主義」(historical institutionalism)為導引、新制度應用架構為基礎,建立以「人員組成方式」、「選舉制度」與「輔助立法機構」做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的三項制約因素。各專門委員會的職權主要可以分為「審議權」、「提案權」、「調查研究權」等三個部分,而研究發現,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確實受到「委員會組成」、「選舉制度」與「輔助立法機構」等三項因素所制約。就制度功能而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在發展上的確面臨到三大挑戰:「委員會組成層級偏低」、「間接選舉制度降低選舉效率,導致選區難以與委員會做連結」、「委員會與其他立法輔助機構功能重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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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決定正當性與公信力強化之研究--以環境影響評估委員會運作為核心陳錦芳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環境影響評估制度雖然在台灣已經實行了將近二十個年頭,由近來民眾對於政府或私人之開發行為,採取激情抗爭手段等「溢流」現象仍然屢見不鮮之情形,如近來的安坑掩埋場事件,從電視頻道的現場轉播中,可以發現二十個年頭雖然已經過去了,民眾對行政機關表達不滿的方式仍然如出一轍,由此可足認建構本制度之最大目的--平衡環境保護與經濟開發,調和住民利益與政府或私人之開發利益--仍然有未竟之處,有檢討之必要。
因此本文以作者親身參與環境影響評估制度之實務經驗,對照法制上建構本制度之規範目的與法理基礎,認為問題之核心,除了注重評估程序中公眾參與之途徑,以增加環境影響評估結果之公信力外,應係在環境影響評估委員會的組織架構之下,如何在實體上作成最富正當性的評估決定,才是建立人民對環評制度信心之關鍵。
職是,本文認為雖然環評委員會形式上屬於內部單位,但是其所為之行政行為已有可能影響人民法律上受保障的權益,參酌大法官釋字第462號的見解,應認為環評委員會為實質的行政機關。接著探討現行環評會之組織與委員的遴選規定,在民主原則、行政效能與行政效率的考量之下,是否有利於最適決定之過程,並提出改進之建議,即為修改環評法第三條使委員會融入全部或部分審查小組之建制精神。而委員會作成決定之理由,屬於判斷餘地之範疇,然就判斷餘地之適用界線尚未有定論之情形,導致委員會於審查時往往流於恣意判斷,並藉諸判斷餘地之保護傘避免司法審查之介入。因此本文認為即使劃分判斷餘地之界線仍然有其難度,至少在判斷瑕疵的認定上,司法不能再如現行實務般採取放任之態度,應就重大而明顯之瑕疵部分進行司法審查,俾使評估決定之正確性及可信度得以提升,也能加強人民對評估決定之信心。
至於公眾參與之途徑,本文認為,我國的環評程序與公眾參與間的互斥程度,與公眾參與本身效力的強度成正比。因此,與效力最強的公民投票相較之下,採取較為溫和但是能夠有效拓展參與深度的公民諮詢委員會之模式,應該比較能夠達成最適參與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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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小教師聘任制度之研究鄭淑嬌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教育工作是百年樹人大業,一連串教育改革的行動方興未艾持續進行著,師資培育方式的改弦更張,國小教師聘任制度的推動,都是教育改革的一環,擔負基礎教育責任之國民小學教師師資之培育、進用方式等攸關教改的成敗。聘任制的精神在於賦與學校自主人事權,由學校任用符合需要的老師,與以往派任制方式大相逕庭。本研究旨在了解我國國小教師聘任制度的現況及實施成效,藉以提出具體建議,作為研議改進現行國小教師聘任制度的參考。
本研究首先對聘任制度的理論與實務進行文獻探討,再進行深度訪談,並佐以參與觀察等研究方法,依據文獻探討與深度訪談意見及參與觀察所得,作為研究架構及依據。
綜合深度訪談及參與觀察結果,本研究主要發現如下:
一、聘任制度人事權由學校自主之立意仍受肯定,有其積極正面功能。
二、終止聘任的規範未完全發揮效果
三、學校放棄人事自主權跡象
四、現行聘任制兼具有派任制時代精神。
五、教評委員欠缺法學素養,讓身為教評委員者對於聘任案的處理都戒慎恐懼。
六、教評會組織設計之各類代表比例應趨於均衡。
七、教師會是教師團體,會影響教評委員決定,干預教評會運作。
八、甄選之紅包文化並未完全杜絕,紅包文化因地區特質差異存在部分地區及學校。
九、不適任教師終止聘期的難題未解決前,無法真正落實淘汰機制,聘期審查流於形式。
十、校長係教評會當然委員且是主席,應掌握聘任最後決定權。
十一、教評會的團體合議方式,確能減輕人事任用上的壓力。
十二、省市介聘審查之「不同意聘任」,適用規範不適任教師之教師法第十四條,介聘審查流於形式。
