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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院審理專利侵權訴訟實務之研究--以第一審為中心 / The study of verdicts of patent infringement in Taiwan's courts

吳俊龍, Wu, Chun Lu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長期以來,在我國法學欠缺研究法院專利裁判實務之情形下,本文從我國審判實務運作之實證面,將八十九年起至九十九年止,近十一年以來的全國各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專利訴訟裁判予以全面量化、分析,藉由專利判決或裁定的統計資料呈現出我國專利訴訟之實務現況,包含各法院專利案件分布情形、當事人是否為外國籍、專利權類型、案件平均審理終結日數、原告勝敗訴比率、撤回率、和解及調解比率、裁定停止訴訟比率、鑑定比率等影響當事人權益的重要數據,藉此瞭解及驗證專利訴訟之本質與特徵,並指出法院因應之道。 又我國智慧財產法院在國人期盼下於九十七年七月成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及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亦在同日生效施行,經比較智慧財產法院成立前後之審判實務現況,應已大幅改善過去專利審判無效率、訴訟程序不當延宕之缺失,並展現出該有之裁判品質,然亦曝露出某些問題值得探討,特別是法院判決不利於專利權人之問題。 最後,本文以專利案件數量最多、質量最重的台北地方法院所終結的專利侵權判決為研究對象,解構專利侵權訴訟案件之類型,從法院審理的角度將訴訟上爭點予以類型化,區分為「程序問題」、「可專利性與有效性」、「申請專利權範圍之解釋」、「專利侵害認定及鑑定」、「不當行使專利權及其他事由」五種主要類型,再從上開五種主要類型細分成不同之次要類型。透過專利侵權判決類型化之結果,將有利於參與者觀察及瞭解法院審理專利案件之一貫脈絡及重心所在,且有助於集中審理,預防突襲性裁判之發生,以及增進專利裁判之一致性與可預測性,進而提昇專利之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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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侵權糾紛民事訴訟解決機制的選擇

沈婷婷 January 2005 (has links)
University of Macau / Faculty of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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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促進義務與逾時提出攻擊防禦方法之失權—以第一審訴訟程序為中心 / Prozessförderungspflicht und Präklusion bei verspätetem Vorbringen

