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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委員會的特種□產統制林蘭芳, LIN, LAN-FA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資源委員會的特種礦產統制(1936-1949 )
資源委員會是抗戰時期舉辦國防工業,充實抗戰力量最重要工作有二:一是舉辦工、
礦、電各業以應政府抗戰之需;一是運銷事宜。所謂的出口礦產即鎢、銻、錫、汞等
特種礦產。
抗戰期間,中國因為財政的匱乏,軍需的不足,亟需各前提的國際社會並不能真正伸
出援手。中國要以本國所特有國的借款。在中國所蘊藏的資料中,鎢、銻藏量高居世
界第一的藏量則較不重要,但因它們都是有關軍需工業的重要資料下,以換取中國所
需的軍火及各項工業產品。
中國戰時輸出特礦,一則提昇本身的抗戰力,一則幫助之虞。所以資源委員會特統制
特種礦產,自有其不可磨滅的
本文的討論,除前言,結論外,分為四章。
第一章,探討統制特種礦產的原因。先由中國既有的資源基礎,再由中國財政,運需
兩方面,分析統制特礦的主要觀念。
第二章,討論中國和各國借款的簽訂以及統制機關的確認特種礦產為抵押品的各國借
款;第二神職人員敘述中國為因應償還之歷史。
第三章,討論特礦統制工作的推展。以生產,運輸,推廣。
第四章,檢討資源委員會統制特種礦產的成效。
本文所使用的資料,以庋藏於中央研究院近史所以及國為主,其次為資源委員會出版
的月刊、季刊、公報。 第一節由統制法規之頒布與各地之反應談起,第二∼四節,
則以價格為討論之中心,分述資委會統制活動中產收,運輸,銷售三種業務的推展情
形及其所遭遇之困難。
第五章,檢討資委會統制特種礦產之成效,並探究影響資委會統制成效的最大的環境
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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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後新興工業化國家的技術學習和養成-以臺灣造船公司為個案分析(1948-1977)洪紹洋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研究以臺灣造船公司作為後進國家工業化發展的一個案例,觀察其如何藉由繼承日治時代地的設備和部分人力資本,在戰後引進中國大陸的技術人員,作為發展的初始點。
1950年代起,政府經由產業政策協助造船業發展,並經由美援提供資金的援助,引進國外技術發展造船。1957年政府為了快速擴大造船事業,將臺船公司租賃給美國殷格斯公司,成立殷臺公司。但由於當時臺灣工業化程度尚未成熟,加上管理營運策略的失當,最後導致虧損收場。
對臺船公司而言,最重要的轉捩點是在1965年以後引進日本石川島公司的技術,開始系統化進行造船事業。在這段時期中,臺船公司在生產面、財務面等經營指標獲得改善。然而,在自製率方面至1970年代仍然無法大幅度提高,是受限於臺灣整體工業化尚未達到成熟的原因。
在造船人力的養成方面,最初臺船公司是經由員工訓練計畫和藝徒訓練班成立,由公司內部自行訓練人才。自1950年代末期的殷臺公司時期,經由建教合作的方式於海事專科學校成立造船工程科,開始經由科班教育培養人才。1960年代與石川島公司技術合作後,臺船公司開始派遣大量員工赴日本受訓,學習造船技術。1970年代後隨著臺灣大學船模試驗槽的竣工和聯合船舶設計中心的成立後,始逐漸具備造船的研發能力。
大致上,由於造船業所需資金龐大且回收時間長,臺灣政府並未如同日本與韓國政府,提供強而有力的產業政策,協助造船業即時進行產業升級。再者,政府並未協助建立一個良好的船舶交易制度,最終使得最後臺灣造船業發展的商業成就無法取得成功。
以臺船公司的個案的研究結果而言,並不支持新古典學派以市場經濟和出口導向的假說。但是卻能夠支持修正學派的假說,政府的角色在造船業發展的支持與否,扮演著重要的角色。在技術學習方面,除了企業本身的學習與成長外,更需要政府產業政策的支持,才有可能獲得較為成功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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