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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訴訟制度之研究 / The research of collective party suits

余銘軒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過去在農業社會,訴訟往往發生在一對一的個人之中,但是近年來因科技進步、工商業發達,隨之而來的各種公害現象及大量生產銷售方法而產生之消費、產品問題,一旦發生紛爭,即可能有成千上萬的受害人,以往一對一之消費模式所產生之消費爭議,已漸漸為集團性之紛爭所取代。同一原因事實,可能只是對一個人造成損害;也可能對多數人產生侵害。而一對一之消費爭議,雖然可以循傳統之民事爭訟程序來解決紛爭,但若屬集團性之爭議,以傳統之民事訴訟來解決紛爭,功能上即稍顯不足。 我國雖先後修正公布民事訴訟法第44條之1 至第44條之3,及消費者保護法、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等訴訟制度,以期解決小額多數人之糾紛類型,然制度良意雖佳,卻也面臨設計上不盡周全、欠缺誘發機制及使用率低之困境,相較於美國集團訴訟的案件量以及對社會、政策之影響力,顯然我國相關集體訴訟制度仍有改進之空間。有鑑於此,本文即以我國私法上所規定之集體訴訟型態為範團,以文獻分析之方法,蒐集國內有關集體訴訟之相關文獻,並參酌美國有關集體訴訟制度規定、發展之立法例,以瞭解我國集體訴訟之法理基礎;並從我國民事訴訟法之選定當事人制度、消保法之團體訴訟及投保法之團體訴訟等制度出發,探討多數人紛爭事件之解決所依循之訴訟法理何在,並從中瞭解多數紛爭當事人之權利救濟,如何在兼顧保障當事人訴訟權保障之前提下,能獲致紛爭解決一次性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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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代位訴訟之研究

戴世瑛 Unknown Date (has li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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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行政訴訟制度之研究

范德助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行政爭訟為近世法治主義之產物。在法治主義下,三權分立,遂為一般民主法治國家所接受。藉國家權力相亙制衡,人民自由得以妥善保障。惟二十世紀以來,法治政治本身,雖依然不變,但其內容與方法,已變為積極和機動的法治。就行政方面而言,因公務量的增加,質的專門化,以及應付緊急情事之需要,在一個富創造性之社會中,許多彈性作用之委任立法,既為不可或缺的措施。委任立法之發達。行政權遂得以擴張,行政權擴張的結果,造成了行政之優越性。於是如何於人權保障與行政優越之間得一平衡,及是主要討論之課題。換言之,在顧及國家就社會生活肩負起日益擴張的任務中,一面提高行政效率,而不至於使行政官吏流於獨斷。一面維護法規尊嚴,以保障人民的權利,達成法治國家的理想。因此行政爭訟制度之出現,及是符合民主與法治的要求下必然之現象。 法國在其特殊的歷史環境下為第一個將行政爭訟具體付諸實現的國家。而德奧等國,更基於以上之理論,而仿傚法國制度,確立了行政審判制度。英美法系的國家,在「法律主治」(Rule of Law) 之原則下,也因適應事實之需要,採用行政司法制度,設立特別而專門的行政裁判機關。但普通法院,仍然保留最後裁判權。由此觀點言,雖是司法權優越的修正,但仍有濃厚的司法色彩,其所注重的是人民權利的保護及司法尊嚴的維護;至行政效率的增進,仍居次要地位。 行政審判制,並非我國固有制度。乃與西洋近代政治理論如民主政治、三權分立、保障私權、法治原則,同時輸入中國。我國行政審判制度,初期創於民國三年,由平政院而開始,後於中國廿一年公布行政法院組織法,成立行政法院。與最高法院並立,同直隸於司法院。全國祇一所,置首都所在地。以受理全國行政訴訟案件,迄於斯今。 本文在研究我國行政訴訟審理機關之組織、程序、及其運用。惟我國行政訴訟法,將訴願列為提起行政訴訟之先行程序。故本文亦將訴願併列討論。為期資料之系統分析,本文乃用歷史之研究法,將有關問題作溯本求源之探討。例如論及我國訴願制度,行政法院之組織,既將其演進的歷程,作有系統之敘述。次用統計方法,以洞察其真正意義之所在。例如就行政院近年來之訴願決定,以及行政法院之裁判,均作數字上之統計分析,並將其分類以歸納,得知現況之實情,以預測未來之發展。再用比較方法,以瞭解各國制度之優劣,作研究改進之依據。例如在第二章中,係就各國行政訴訟制度,作一概括性之敘述,然後在各章有關問題上,就大陸法制與英美法制之行政爭訟,作一此較分析,得出共同發展之趨勢。終以說明行政爭訟在今日民主法治之社會中,其存在之理由。 本文共分七章,第一章為「緒論」,探討行政訴訟之概念,並說明行政訴訟之性質。第二章為「各國行政訴訟制度」,介紹世界各主要國家之先行政爭訟,由萌芽時期說明到現況之發展。第三章為「我國行政訴訟之先行程序—訴願」。先後討論訴願制度之創立,訴願之事項。審理之機關,以及審理之程序。第四章為「我國行政法院」,先以敘述民初之平政院,以明我國行政訴訟之源流,次以討論行政法院之組織及評議,終以說明行政法院之現況。第五章為「行政訴訟程序」,計含有訴訟之提起,訴訟之審理。裁判之類型,以及再審,損害賠償等。本章主要乃在引證各國裁判權之類型,以說明我國行政法院管轄權之範圍。第六章為「裁判機關之權限衝突」,先說明各國裁判權之劃分依據,次言我國行政法院裁判權衝突之解決途徑,並舉實例說明之。第七章為「我國現行行政訴訟制度之檢討」,分別就訴願制度上,及行政訴訟制度上。有待商權的幾個問題,一一論述。在檢討之餘,竊據管見,臚陳七項改進意見,用盡研究之遺意。末以「結論」,乃擷全文要旨論述之。 本論文之撰寫,原擬以「各國行政法院之比較研究」為題,惠蒙本所前主任張師金鑑教授示以:「各國行政法之有關資料,目前尚屬短缺,未若以中國制度之論述為主,參以各國之有關規定及學說,綜合論述為宜」。誠屬確當,至為感激。本文能以有成,有賴於張師鏡影教授,悉心指導,獲益良多,當永誌不忘。又行政院朱參議彝訓,行政法院酆書記官長惕庵等,熱心指教,解答疑難,及慨允提供諸多寶貴資料,謹一併致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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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鑑定對於訴訟結果之影響分析 -以民事訴訟為例 / A study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forensic accounting litigation support and the outcome of civil action