顏銀秋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民事訴訟法於2000年修正時,仿效各國立法例,就事證之提出改採「適時提出主義」,於第196條增訂「適當時期」一語,課予當事人協力迅速進行訴訟之義務(訴訟促進義務)。除課予當事人訴訟促進義務,並於違反時規範失權效果。失權之效果則為攻擊防禦方法之駁回。本論文之內容主要在探討我國失權制度之適用,範圍則限縮在第一審訴訟程序,因此規範在第二審程序之民事訴訟法第444條之1、第447條不在討論之列。討論方式除從學理上探討外,並且評析實務迄今之裁判。 本論文第一章為緒論,第六章為結論。論文之第二章,從歷史上發展逐一介紹事證提出之各立法例—法定順序主義、自由順序主義及適時提出主義,並且說明各主義之優劣。除此,介紹德國、日本及我國在民事訴訟法上訴訟促進義務之內涵及失權效果,蓋我國訴訟促進義務及失權制度之架構,大多參考德日法例,因此有一併介紹之必要,亦有助於本論文第四、五章失權制度之探討。 論文第三章,則針對我國法制,探討訴訟促進義務與失權制度之關係,在此闡述訴訟促進義務之法理依據、類型、失權制度之沿革、機能等,並且說明失權制裁之正當依據—法院先行義務之履行。我國訴訟促進義務可以區分為兩類,其一為「一般訴訟促進義務」,其二為「特別訴訟促進義務」。一般訴訟促進義務僅指一種,即當事人應於適當時期提出攻擊防禦方法,係抽象地宣示當事人有適時提出之義務,違反者規範在民事訴訟法第196條第2項。在爭點整理程序下,特別訴訟促進義務則有兩種,其一為當事人應於準備程序提出攻擊防禦方法,其二為當事人應於法定或裁定期間內提出書狀或就特定事項或所用證據方法予以表明,特別訴訟促進義務之違反則規範在同法第276條、第268條之2。第196條第2項規定,乃違反一般訴訟促進義務之一般失權規定,要求較高之主觀責任要件(重大過失),且由法院裁量是否駁回。第276條、第268條之2規定,則為特別失權規定,要求較低之主觀責任要件(輕過失),前者為強制失權之規定,後者則為裁量失權。 論文第四章,探討「一般訴訟促進義務」。逐一探討其適用範圍、構成要件(「攻擊防禦方法」、「適當時期」、「訴訟延滯」、「意圖延滯訴訟或重大過失」等)。事證之提出倘依法律規定劃分為當事人之責任,則有失權規定之適用可能,反之,在公益性甚高的案件類型,事證之提出應屬法院依職權探知,無失權規定之是適用。違反「一般訴訟促進義務」時,駁回之對象乃「攻擊防禦方法」。民事訴訟法第276條規範,未於準備程序主張之事項,不得主張之,所謂「事項」之範圍應與「攻擊防禦方法」相同。就逾法定或裁定期間之失權,其中逾時提出摘要書狀者,則較難準用第276條規定課予失權制裁,惟仍得於全辯論意旨斟酌之。就逾時提出要件之掌握,法院闡明義務具有關鍵性之地位,有助於具體化適當時期,使當事人行為規範明確。就訴訟延滯之認定,應採取絕對說之立場,無庸區分不同案件類型而有不同之判斷標準。蓋絕對說之檢視標準較為簡單,且契合失權制度之目的,適合我國實務之操作適用。本章除從學理上探討外,並且歸納實務案例予以分析檢討,以釐清實務界對失權要件之掌握情形。 論文第五章,探討「特別訴訟促進義務」。此部分就訴訟延滯之認定,仍採取絕對說,惟排除延滯輕微之情形,若延滯屬於輕微,則不生失權效果。就特別訴訟促進義務之違反,降低責任要件,均改以輕過失為駁回要件,且由當事人釋明其有何不可歸責之事由。「顯失公平」條款,係準備程序失權效、逾法定或裁定期間失權效(民事訴訟法第268之2第2項準用第276條)之例外條款,係在失權要件該當後,最末始應考量,適用上應嚴格解釋。失權要件之存否,當事人不負有主張責任及舉證責任,亦即失權要件事實是否存在真偽不明時,應傾向於准許提出。特別失權規定之主觀不可歸責之事由,明定由當事人釋明之,釋明尚不至於有陷於真偽不明之情形,至於特別失權規定之其他失權要件,當事人仍不負有主張責任及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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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害行為取消権の行使方法とその効果

高須, 順一 23 March 2020 (has links)
京都大学 / 0048 / 新制・課程博士 / 博士(法学) / 甲第22211号 / 法博第244号 / 新制||法||168(附属図書館) / 京都大学大学院法学研究科法政理論専攻 / (主査)教授 潮見 佳男, 教授 山本 敬三, 教授 吉政 知広 / 学位規則第4条第1項該当 / Doctor of Laws / Kyoto University / DF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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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上市公司少數股東權益保護之研究—以少數股東權為中心 / Protection of minority shareholders' interests in Mainland China Listed Companies-Focusing on the minority shareholders’ rights

胡婷婷, Hu, Ting Ti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公司治理是否完善,不僅影響公司自身發展,亦會衝擊國家整體金融秩序。近年來,國際間在公司治理議題上,有強化股東權之趨勢。保護股東權益、便利股東權之行使,對於健全公司治理尤為重要。中國大陸1993年公司法中所架構的公司治理結構並不完整,其中關於少數股東權益的保障機制亦是寥寥無幾。中國大陸公司法於2005年進行了大幅修正。其中,為避免控制股東濫用多數決原則,破壞公司治理之監控機制,2005年公司法賦予少數股東多項權利。少數股東權之設計,不僅是防止董事會濫權,侵害股東利益的監督機制;也是股東平等原則下,少數股東在股東會採多數決下獲得平等對待的具體展現。 本文圍繞中國大陸2005年公司法中所規定的四項少數股東權展開,介紹少數股東之股東會召集權、提案權、代表訴訟和解散裁判訴請權在中國大陸公司法中的具體規定,整理台灣相關立法規定以供參考比較,并嘗試對中國大陸公司法提出完善建議,期能達到強化少數股東權保障之目的。 / Corporate governance not only influences company, but shocks global economics. In recent years, international tendency has strengthened the shareholders’ rights in corporate governance. It is obviously important for corporate governance to protect the shareholders’ rights and interests, and facilitate the exertion. The corporate governance structure in Mainland China Company Act of 1993 was not complete, which on minority interest protection system was also few. In 2005, Mainland China Company Act was substantially amended. In order to avoid abusing the majority rule, damaging monitoring system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Company Act of 2005 gives a number of minority shareholders' rights. This paper focuses on four minority shareholders’ rights in the Company Act of 2005, introduces their specific regulations, sorts out the relevant legislation in Taiwan for reference comparison, tries to put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on Mainland China Company Act to strengthen the protection of the minority shareholders’ righ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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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用代理理論在審計契約行為上之研究

