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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 : 調查程序中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之探討 / 調查程序中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之探討甘玉萍 January 2008 (has links)
University of Macau / Faculty of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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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行政訴訟制度之研究范德助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行政爭訟為近世法治主義之產物。在法治主義下,三權分立,遂為一般民主法治國家所接受。藉國家權力相亙制衡,人民自由得以妥善保障。惟二十世紀以來,法治政治本身,雖依然不變,但其內容與方法,已變為積極和機動的法治。就行政方面而言,因公務量的增加,質的專門化,以及應付緊急情事之需要,在一個富創造性之社會中,許多彈性作用之委任立法,既為不可或缺的措施。委任立法之發達。行政權遂得以擴張,行政權擴張的結果,造成了行政之優越性。於是如何於人權保障與行政優越之間得一平衡,及是主要討論之課題。換言之,在顧及國家就社會生活肩負起日益擴張的任務中,一面提高行政效率,而不至於使行政官吏流於獨斷。一面維護法規尊嚴,以保障人民的權利,達成法治國家的理想。因此行政爭訟制度之出現,及是符合民主與法治的要求下必然之現象。
法國在其特殊的歷史環境下為第一個將行政爭訟具體付諸實現的國家。而德奧等國,更基於以上之理論,而仿傚法國制度,確立了行政審判制度。英美法系的國家,在「法律主治」(Rule of Law) 之原則下,也因適應事實之需要,採用行政司法制度,設立特別而專門的行政裁判機關。但普通法院,仍然保留最後裁判權。由此觀點言,雖是司法權優越的修正,但仍有濃厚的司法色彩,其所注重的是人民權利的保護及司法尊嚴的維護;至行政效率的增進,仍居次要地位。
行政審判制,並非我國固有制度。乃與西洋近代政治理論如民主政治、三權分立、保障私權、法治原則,同時輸入中國。我國行政審判制度,初期創於民國三年,由平政院而開始,後於中國廿一年公布行政法院組織法,成立行政法院。與最高法院並立,同直隸於司法院。全國祇一所,置首都所在地。以受理全國行政訴訟案件,迄於斯今。
本文在研究我國行政訴訟審理機關之組織、程序、及其運用。惟我國行政訴訟法,將訴願列為提起行政訴訟之先行程序。故本文亦將訴願併列討論。為期資料之系統分析,本文乃用歷史之研究法,將有關問題作溯本求源之探討。例如論及我國訴願制度,行政法院之組織,既將其演進的歷程,作有系統之敘述。次用統計方法,以洞察其真正意義之所在。例如就行政院近年來之訴願決定,以及行政法院之裁判,均作數字上之統計分析,並將其分類以歸納,得知現況之實情,以預測未來之發展。再用比較方法,以瞭解各國制度之優劣,作研究改進之依據。例如在第二章中,係就各國行政訴訟制度,作一概括性之敘述,然後在各章有關問題上,就大陸法制與英美法制之行政爭訟,作一此較分析,得出共同發展之趨勢。終以說明行政爭訟在今日民主法治之社會中,其存在之理由。
本文共分七章,第一章為「緒論」,探討行政訴訟之概念,並說明行政訴訟之性質。第二章為「各國行政訴訟制度」,介紹世界各主要國家之先行政爭訟,由萌芽時期說明到現況之發展。第三章為「我國行政訴訟之先行程序—訴願」。先後討論訴願制度之創立,訴願之事項。審理之機關,以及審理之程序。第四章為「我國行政法院」,先以敘述民初之平政院,以明我國行政訴訟之源流,次以討論行政法院之組織及評議,終以說明行政法院之現況。第五章為「行政訴訟程序」,計含有訴訟之提起,訴訟之審理。裁判之類型,以及再審,損害賠償等。本章主要乃在引證各國裁判權之類型,以說明我國行政法院管轄權之範圍。第六章為「裁判機關之權限衝突」,先說明各國裁判權之劃分依據,次言我國行政法院裁判權衝突之解決途徑,並舉實例說明之。第七章為「我國現行行政訴訟制度之檢討」,分別就訴願制度上,及行政訴訟制度上。有待商權的幾個問題,一一論述。在檢討之餘,竊據管見,臚陳七項改進意見,用盡研究之遺意。末以「結論」,乃擷全文要旨論述之。
本論文之撰寫,原擬以「各國行政法院之比較研究」為題,惠蒙本所前主任張師金鑑教授示以:「各國行政法之有關資料,目前尚屬短缺,未若以中國制度之論述為主,參以各國之有關規定及學說,綜合論述為宜」。誠屬確當,至為感激。本文能以有成,有賴於張師鏡影教授,悉心指導,獲益良多,當永誌不忘。又行政院朱參議彝訓,行政法院酆書記官長惕庵等,熱心指教,解答疑難,及慨允提供諸多寶貴資料,謹一併致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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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舉發之行政程序與訴訟制度研究 / A study for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s and litigation system of patent invalidation劉國讚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現代科技發展突飛猛進,為保障科技的研發成果與促進產業發展,專利法制扮演舉足輕重的角色。專利舉發係由第三人就已存在之專利權請求撤銷之制度,在專利侵權訴訟中常常是被告有效的防禦手段。
專利舉發是由舉發人向專利專責機關提起,被舉發人(專利權人)可就舉發提出答辯,專利專責機關就舉發之審定為一行政處分,不服者自可循序訴願及行政訴訟。
專利侵權民事訴訟被告所提出之舉發,其行政爭訟未到最後確定前,專利權均處在不穩定狀態,侵權訴訟常常暫停審理。為了加速訴訟之進行,以實現專利權之利益,我國已於97年7月1日成立智慧財產法院,「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均已實施,審理法第16條中開設了在民事訴訟中被告可就專利權無效進行抗辯之規定,未來有關專利舉發將產生更複雜之問題。