林明誼, Lin, Ming Y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研究主要探討臺灣地方法院民事訴訟案件,透過會計鑑定之輔助,是否可以提升訴訟之經濟性。本研究將訴訟之經濟性分別以上訴與否、維持原判決與否、和解與否三項變數來加以衡量,採行法律實證分析。實證結果顯示執行會計鑑定不能夠降低兩造當事人上訴之比例,且達統計顯著水準、不能增加上級審法官維持下級審法官判決之比例,但未達統計顯著水準、不能增加兩造當事人和解之比例,但未達統計顯著水準。推論原因為有執行會計鑑定之案件其案件本身較為複雜且困難,而複雜案件本身上訴率即較高、維持原判決率即較低及和解率即較低。 / The purpose of this study is to investigate whether using forensic accounting litigation support service to assist civil litigation cases proceeded in Taiwan District Court enhances the economics of litigation. The study adopts empirical legal research approach to examine the impacts of forensic accounting litigation support on the the outcome of civil action. The study uses three indexes to measure. The indexes are appealing or not, affirming appeals or not and reaching a settlement or not. The results indicate that (1)if court used forensic accounting litigation support, the appeal rate will not be lower and it reach statistical significant level;(2) if court used forensic accounting litigation support, affirmed appeals rate will not be higher but it didn’t reach statistical significant level;(3) if court used forensic accounting litigation support, settlement rate will not be higher but it didn’t reach statistical significant level. According the analysis, the potential cause includes the civil action cases which use forensic accounting litigation support are more complicated than the civil action cases don’t use. There are the more complicated civil action cases having higher appeal rate, lower affirmed appeals rate and lower settlement r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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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選舉罷免訴訟制度之研究