張裕銘, ZHANG, YU-MI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研究係以審計契約行為為研究範圍。探討審計發生之原因與供給條件。並探討審計 價值與審計規模、審計需求之關係。審計人員之法律責任、事務所聲譽,對審計人員 之激勵效果,亦為本研究之主要重點。 本研究運用代理理論與其經濟數量模式為分析之工具。在分析上以單一期間為基礎。 由於以文獻整理為主,並未從事實證之研究,以為本研究之重大限制。 本研究,於文獻探討中,分別討論了與審計攸關之文獻,與審計的發展史。並指出了 審計需求發生的四個條件,與支持審計供給的兩個條件。本研究指出,法律責任與公 眾的信賴是專業發展之必要條件。 本趼究運用數量方法分析審計人員的法律責任與事務所聲譽之激勵效果。並發現,嚴 峻的法律責任除了增加審計的成本以外,並不能提升審計的品質。審計報告使用者之 訴訟行為,則深受其效用偏好與預期影響。本研究並指出事務所之聲譽對審計品質有 正面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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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引進地方自治團體訴訟可行性之研究

蔡宜真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地方立法機關與地方行政機關乃係地方政府兩大機關,地方制度法亦以眾多條文規範兩者之權責範圍、制衡。由此可知,府會互動關係實為地方制度之核心內容,且為地方政治之樞紐。若地方立法機關能依循法定之程序,進行質詢及法案與預算的審議,地方行政機關亦能遵照議會之決議執行政策,兩者皆各守分際,彼此尊重,府會之間能良性互動,地方事務即能順利推動,但因現階段地方政府採取「仿總統制」之設計,地方首長與民意代表成員均各由地方居民直接選舉產生,各自擁有獨立的民意基礎,兩者地位平等,各司其事,互不相屬。然兩權之間又缺乏客觀而具強制力的仲裁機構,如雙方缺乏自制力與妥協精神,府會衝突的潛在因素隨時都會被激發。然無論已廢止之省縣自治法、直轄市自治法,或現行之地方制度法,基本上都是採「上級自治監督機關」協調的機制,亦即由上級地方自治監督機關本其職權,矯正其違法、督導其失職及杜絕其弊流。在實際運作上,由於政黨派系的滲透,不但不能順利化解決衝突,反而往往更加劇衝突,顯示我國社會文化結構上習慣以政治妥協手段解決爭議,而不願訴諸法律制度,交由客觀司法機關解決職及杜絕其弊流。本文藉以引介外國法制,藉以司法程序解決府會衝突,希望為我國府會衝突尋找另外一個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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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刑事法院囑託鑑定程序