本研究參考日本相關理論與實務,以專利舉發為核心探討三大領域之實務課題:(1)包含訴願在內的專利舉發之行政程序,(2)民事訴訟審理專利無效抗辯之程序,(3)舉發審定之行政訴訟程序。
舉發之行政程序探討的子題有:第三人發動之專利舉發與依職權審查之關係、舉發之審查採當事人進行或職權審查、舉發審定之行政處分的性質、舉發與訴願簡併之可行性等。
有關民事訴訟審理專利無效抗辯之程序的子題有:專利無效宣告為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之權限分配論、民事訴訟程序審理專利無效之問題、專利專責機關在侵權訴訟的訴訟參加等。
舉發審定之行政訴訟程序,值得探討的有撤銷訴訟之本質論、撤銷訴訟的原告適格、課予義務訴訟之檢討、行政訴訟程序中新證據之提出問題等。
本文研究結果發現:(1)關於舉發之行政程序,專利舉發人可能為公眾或與利害關係人,公眾舉發時專利專責機關應以職權審理為宜,利害關係人舉發時應以當事人進行為宜;另外,參考先進國家經驗,舉發與訴願宜合併為一審,並建立準司法之審理模式。(2)關於民事法院之專利權無效審理,民事法院是否可審理專利權無效問題,應是一種立法形成自由,法律無明文規定下,以否定說為當,以免剝奪法律給予當事人之程序利益;如今審理法第16條已有明文規定,且舉發制度並未廢止,造成雙軌制,雖在審理法設計有訴訟參加,以解決雙軌造成判斷岐異問題,但恐難達到目的,宜參考美、日等國所運用之制度。(3)關於舉發之行政訴訟,實務上舉發之行政訴訟運用課予義務訴訟時,日本行政事件訴訟法所規定之訴訟要件及勝訴要件,值得參考運用;另外,雖審理法第33條規定在行政訴訟階段法院可就新證據自為判斷,實務上仍應謹慎運用以避免造成一審的空洞化而浪費司法訴訟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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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撤銷問題研究 :從義務與自由裁量之爭出發 = Research on the annulment of administrative acts : starting from the dispute between obligation and discretion / Research on the annulment of administrative acts : starting from the dispute between obligation and discretion;Starting from the dispute between obligation and discretion鄒海若 January 2018 (has links)
University of Macau / Faculty of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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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行政行為與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關係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administrative act and the scope of accepting cases in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administrative act and the scope of accepting cases in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李旭源 January 2018 (has links)
University of Macau / Faculty of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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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稅爭議處理與行政救濟-以營利事業所得稅為中心 / A study of tax dispute resolution and administrative remedies葉富盛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租稅係國家為充裕財政收入,對人民財產所實施之強制移轉。租稅行政本質上係侵害行政,租稅之徵收係對人民財產權之侵害,因此租稅行政除事前之法律保留外,租稅之核課與徵收程序,亦應遵守正當法律程序。當納稅人之權益受到稽徵機關不法侵害時,制度上應提供完整無缺漏之救濟制度。
本文擬以租稅之爭議處理及行政救濟程序為研究課題,透過學理論證,解決目前稽徵實務運作上之疑義,並嘗試建立可操作之稅務行政救濟措施,作為主要研究課題。
由於稅務行政救濟源自於租稅行政處分之違法或不當,因此本文探討之範圍以租稅行政程序為起點。繼而討論課稅爭議之和解機制,包含核課處分作成前之協談機制及行政救濟階段之和解實務。進而討論行政訴訟及其先行程序,從復查、訴願、行政訴訟制度依序討論。最末探討逾一般救濟期間之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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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過程の統制について須田, 守 23 March 2015 (has links)