黃雅榜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民主政治之推行,必先具備若干條件以為基礎,而選舉罷免之自由公正實為其中之一。因為民主政治既為以人民為主之政治,選舉罷免正是人民表現其意志之最佳方法及程序。 我們很幸運生於此時代-“以數人頭代替打破人頭,以選票代替槍彈的時代”,我們既然接受了這種制度,開始將這種制度種植在我們自己的國土上,毫無疑問的,在我國悠久的政治發展史中,它將會是一件極重要的大事。 任何一種制度不可能自始就是完美的,我國的選舉罷免制度實行至今,仍未達至善之境地,其最重大的關鍵,乃在於選風之不易達到廉潔之階段。因此政府乃制定選舉罷免監察與選舉罷免訴訟兩制度以為防治與補救,本文乃以選舉罷免訴訟制度為中心而作一全盤之檢討,其中並論及選舉罷免監察及妨害選舉罷免之取締,因為前者乃為選舉罷免訴訟之起訴者,後者為提起選舉罷免訴訟之憑藉,三者實為一體相關的。 本文共分七章,第一章「導言」,在闡述選舉罷免與民主政治之關係,並提及在我國之發展情形及施行概況,本章之最後則談及我國當前之選舉罷免風氣問題,以為往後各章之前導。 第二章「選舉罷免訴訟之意義、性質及功用」,乃從法規規定上著眼,視其規定為何以及在對端正選舉罷免之風氣上有何功用。 第三章「選舉罷免訴訟之審理及判決之效力」,本章乃討論選舉罷免訴訟之當事人及審理機關與程序,最後並以一審終結制及法院判決之效力作了深入的探究。 第四章「妨害選舉罷免行為之取締」,提起選舉罷免訴訟之大前提必為違法或違反規定之行為,因此本章乃就現行之刑法及台灣省妨害選舉罷免取締辦法、中央公職人員增補選辦法及中央增額民意代表選舉辦法等所規定對妨害選舉罷免行為之取締作詳細之論述,並對其中不合實際及遺漏之規定加以補正,以求對妨害選舉罷免行為之取締能夠更確實且達到立竿見影之目的。 第五章「我國選舉罷免監察制度及其與選舉罷免訴訟制度之關係」,選舉罷免察機構為選舉罷免訴訟之起訴者,二者互有關聯性,因此本章乃闡述我國選舉罷免監察制度之源由及其執行機構之組織概況與職權,最後以與選舉罷免訴訟制度之關係為主題而結束此章。 第六章「選舉罷免訴訟案件及妨害投票治罪案件之分析與檢討」,此章以一些統計表及判案簡表對被判選舉無效、當選無效、撤回訴訟及駁回之訴,以及因妨害投票而受刑事治罪者作詳盡之分析檢討,以明我國當前選舉違法行為之一斑。 第七章「結論」,此章乃以整個選舉罷免訴訟制度為中心,從與其相關之法規、制度及風氣潮流各方面作全面的評估與補正,以作為全文之終結。 本文之撰寫,乃著重於民國三十九年以後在台灣省之選舉罷免,由於罷免案件極少發生,因此論及之處極少,但由於我國既有罷免權之存在,是則仍不可棄而不談。至於本文因引用之法規極其繁多與復雜,就選舉罷免法規言中央與地方所適用者並不相同,而選舉罷免監察機構亦中央與地方大異其趣,因此本文全篇之撰寫,為兼顧中央與地方,難免有所雜亂,是則尚祈指正。 在本文撰寫之期間內,承蒙吾師項昌權教授細心指導與諄諄教誨,使本文得以完成,於此特表由衷感謝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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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之舉證責任