十三、.家長會代表參與學校人事任用決策之成熟度,應加強。
十四、多元師資素質較以往提升,更彈性、多元、活潑,個人自主性較高,缺乏校園倫理觀念。
十五、聘任制度之實施,學校自主程度並非完整,聘任經費之支應及人力資源投入程度較之派任制時代耗費更多。
依據上述研究發現提出下列具體建議:
一、修正整合教評會設置相關規定暨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二、統一訂定教師甄選相關標準,輔導學校辦理甄選事宜
三、統一訂定學校超額介聘準則,刪除教師法中各類代表比例限制。
四、辦理聘任相關法令及實務運作研習,提升教評委員法令知能
五、設置學校教評會及教育局教評會二級教評會並實施教師分級。
六、應重視甄選過程與結果公平性
七、強化教評會的組織
八、激發教師參與學校事務
九、師培機構師資養成教育中,應加強學生品德教育的陶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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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行政獨立機關獨立性之探討:以中央選舉委員會為中心 / The independent commission: central election commission蔡季軒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在探討我國行政獨立機關之獨立性,並以中央選舉委員會為中心。而在探討我國法制之前,本論文於第二章先討論美國獨立行政管制委員會(Independent Regulatory Commissions)之定義,並觀察其制度設計。蓋因一般認為,行政獨立機關之起源起源於19世紀末期美國之獨立管制委員會,世界各國對於行政獨立機關之建制多以美國法為師,我國亦不例外。透過美國獨立行政管制委員會法制的觀察,本論文歸納出若干項獨立性之建制核心要素。
在本論文第二章第三節起,透過我國行政獨立機關之發展歷程,以定義我國行政獨立機關之內涵、建制目的與建制原則。其中發現,美國獨立行政管制委員會之建制核心要素,與我國行政獨立機關之建制原則是相契合的,換言之,美國法制的經驗是適用於我國法制的。
本論文第三章,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設立的原因與目的出發,再指出中央選舉委員會實務運作所發生的相關獨立性爭議,並以第二章所歸結出的美國獨立行政管制委員會建制核心要素與我國行政獨立機關建制原則,檢視〈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之獨立性程度。
本論文第四章則先行探討司法院釋字第613號解釋,因為該號解釋是我國第一個直接針對行政獨立機關之憲法基礎、組織方式及運作界限所做成之憲法解釋。雖然從此號解釋中多位大法官之協同意見書與不同意見書看來,此號解釋在未來行政獨立機關之適憲性問題上未必可以一一援用,惟此號解釋是我國大法官針對行政獨立機關之憲法定位問題所做成之第一個解釋,在憲政歷史上之意義重大。接著再以第二章所歸結出的美國獨立行政管制委員會建制核心要素與我國行政獨立機關建制原則,檢視2009年6月10號公布施行的〈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之獨立性程度。
本文研究發現,〈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對於中央選舉委員會獨立性之維護確有不足,因而實務上中央選舉委員會之角色定位曖昧不明,常受外界質疑有政治力之介入與干擾。而於〈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公布施行後,新任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將依該法規定之選任方式選任之,則新任委員於行使職權時,學理上應能較舊制下之委員有更高之獨立性,但仍有修正之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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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獨立機關之組織定位與權責分工之研究——以通訊傳播管制為中心 / A Study on the Role and Functions of the Independent Agencies in Taiwan林欣佑, Lin, Hsin Yu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傳統行政機關受限於「行政一體」之限制,必須服從上級機關之指揮監督,未必總是能夠確保行政權之行使係在專業性、公正性與中立性的考量下完成。這樣的國家組織運作,若遇上特定領域或產業,認為有進一步加以管制必要時,容易因無法及時地制定相對應的政策方針,而形成與世界潮流相悖的國家決策,甚至導致抑制國家社會進步的可能,故設置超然獨立的行政組織以確保決策公正、公平與專業即有其必要。
