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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委員的性別權力模式-以第五屆立法院為例

藍文君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研究以立法院委員會召集委員的權力行使為研究主軸,主要探討在委員會議中,召集委員擔任會議主席所展現的權力行使行為,以及影響其行為的各項因素。首先針對影響召集委員權力行使的各項因素進行t檢定、變異數分析以及多重比較,檢視性別相關及非性別相關因素與召委權力行使行為的關係,以了解影響召委權力行使的重要因素。接著利用立法院公報對召委權力行使行為做文本分析,再針對影響召委權力行使的兩大類因素對合併後的依變數(召委的權力行使模式分數)做多元直線迴歸分析之普通最小平方法(OLS)分析,藉由模型的建立來加以檢證並估計各個變數對於召委權力行使模式的影響程度。 研究結果發現法案來源、委員會性別比例、召委對法案的態度、法案性質及組織文化這五個變數對於召委的權力行使有影響,說明了影響召委權力行使模式的因素除了來自於性別相關因素,也受到組織環境因素的影響,其中又以法案性質因素和組織環境因素為最重要,顯示召委的權力行使模式已經跳脫過去強調生理性別的刻板印象,而取決於條件式的因素,尤其是和性別有關的變數,更是扮演著重要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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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響我國委員會決議送交黨團協商因素之研究 / Party Negotiation or Not: Decision Making in Committees

王北辰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自第四屆起法制化的協商制度將國會從多數決原則帶往以黨團為單位,直到第二波國會改革賦予委員會決議是否將議案送交黨團協商的權力,企圖解決第四屆委員會功能被黨團協商機制架空的情形。然而,本研究檢視第五屆與第六屆由委員會決議是否送交黨團協商的提案,發現仍有合計48.1%被委員會送交黨團協商。本文的研究問題即在探討委員會決議是否送交黨團協商是受到哪些因素影響?如何做出決議?席次多寡不同的政黨是否對於送不送協商有不同的態度? 本研究認為,政黨在影響委員會決議是否將提案送交黨團協商上具有影響力,其中又以小黨的態度最為關鍵。相較於小黨在院會多數決原則下的弱勢,透過黨團協商小黨能夠發揮數倍於自己席次比例的影響力。小黨將其他政黨的提案送交黨團協商來達成阻絕的目的,或者透過交換的方式來讓自己的提案能完成協商。小黨偏好黨團協商此審議進程,藉由黨團協商機制小黨對自己的偏好的提案有正面的議題設定能力,同時阻絕其他政黨的提案,即負面的議題設定,因此小黨會企圖使委員會做出將提案送交黨團協商的決議。小黨得透過黨籍委員以及所屬的召集委員促使委員會做出將提案送交小黨偏好的審議進程的決議,即送交黨團協商。 本研究蒐集第五屆、第六屆所有達到委員會決議是否送協商的審議進程的提案,研究結果發現小黨確實影響委員會決議是否送交黨團協商,除此之外,委員會屬性包含委員會專業程度、決議會期以及提案屬性包含有無對案、提案內容、提案規模、是否屬技術性提案也會影響委員會決議是否送交黨團協商。 關鍵詞:黨團協商、委員會、小黨、召集委員、議程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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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召集委員議程設定之研究—以政黨為核心之分析

鄭勝元, Cheng,S. Y.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研究之對象為立法院委員會的召集委員,利用文獻分析法、深入訪談法及內容分析法,深入探討召集委員設定委員會議程的過程及其挑戰與限制。同時分析影響召集委員議程設定之因素為何? 研究結果發現制度因素、政黨因素、委員會因素、選區因素和個人因素皆會影響召集委員設定委員會議程的偏好,其中政黨因素更是最重要的影響因素。透過統計模型檢證後可知執政黨召集委員較傾向設定立法議程,反之在野黨召集委員則傾向設定監督議程。此外,不論任何政黨的召集委員都傾向設定本身政黨的立法議程。執政黨和在野黨召集委員設定監督議程的偏好也有所不同。同時召集委員的議程設定存在著政黨聯盟的可能性,以藍綠為分野的政黨聯盟較個別政黨更具解釋力。 而且召集委員也會因為所處的委員會性質不同而產生不同的議程設定偏好。如在法案供給量較高的委員會,召集委員會較傾向設定立法議程特別是的本黨立法議程和定期性業務報告此類的監督議程。 在選區因素上,相較於區域召集委員,不分區召集委員較傾向設定立法議程,同時也會因個人理念與其他同聯盟的召集委員進行合作,而非純粹從政黨標籤去考量。但是執政黨的不分區召集委員仍然較傾向設定所屬政黨或聯盟的立法議程。而在監督議程上則較偏好業務報告和專題報告。 在個人因素上,相對於女性,男性召集委員較傾向設定監督議程,對於本身政黨的立法議程較不忠誠。而新任召集委員為求提升知名度對於引起媒體注意的監督議程如業務報告和專題報告較為熱衷。最後相對於低教育程度召集委員,高教育程度召集委員不僅較傾向設定立法議程,還會與其他同聯盟的召集委員進行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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