張昌邦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舉證責任係當事人在訴訟上為證據提出之責任。我國舊刑事訴訟法之訴訟制度,採澈底的職權主義,當事人之提出證據,係以協助法院發現實體的真實為目的,究其性質,為基於當事人之權利性。新刑事訴訟法兼採當事人主義之精神,規定檢察官負有舉證責任,並認當事人得為證據之提出。此規定之真義如何?性質如何?效果如何?皆為待解決之問題。本論文係就我國刑事訴訟法所採之基本訴訟制度加以分析,注重當事人舉證責任性質之探討,參酌英美法、日本法及其學說而為比較研究,以期就諸問題得一正確之解答。 本論文計分六章。 第一章「緒論」。本章重在觀念之澄清,先就舉證責任之理論背景扼要敘述;次就舉證責任與法院審理義務二者加以區分,藉澈底職權主義下舉證責任問題之探討,以避免二者之混淆;最后就各種不同刑事訟訴制度下舉證責任之作用,加以論述。 第二章「主張責任」。言舉證,必先有主張,離主張,無所謂舉證。主張責任係當事人提出訴訟上爭點事實之責任;舉證係以經主張之事實為對象。是以本章就主張責任之概念、性質、內容及分配諸問題,一一詳加說明。並就主張責任與舉證責任二者之關係,加以探討,進而分析因法院職權之介入,對二者關係所產生之影響。 第三章「舉證責任」。舉證現任之意義,因各國刑事訴訟所採制度之不同而異。本章由刑事訴訟之基本制度加以分析,藉之推敲舉證責任之真義。關於舉證責任之分配,則依據被告無罪推定之基本法則而為推論。基此法則,原則上被告並不負無罪之舉證責任,而應責成訴追者就被告之犯罪加以證明。於例外情形,為遏止某種犯罪所為立法技術之運用,因使被告負舉證責任,則為舉證責任分配之例外。對於舉證之程度、轉換、及效果諸問題,亦本各種訴訟制度之特質,一一加以解決,以免生附會之論。 第四章「提出證據責任」。在本章,由性質之探究,將提出證據責任與舉證責任加以區別;從性質之區分,以避免學者用語差異所產生之混淆。再本提出證據責任之性質及在訴訟上之作用,討論提出證據責任之分配、程度及效果諸問題。基於性質之不同,可明瞭提出證據現任與舉證責任,在訴訟上具有不同之效果與功能。 第五章「舉證責任之免除」。將無庸舉證之事實,分節討論。公知事實,因係一般人所周知,是以無舉證之必要,此為各國所同,於第一節敘述之。裁判顯著之事實及職務上已知之事實,是否得免除舉證責任,學者意見不一。在第二節中就各不同主張加以論列。英美法有裁判上認知之制度,其範圍如何?另以一節討論之。至於推定法則,負舉證責任之當事人,因該法則之運用,而免除舉證責任。於第四節中說明法律上之推定,係因法律之規定,而為專斷之演繹。事實上之推定,係論理的且歸納的推理作用。強調事實上之推定,應不可欠缺蓋然性,或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第六章,「結論」。綜論各種訴訟制度下,舉證責任問題之理解。強調被告無罪推定之原則,以期人權之保障。本文認為,舉證責任規定之運用,應注重舉證責任之效果,方能發揮其功能。至當事人亦應善盡其提出證據責任,協力於訴訟之進行,方可達到刑事訴訟發現實體真實之目的。 本論文承蒙陳師樸生教授指導,關於大綱之擬定,寫作之重點及疑難之問題,均一一加以指示或解答,耳提面命,嘉惠良多。陳師於百忙之中,數度閱稿,備極辛勞,謹致誠摯之謝意。又承所主任李元族教授之關切鼓勵,予以許多寶貴之指示,獲益非淺,尤為感激。曹師鴻蘭及楊師敦和惠示珍貴資料,亦併此致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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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國際專利訴訟為例探討台灣廠商之專利品質 / Using International Patent Litigation as Examples to Evaluate Taiwan High Tech Industry Patent Quality

陳怡婷, Chen, Yi Ti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專利侵權訴訟成為近年最熱門的議題之一,各國公司皆主動或被動的參與其中。台灣廠商,尤其高科技產業,近年常被報導在專利訴訟中敗訴且損失大筆權利金;然而台灣廠商所擁有的專利數量龐大,和敗訴的情形呈現對比。 專利侵權訴訟失敗的原因諸多,包含智財策略、專利權管理、專利品質等因素。本研究針對專利品質這項因素,以國際專利訴訟勝方專利為標的,探討專利品質及特性,做為台灣廠商在申請專利時之參考。 本論文針對研究對象進行基本被引證數(forward citation)分析,以及使用品質檢驗表分別檢核美國廠商及台灣廠商美國專利之品質。所得結果顯示多數研究對象之專利被引證數確實高於該年度的平均被引證數。專利品質檢驗表檢核結果顯示研究對象確實可能獲得極高分,然台灣廠商之美國專利,也有可能得分不低。 整體研究結果顯示,專利品質被多種因素影響,被引證數只是其一,其餘包含專利技術本身、撰寫品質、前案檢索等,皆影響一篇專利的品質。台灣廠商若在專利撰寫初期即注意這些特徵,應可提升其專利品質,並在訴訟方面有較佳之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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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團體訴訟制度研究 :以我國消費者團體訴訟制度構建為視角 = Research on consumer group litigation system based o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lawsuit system of consumer groups in Mainland China / Research on consumer group litigation system based o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lawsuit system of consumer groups in Mainland China;Research on consumer group litigation system : based o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lawsuit system of consumer groups in China;Based o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lawsuit system of consumer groups in China