透過本文之研究觀察發現,通訊傳播領域常常因全球化之變遷、科技整合的趨勢與需求而有較大的浮動。對於此種變化,國家行政組織時常面臨著政策、法律上彈性回應之挑戰,由於有這樣的需求,故在組織改造之下,順勢推動了有別於傳統的行政組織,也是本文關注的主題—「獨立機關」。獨立機關在世界上之發展,儘管已經運轉將近一世紀,但不論學術界或實務界,迄今仍在努力透析獨立機關之概念、型態、組織地位與範圍之界定,與一般行政機關間之抗衡關係。本文擬以此方向探討我國獨立機關之組織定位與權責分工等問題,藉以理解獨立機關之設置與管制權限,是否的確為因應某項經濟或社會事務特殊需求,基於專業及去政治化目的考量而設置,且具有最重要的特徵—「獨立性」。另外,本文亦透過組織法上之討論,以表格化之研究模式,探析我國獨立機關之間被賦予之權限及任務為何,並援引美國與德國之法制架構,討論我國近年來引發許多法律上爭議之通訊傳播管制權責劃分疑慮。期能作為我國未來於通訊傳播管制之相關法令修正及實務運作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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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官評鑑制度王心怡, Wang, Hsin-Y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法官代表國家獨立行使職權,地位崇高、責任重大,與國家間之關係為法官特別任用關係。憲法第80條及第81條明文揭示法官獨立審判及身分保障,並透過法官之身分保障以維護審判獨立。但長久以來與法官人事相關法令散見各法,尚無專為法官而制定之法律,致使法官與一般公務人員之區別模糊不清,為此,2011年7月6日制定公布法官法,期健全法官制度,維護審判獨立,確保人民接受公正審判之權利。法官法分11章,本文係探討第5章法官評鑑,為貫徹憲法有關法官為終身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之規定,並為維護良好司法風氣、提高司法公信力、淘汰不適任法官,司法院設「特殊性機關」之法官評鑑委員會,獨立運作掌理評鑑事務,對違反職務義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品行未達法官倫理規範要求的法官,依評鑑結果為適當之處理。
法官評鑑制度自2012年初始施行,依法官法第33條規定,評鑑委員由法官3人、檢察官1人、律師3人、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4人,多元身分共11人組成。而評鑑請求權人係法官個案評鑑移送之前端,請求權人需善盡查證協力及資訊揭露誠實義務,且立法委員、請求機關及法官評鑑委員會應建立良性互信溝通平台,方能發揮評鑑制度最大功能。又法官執行職務適用法律之見解,如發生歧異,乃獨立審判不可避免之結果,是以,法官法第30條第3項更明文:「適用法律之見解,不得據為法官個案評鑑事由」。再者,法官法第30條第2項所定應付個案評鑑事由,則應斟酌受評鑑法官違失行為之動機、目的、手段,以及對公務秩序或侵害之法益所生之損害或影響,於合乎比例原則下,儆誡之目的與手段須相當,而為適當之處分擇定,未來更應於個案中逐漸累積具體化法官個案評鑑之認定基準。
有關法官評鑑與監察院之關係,本文除尊重憲法位階之監察院監察調查權,為減少公共資源因重複調查之耗損,且避免受評鑑人於調查程序之雙重煎熬,建議法評會與監察院間建立個案通報聯繫窗口,以便發現同一案件同時或前後受理時,得早期啟動處理競合的機制。且主張應賦予法官評鑑委員會職權行使獨立性、獨立平行調查權及訴訟實施主體權,蓋法官評鑑委員會代表人民監督法官公正行使職權,善盡法官職權義務之國民主權原理含義,並於法官懲戒事件程序中,扮演促使監察院發動彈劾權之先行程序功能,應賦予更積極法律地位,惟其分享監察院調查權與司法懲戒事件審判程序訴訟主體權,於五權憲法體制下,不無成為第六權之虞,如獨立行使職權,則需依權責相符憲政法理,應有獨立負行政責任與政治責任之機制,是以,長遠建議法官評鑑委員會以改隸監察院為當。
2016年7月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針對法官法中法官評鑑專章修法,所提重點:1.強化法官評鑑委員會獨立性及外部監督、2.賦予法官評鑑委員會主動立案權、3.解決評鑑時效過短及4.