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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刑事法院囑託鑑定程序陳文哲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近年來隨著經濟與科技的發展,社會型態的轉變,犯罪手法與型態已日趨科技化與國際化,藉由查訪證人或被害人,以掌握犯罪證據之困難度日益提高,復以偵查中保持緘默的犯罪嫌疑人逐漸增加,基於此種偵查環境的改變,傳統上「以人查證」甚或「押人取證」之偵查方法應轉換為「以證追人」或「以證服人」的科學辦案方式,方能於廢除連續犯改採一罪一罰下,讓犯罪嫌疑人俯首認罪。
由於「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致以物證鑑驗連結犯罪嫌疑人、證明犯罪之刑事鑑定,於證據調查或定罪科刑上日顯重要,從案件發現之時起,蒐集並提供犯罪線索,至證明犯罪之各階段,已逐漸取代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自白,扮演著訴訟程序之核心角色。此亦使鑑定人博得「科學審判官」之雅號。
本論文希望藉由日本刑事鑑定流程之介紹,引進該國刑事法院囑託鑑定程序,將彙整歸納後之鑑定流程分成三大部分:首先是「法院囑託鑑定之程序」,其次是「鑑定人實施鑑定之程序」,最後是「評價鑑定證據之程序」。並將論文架構配置如下:
一、緒論(第一章)
二、鑑定與鑑定人(第二章)
三、囑託鑑定之法院程序(第三章)
四、鑑定人之鑑定活動(第四章)
五、鑑定報告之性質及其證據評價(第五章)
六、結論(第六章)
將所蒐集之日本文獻,依上述流程架構,依序彙整學者及實務見解,同時整理出法律爭點,並將我國現行法制適時補充對照於註釋中,最後歸納出本論文綜合性之結論。由於日本刑事訴訟法內容與囑託鑑定程序,與國內不盡相同,為便於閱讀本論文及理解日本制度,特別將該國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規則等相關規定譯成中文附錄於文末,俾使本文內容得與法律規範相互參照。基於相同之理念,自當事人聲請鑑定開始,經過法院選任鑑定人與鑑定人實施鑑定之程序,最後鑑定人提出報告並經法院評價鑑定證據為止之鑑定流程,特繪製成「刑事法院囑託鑑定流程圖」供對照。
訴訟法上之鑑定領域,可說法律與科學交匯與融合之處,由於鑑定人屬於證據方法之一,隨著對科學證據的信賴,凡事講求證據、依賴證據,強調讓「證據說話」,鑑定(人)之重要性不可同日而語,惟從法院調查證據開始,至最後評價證據之過程涉及許多證據法基本原則,此部分鑑定人多涉獵未深,又因鑑定人常欠缺法學背景,對訴訟程序與法律規範及法庭運作方式較感陌生,致有時會出現無法符合法院期待之鑑定方式;而鑑定本身又是認定事實之重要方法,鑑定人常運用科學儀器與技術來分析檢驗物證,並以專業術語呈現,由於涉及較多科學知識之專業背景,致陳述內容與鑑定報告較不易為習文者之法律人士所理解與閱讀,甚或無法判讀鑑定報告,而影響如何評價鑑定證據。
刑事鑑定對國內之職業法官、檢察官、辯護人及專業鑑定人四方,均有學習成長之空間,不僅鑑定(報告)書內容應朝容易理解、簡潔淺顯的方向努力,法律專家為評價證據、詰問鑑定人,亦應盡可能充實刑事鑑定相關之基礎科學知識,而二者或可透過鑑定人交互詰問之制度、專家參審之設計或參酌國外先進國家之法制與運作方式,縮短彼此於科技與法律間背景知識上之差距,在評價證據、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上,將法律專業與鑑定科技作有效之結合。而他山之石可以攻錯,鑑於日本刑事訴訟法與我國刑事訴訟法在繼受德國法上之淵源,希望本論文所引介之日本刑事法院囑託鑑定程序,在選任鑑定人、命付鑑定與再鑑定、鑑定處分與鑑定留置、詰問鑑定人、或是評價鑑定結果與法官自由心證等議題上,能對國內法律學者專家或對日本鑑定制度有興趣者,提供在理論研究或實務運作上之參考。
關鍵辭:刑事鑑定 鑑定程序 鑑定人 鑑定 日本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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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識會計在法庭上的運用陳正偉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美國的恩隆案及我國的博達案,都是涉及財務報表舞弊的案例,連帶使得「鑑識會計」受到重視。所謂「鑑識會計」,即是偵查財務報表舞弊的技術。美國自Max Lourie在1953年發表「鑑識會計」一文,至今發展已超過半個世紀。反諸我國,遲至2005年始有陳紫雲博士「鑑識會計」的簡介。
筆者有鑑於「財務報表舞弊」議題的重要性及「鑑識會計」在我國仍屬初步發展階段,且目前尚無中文文獻可供參考。故期透過對鑑識會計傳統內涵(調查性會計及訴訟支援)的介紹,使會計專業在法庭上運用,能受到我國司法實務的注意。
本文著重於會計師作為專家證人及如何受交互詰問。惟我國因偵查、審判人員並不認為會計、審計為特殊之專業,致司法實務上,以會計、審計為爭點的案例,鮮少以會計師作為鑑定人。故本文主要以美國案例為主,介紹美國會計師作為專家證人時,所須遵守的聯邦證據法規及聯邦最高法院的判決先例。期他山之石,得以攻錯。此外,亦論述美國法下的專家證人,如何「歸類」在我國法下的鑑定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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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我國民事鑑定制度之法理基礎-兼論囑託鑑定之妥當性 / Guiding principle of expert testimony in civil procedure of ROC - including appropriateness of expert testimony given by agency or organization楊理安, Yang, Li A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由於時代變遷與社會思潮的急劇變動,現今之民事訴訟充斥著各種現代型紛爭案件,在各種專家參與的形式中,鑑定制度可謂我國民事訴訟法制中存在最久、且利用最多之模式。職此,完善且令人信服之鑑定制度,在涉及高度專業性爭議之案件中,對於負責主張並提出事證之當事人,或負責確定事實、適用法律之審判者,均具有相當程度之重要性。
本論文將介紹民事鑑定制度之發展過程、趨勢,並說明民事訴訟上鑑定制度之定位、鑑定人之選任程序及相關議題。藉由鑑定制度之程序、鑑定之效力、鑑定與類似制度之比較等問題討論,試圖勾勒出我國民事鑑定制度於現行法下之輪廓。針對建構我國民事鑑定制度之法理基礎,本文亦試圖從四個面向為描述,包括合法聽審權保障之要求、鑑定人之中立性要求、訴訟經濟之要求及真實發現之要求等,並試圖將現行法及實務見解下,已被承認或應被承認之當事人程序權利,以及各種基於上開法理基礎之制度設計,予以論述,並深化上開法理要求之內涵。
次以,本文將介紹美國專家證人制度及其相關問題,並與我國鑑定制度為比較,期能尋獲值得借鏡之處。並為改善我國鑑定制度提供另一途徑與方向。此部分除試圖與前開所歸納出之法理基礎為呼應,更思考彼邦制度設計背後之理念,是否適合及如何運用於我國體系。
末者,本文亦試圖將前面章節之研究所得,用以檢視現行實務常見之囑託機關鑑定之若干問題。包括介紹囑託機關鑑定之意義及定位、其與一般自然人鑑定之區異,囑託機關鑑定之優缺點、存在必要性及囑託機關鑑定是否已牴觸鑑定制度之若干基礎法理,造成民事訴訟理想之部分退讓,而有檢討、調整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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