潘柯丞 January 2018 (has links)
University of Macau / Faculty of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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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污染司法救濟 :公益訴訟相關問題研究 =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relief : a study on the problems related to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relief : a study on the problems related to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Study on the problems related to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周蘊佳 January 2018 (has links)
University of Macau / Faculty of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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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罪協商制度之研究

陳業鑫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認罪協商」制度即為美國刑事訴訟程序中之Plea Bargaining ,但美國為一聯邦制國家,各州在司法實踐上運作均不相同,Plea Bargaining 的型態也不儘相同,不過其共同點係指刑事案件不經通常審判程序,由檢察官或法官與被告就案件進行協商,以妥協換取被告自我認罪所構成。我國於一九九七年修正之刑事訴訟法正式將「認罪協商」制度引進,體系上置於第七編「簡易程序」內,以第四五一條之一為整個制度之核心條文。 本論文所研究之「認罪協商」不僅指美國之Plea Bargaining ,兼及各國類似制度,其共通特徵乃是刑事案件不經由通常的審判程序,以較簡略之特別程序終結案件,處理速度較一般程序快,目的均在因應大量刑事案件帶給司法當局的壓力。 本論文透過比較法研究,介紹美國實行「認罪協商」制度的情形,以及另一個英美法系國家--英國的情況,並以同為大陸法系國家的德、法、義三國實施「認罪協商」制度所遭遇的難題與挑戰,及其本土化的融合過程,做為我國實施「認罪協商」制度的參考;另外,日本的簡易訴訟程序綜合了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的特色,可為借鏡。 本論文第一章為緒論,介紹論文研究動機、目的,研究對象與範圍,以及研究方法與論文架構。第二章至第四章以介紹美國認罪協商制度為主。第二章闡述認罪協商之概念、定義及發展,從對美國刑事訴訟制度作--概述,找出認罪協商在整個刑事訴訟體系的定位,再對認罪協商作--定義;接下來對認罪協商之歷史沿革、發展作詳細介紹,以瞭解認罪協商制度發生的成因。第三章則介紹認罪協商之法律規範,從憲法基本權利保障條文出發,闡述認罪協商中被告放棄憲法保障的爭議,接著介紹聯邦刑事訴訟規則,描述認罪協商後被告為有罪答辯之前提要件及效果,以及被告撤回有罪答辯之間題;聯邦判決準則則為近年來美國刑事訴訟制度的大變革,對檢察官協商權限監督以及裁量權之規範,產生許多極為深遠的影響。第四童廣泛闡述影響認罪協商因素,首先介紹協商參與者在協商過程中所造成之影響,接著描述協商結果產生的模式,犯罪侵害性、證據強度也都是影響認罪協商的因素。第五章則從法律經濟學之角度出發,探討認罪協商制度,並以選擇理論、均衡模型以及逆選擇現象,解釋協商者的行為趨向。第六章則引介歐洲各國及日本類似制度,英國同屬英美法系國家,認罪協商的施行與美國卻有截然不同的歷史進程;德國與法國則是透過處刑命令之特別程序,非正式地進行認罪協商;義大利則是大陸法系國家中首先明文於刑事訴訟法中規定認罪協商程序的首例,許多規定均足為我國借鏡;日本的簡易公判手續規定,有一些美國認罪協商制度的影子,略式手續則為德國處刑命令的翻版,均值為我國參考。第七章結論部分,則介紹我國簡易程序演進之歷史沿革,以及我國引進之認罪協商制度,對於各界對於認罪協商制度引進國內的看法也予以介紹並對其中部分反對意見加以回應,最後指出現行條文之缺失,並提出改進之建議,期望我國之認罪協商制度能更完善,發揮更多積極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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