請求評鑑人之程序參與權,本文亦已將草案內容臚列各章並加以探討,且有鑑於目前對新制法官法所定之法官評鑑相關文章多僅提出疑慮,而對法官評鑑機制具體運作情形及實證研究均付之闕如,希冀在不違反保密原則前提下,僅將任職法官評鑑委員會期間寶貴之學習與研究經驗撰擬、彙整並提出淺見,以期對法官個案評鑑制度之未來發展略盡棉薄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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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委員會制度的檢視及實證分析— 以審計委員會的職權為中心 / The Establishment and Empirical Analysis of the Audit Committee System- Focusing on the duties of the Audit Committee蘇郁珊, Su,Yu Sha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從2002年引進獨立董事制度,並於2007年引進審計委員會制度;且要求公開發行股票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綜合證券商、上市(櫃)期貨商及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100億元以上未滿500億元之非屬金融業之上市(櫃)公司應於104至106年間完成審計委員會之設置。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20億元以上未滿100億元之非屬金融業上市(櫃)公司應於106至108年間完成審計委員會之設置。本研究將針對已施行近10年的審計委員會制度做一檢視。
本研究採用朱德芳(2013,2014)關於審計委員會制度之研究理念與作法。邀請五位獨立董事做訪談並將訪談內容作整理分析,初步了解臺灣審計委員會實施概況。本研究發現:宜強化審計委員會的功能,以及調整雙軌制漸漸趨向單軌制。 / The Independent Director System was imported into Taiwan in 2002 and subsequently the audit committee system started in 2007. Public companies, brokerages, listed futures firms and securities firms were then required to establish an audit committee. This new regulation also applied to non-securities firms who has capital between NTD $10Bn and NTD $50Bn. It was stipulated that the changes must be implemented between 2015 and 2017. Furthermore, listed firms whose capital exceeds NTD $2Bn but less than NTD $10Bn must establish audit committees in the period 2017-2019. This thesis intends to review and analyze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se audit committees.
This study adopts concepts put forward by distinguished professor Te-Fang Chu (2013-2014) as well as uses the process she developed to verify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legislation in the business world. We invited five independent directors to interview and helped us gain a surface-level understanding of the audit committee process.This analysis resulted in two specific recommendations. First, some functions within the audit committee must be strengthened. Second, the two-tier corporate governance system should be flattened to a single ti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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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會良心」抑「搞事份子」: 香港基督教工業委員會歷史之研究(1959-2004). / 教會良心抑搞事份子: 香港基督教工業委員會歷史之研究(1959-2004) / 香港基督教工業委員會歷史之研究(1959-2004) / "Conscience of the church" or "troublemaker": the history of Hong Kong Christian Industrial Committee (1959-2004) / "Jiao hui liang xin" yi "gao shi fen zi": Xianggang Jidu jiao gong ye wei yuan hui li shi zhi yan jiu (1959-2004). / Jiao hui liang xin yi gao shi fen zi: Xianggang Jidu jiao gong ye wei yuan hui li shi zhi yan jiu (1959-2004) / Xianggang Jidu jiao gong ye wei yuan hui li shi zhi yan jiu (1959-2004)January 2005 (has links)