陳文哲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近年來隨著經濟與科技的發展,社會型態的轉變,犯罪手法與型態已日趨科技化與國際化,藉由查訪證人或被害人,以掌握犯罪證據之困難度日益提高,復以偵查中保持緘默的犯罪嫌疑人逐漸增加,基於此種偵查環境的改變,傳統上「以人查證」甚或「押人取證」之偵查方法應轉換為「以證追人」或「以證服人」的科學辦案方式,方能於廢除連續犯改採一罪一罰下,讓犯罪嫌疑人俯首認罪。 由於「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致以物證鑑驗連結犯罪嫌疑人、證明犯罪之刑事鑑定,於證據調查或定罪科刑上日顯重要,從案件發現之時起,蒐集並提供犯罪線索,至證明犯罪之各階段,已逐漸取代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自白,扮演著訴訟程序之核心角色。此亦使鑑定人博得「科學審判官」之雅號。 本論文希望藉由日本刑事鑑定流程之介紹,引進該國刑事法院囑託鑑定程序,將彙整歸納後之鑑定流程分成三大部分:首先是「法院囑託鑑定之程序」,其次是「鑑定人實施鑑定之程序」,最後是「評價鑑定證據之程序」。並將論文架構配置如下: 一、緒論(第一章) 二、鑑定與鑑定人(第二章) 三、囑託鑑定之法院程序(第三章) 四、鑑定人之鑑定活動(第四章) 五、鑑定報告之性質及其證據評價(第五章) 六、結論(第六章) 將所蒐集之日本文獻,依上述流程架構,依序彙整學者及實務見解,同時整理出法律爭點,並將我國現行法制適時補充對照於註釋中,最後歸納出本論文綜合性之結論。由於日本刑事訴訟法內容與囑託鑑定程序,與國內不盡相同,為便於閱讀本論文及理解日本制度,特別將該國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規則等相關規定譯成中文附錄於文末,俾使本文內容得與法律規範相互參照。基於相同之理念,自當事人聲請鑑定開始,經過法院選任鑑定人與鑑定人實施鑑定之程序,最後鑑定人提出報告並經法院評價鑑定證據為止之鑑定流程,特繪製成「刑事法院囑託鑑定流程圖」供對照。 訴訟法上之鑑定領域,可說法律與科學交匯與融合之處,由於鑑定人屬於證據方法之一,隨著對科學證據的信賴,凡事講求證據、依賴證據,強調讓「證據說話」,鑑定(人)之重要性不可同日而語,惟從法院調查證據開始,至最後評價證據之過程涉及許多證據法基本原則,此部分鑑定人多涉獵未深,又因鑑定人常欠缺法學背景,對訴訟程序與法律規範及法庭運作方式較感陌生,致有時會出現無法符合法院期待之鑑定方式;而鑑定本身又是認定事實之重要方法,鑑定人常運用科學儀器與技術來分析檢驗物證,並以專業術語呈現,由於涉及較多科學知識之專業背景,致陳述內容與鑑定報告較不易為習文者之法律人士所理解與閱讀,甚或無法判讀鑑定報告,而影響如何評價鑑定證據。 刑事鑑定對國內之職業法官、檢察官、辯護人及專業鑑定人四方,均有學習成長之空間,不僅鑑定(報告)書內容應朝容易理解、簡潔淺顯的方向努力,法律專家為評價證據、詰問鑑定人,亦應盡可能充實刑事鑑定相關之基礎科學知識,而二者或可透過鑑定人交互詰問之制度、專家參審之設計或參酌國外先進國家之法制與運作方式,縮短彼此於科技與法律間背景知識上之差距,在評價證據、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上,將法律專業與鑑定科技作有效之結合。而他山之石可以攻錯,鑑於日本刑事訴訟法與我國刑事訴訟法在繼受德國法上之淵源,希望本論文所引介之日本刑事法院囑託鑑定程序,在選任鑑定人、命付鑑定與再鑑定、鑑定處分與鑑定留置、詰問鑑定人、或是評價鑑定結果與法官自由心證等議題上,能對國內法律學者專家或對日本鑑定制度有興趣者,提供在理論研究或實務運作上之參考。 關鍵辭:刑事鑑定 鑑定程序 鑑定人 鑑定 日本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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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行政行為與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關係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administrative act and the scope of accepting cases in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administrative act and the scope of accepting cases in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李旭源 January 2018 (has links)
University of Macau / Faculty of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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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醫療糾紛民事判決關鍵因素實證分析--以台北、士林、板橋地方法院為例 / The emprical analysis for the major factors of the judgement in medical malpractice civil litigation

方莉莉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以台北地方法院、士林地方法院及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中之符合狹義醫療糾紛定義及其上訴三審共計247筆案件 之相關判決書內容進行研究。主要分析的對象包括判決理由記載內容中,法院對於系爭案件「請求權基礎」、「過失認定標準」、「因果關係」、「舉證責任」以及醫療糾紛案件類型中所特有的「告知義務」等影響判決結果的關鍵因素加以分析。再進一步與學說上針對各該「關鍵因素」在「醫療糾紛」的應用論點相互比較與驗證。並針對各關鍵因素,分別依實務觀點及適用結果加以類型化,或是由醫學觀點提出可能存在的問題及解決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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