京都大学 / 0048 / 新制・課程博士 / 博士(法学) / 甲第18741号 / 法博第172号 / 新制||法||150(附属図書館) / 31692 / 京都大学大学院法学研究科法政理論専攻 / (主査)教授 髙木 光, 教授 仲野 武志, 教授 原田 大樹 / 学位規則第4条第1項該当 / Doctor of Laws / Kyoto University / DG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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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韓兩國租稅行政救濟制度之比較研究千龍, Qian, Lo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行政與財政具有不可分離的關係。實際上,政府推展政務,一切非財莫舉,尤其是現代福利國家的行政權日趨擴大,財政規模隨行政權的擴張而膨脹日甚一日。財政收入的大部分為租稅收入,惟由於租稅具有普及性、大量性及技術性,因此,納稅義務人與稽徵機關之間,較易發生糾紛。故各國憲法明定行政救濟權利,而中、韓兩國亦不例外。
中華民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民國七十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作成二二四號解釋明確表示,稅損稽徵法關於申請復查,以繳納一定比率的稅款或提供相當擔保為條件之規定,使未能繳納或提供相當擔保的人,喪失行政救濟的機會,係違憲法之規定。依據此解釋文,乃於民國七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稅損稽徵法,大幅改善有關申請復查的程序。經過此次修正,雖不能使稅制盡善盡美,但有關措施的採行,確有助於提高人民的權利意識,保障人民之救濟權。
至於大韓民國,在一九七五年四月一日設置國稅審判所,改善國稅的行政救濟程序,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五日修改關稅法,將關稅的行政救濟最終審即「請求審判」由國稅審判所辦理。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修改行政訴訟法並制定行政審判法(代替舊訴願法),繼續謀求改善行政救濟程序;然而,最近稅務有關團體,主張提高國稅審判所的地位,而地方稅的行政救濟最終審也應由國稅審判所辦理。
本論文研究的目的,乃就中、韓兩國之租稅行政救濟制度從使比較研究,俾讀者能窺中、韓兩國租稅行政救濟制度之全貌,並供有關單位作為研究改進之參考。本文章節的編排如下:
第一章為緒論,敘述本論文的研究動機與目的、研究方法與限制,以及本文章節。
第二章為租稅行政救濟理論之探討,先說明租稅行政救濟的意義、其次論述租稅救濟制度的演進與功能以及租稅行政救濟制度的基本原則、最後,將美、日、德三國之租稅救濟制度作一比較。
第三、四章比較中、韓兩國租稅行政救濟制度,將中國的「復查」、「訴願(含再訴願)」及「行政訴訟」與韓國的「申請異議」、「請求審查」及「行政訴訟」等各項程序分別說明。
第五章為比較分析,檢討分析中、韓兩國現行制度的異同點及缺失,並提供改進意見。
第六章結論及建議,摘要說明本研究的發現,並提出對兩國政府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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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租稅法救濟制度之研究楊武連, Yang, Wu-Lia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分下列五章加以研討。
第一章緒論,對租稅救濟之意義及目的、理論基礎、性質、方法等作一般性之介紹。第二章各國租稅救濟制度,分別就業、英、日三國之制度作一簡述,籍資參考,並供借鏡。第三章就我國租稅救濟制度之現況加以平實敘述,俾於檢討現行制度問題之前,能對現行租稅救濟制度有一完整之輪廓與認識。第四章將現行租稅救濟制度之有關問題,提出檢討,並分為查對更正之有關問題,申請復查之有關問題,訴願之有關問題,行政訴訟之有關問題,以及稅務兩元救濟裁罰制度之有關問題,逐一加以檢討分析,並就管見所及,提出改進意見。
其要點有統一規定各項稅法之救濟程序,並迅速制訂統一性之稅捐征收法,以便稅務機關及納稅人有所準繩; 簡化行政救濟程序,將再訴願,程序取消,以利迅速結案; 力求改進現行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之內容,使之完善,以免適用時發生困難或疑義。健全訴願審,議委員會之組織,並使其地位具有相當獨立性,同時給予訴願人聽證之機會,用昭訴願人信服; 修改行政法院組織法,將其分為地方行政法院與中央行政法院,俾對事件能作更審慎,更客觀公平之裁判; 現行稅務二元救濟制度似應回復一元制,以怯除行政司法兩歧不良之後果,並符合大陸法系制度之特色。第五章為結論,乃將研討改進之結果作一總結。總而言之,我國現行租稅救濟制度之改革,其目標即在怯除制度上不良之因素,使之臻於健全,並求制度之運用,能兼顧到效能、適當、和合法各方面,以發揮租稅救濟之實效,而裨益於租稅行政之正常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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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行政程序法之作出決定原則研究 =A study of the principle of decision-making in the Macao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ct / Study of the principle of decision-making in the Macao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ct馮燕玲 January 2016 (has links)
University of Macau / Faculty of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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