湯泳詩. / "2005年5月". / 論文(神(道)學碩士)--香港中文大學, 2005. / 參考文獻(leaves 53-57). / "2005 nian 5 yue". / Abstract also in English. / Tang Yongshi. / Can kao wen xian (leaves 53-57). / Lun wen (Shen (dao) xue shuo shi)--Xianggang Zhong wen da xue, 2005. / ABSTRACT --- p.I / 論文撮要 --- p.III / 謝辭 --- p.IV / Chapter 第一章 --- 引言 --- p.1 / Chapter 第二章 --- 香港基督教工業委員會歷任主任生平與思想 --- p.4 / Chapter 第一節 --- 簡美稼(1915-2003,1967-1969在任)的「勞資協調路線」 --- p.5 / 簡美稼的生平 --- p.5 / 簡美稼的工業宣教理念 --- p.7 / Chapter 第二節 --- 馮煒文(1940-,1%9-1980在任)的「站在工人一邊立場」 --- p.9 / 馮煒文的生平 --- p.9 / 馮煒文的工業宣教理念 --- p.11 / Chapter 第三節 --- 劉千石(1949- ,1980在任至今)的「走在社會最前線」 --- p.13 / 劉千石的生平 --- p.14 / 劉千石的工業宣教理念 --- p.16 / 附記(excursus)陸漢思(1936-,1968-1992在任)的「福音與勞工」 --- p.18 / 陸漢思的生平 --- p.19 / 陸漢思的工業宣教理念 --- p.20 / Chapter 第三章 --- 香港基督教工業委員會的歷史發展(1959-2004) --- p.23 / Chapter 第一節 --- 第一階段´ؤ´ؤ始創時期(1959-1969) --- p.23 / 學習及祈禱小組 --- p.24 / 以出版作爲與教會溝通的平台 --- p.25 / 勞工主日 --- p.25 / 聘請專職人員和草擬工作細則 --- p.25 / Chapter 第二節 --- 第二階段´ؤ´ؤ重整時期(1969-1980) --- p.27 / 回應勞工問題及硏究 --- p.27 / 爭取訂立勞工法例 --- p.28 / 與教會聯繫 --- p.28 / 多樣化的勞工教育 --- p.28 / 出版事工 --- p.29 / Chapter 第三節 --- 第三階段´ؤ´ؤ增長時期(1980-1990) --- p.29 / 建立教會情況 --- p.30 / 關注勞工問題 --- p.30 / 倡議行動 --- p.30 / 工潮及勞資糾紛 --- p.30 / 籌辦工會 --- p.31 / 工會教育 --- p.31 / 參與香港民主化進程 --- p.31 / 繼續勞工硏究與出版 --- p.32 / Chapter 第四節 --- 第四階段´ؤ´ؤ轉折時期(1990-2004) --- p.33 / 中國事工組工作槪況 --- p.34 / 香港與國際事務 --- p.34 / 推動香港消費者運動 --- p.35 / 調硏出版 --- p.35 / Chapter 第四章 --- 香港基督教工業委員會在香港教會的身分與角色 --- p.37 / Chapter 第一節 --- 「搞事份子」身份的建立 --- p.37 / Chapter 甲: --- 教會不願意接受工委會工作的原因 --- p.37 / Chapter 一 --- 對工會的恐懼 --- p.37 / Chapter 二 --- 手法強硬 --- p.37 / Chapter 三 --- 缺乏程序 --- p.38 / Chapter 乙: --- 教會拒絶工委會的事情 --- p.38 / Chapter 一 --- 中華基督教會的退出 --- p.38 / Chapter 二 --- 協進會要求獨立 --- p.39 / Chapter 丙: --- 工委會對教會的態度 --- p.40 / Chapter 一 --- 經濟支持 --- p.40 / Chapter 二 --- 互相觀望 --- p.40 / Chapter 丁: --- 工友對工委會與教會的意見 --- p.41 / Chapter 一 --- 工委會受限於教會 --- p.41 / Chapter 二 --- 中立的工會運動 --- p.41 / Chapter 三 --- 傳福音的方法 --- p.42 / Chapter 第二節 --- 「教會良心」身份的建立 --- p.43 / Chapter 甲: --- 教會支持工委會的事情 --- p.43 / Chapter 一 --- 馮煒文的神學反省 --- p.43 / Chapter 二 --- 國際教會的支持 --- p.43 / Chapter 乙: --- 工委會的基督教特質 --- p.44 / Chapter 一 --- 工作動力從福音而來 --- p.44 / Chapter 二 --- 一個屬乎上帝的組織 --- p.44 / Chapter 三 --- 實踐信仰 --- p.45 / Chapter 丙: --- 工委會的教會性質 --- p.46 / Chapter 一 --- 出於上帝的恩寵和肩負獨有的職務 --- p.46 / Chapter 二 --- 先知和僕人的樣式 --- p.47 / 附記(excursus)勞工教會的發展歷程 --- p.47 / Chapter 第五章 --- 總結 --- p.50 / 附件一始創時期「工業委員會」的工作 --- p.52 / 徵引書目 --- p.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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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傳播主管機關之研究 --以美國、英國、馬來西亞與我國之比較 / the study of communication authority --A Comparison with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the United Kindon, Malaysia and Taiwan馬思剛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以比較美國、英國、馬來西亞與我國之通訊傳播主管機關為主軸,由於上述三國近來在通訊傳播主管機關的變革上,各自有不同之改革理念與設計,因此以其與我國研擬中之通訊傳播委員會作比較,一來了解上述三國與我國對於現行通訊傳播主管機關建置或變革考量之原因與設計情形,二來亦從各國比較中尋求值得我國借鏡之處。本文共分六章,第一章緒論首先介紹研究動機、目的與重要之文獻研究,同時對於通訊傳播名詞此一有別於以往之概念定義一並說明之,第二章則就通訊傳播重要之管制理論與實務,包括管制原因與管制機關獨立性、數位匯流等理論對通訊傳播主管機關建置之影響,乃至於國際潮流下通訊傳播主管機關改革之趨勢一並介紹之。第三章與第四章,則分從變革前之背景介紹、建置理念、建置情形等分別陳述四國通訊傳播主管機關變革過程以及建置概況。第五章筆者分別從建置方式與理念、法律依據與獨立性之保障、組織職掌與架構此四個層面比較各國通訊傳播主管機關之異同。第六章結論則針對比較之後提出發現與反思,並就目前我國通訊傳播委員會之建構提出一些建議,以供改進與補強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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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響我國委員會決議送交黨團協商因素之研究 / Party Negotiation or Not: Decision Making in Committees王北辰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自第四屆起法制化的協商制度將國會從多數決原則帶往以黨團為單位,直到第二波國會改革賦予委員會決議是否將議案送交黨團協商的權力,企圖解決第四屆委員會功能被黨團協商機制架空的情形。然而,本研究檢視第五屆與第六屆由委員會決議是否送交黨團協商的提案,發現仍有合計48.1%被委員會送交黨團協商。本文的研究問題即在探討委員會決議是否送交黨團協商是受到哪些因素影響?如何做出決議?席次多寡不同的政黨是否對於送不送協商有不同的態度?
本研究認為,政黨在影響委員會決議是否將提案送交黨團協商上具有影響力,其中又以小黨的態度最為關鍵。相較於小黨在院會多數決原則下的弱勢,透過黨團協商小黨能夠發揮數倍於自己席次比例的影響力。小黨將其他政黨的提案送交黨團協商來達成阻絕的目的,或者透過交換的方式來讓自己的提案能完成協商。小黨偏好黨團協商此審議進程,藉由黨團協商機制小黨對自己的偏好的提案有正面的議題設定能力,同時阻絕其他政黨的提案,即負面的議題設定,因此小黨會企圖使委員會做出將提案送交黨團協商的決議。小黨得透過黨籍委員以及所屬的召集委員促使委員會做出將提案送交小黨偏好的審議進程的決議,即送交黨團協商。
本研究蒐集第五屆、第六屆所有達到委員會決議是否送協商的審議進程的提案,研究結果發現小黨確實影響委員會決議是否送交黨團協商,除此之外,委員會屬性包含委員會專業程度、決議會期以及提案屬性包含有無對案、提案內容、提案規模、是否屬技術性提案也會影響委員會決議是否送交黨團協商。
關鍵詞:黨團協商、委員會、小黨、召集委員、議程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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