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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之救濟制度--以政府採購之法律性質為中心劉倩妏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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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預防接種受害救濟運作之研究 / A Study of the Vaccine Injury Compensation Program in Taiwan鄭美琴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行政院衛生署為解決預防接種受害者,透過侵權行為之民事訴訟,求償困難。爰參考先進國家經驗,創設了無過失補償之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制度,俾使因接種受害者者,免於訴訟,即能迅速獲得解決後續問題之經費補償,以節省社會成本付出。另為使該制度順利進行,並依法設立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加以運作。
本文依相關資料分析結果,該基金平均每年當期賸餘高達1,100餘萬元,收支失衡,不符政事型基金之收支平衡處理原則;支出方面,不論從核准金額或核准件數觀之,實際獲准與申請給付各項標準之比例,均屬偏低,致大部分受害者或家屬,均未獲得適足的補償,無法充分發揮救濟補償之政策目的;收入方面,以現金流量模擬未來10年收支狀況得知,按目前徵收基準以1劑1元方式徵收,未來每年均仍有當期賸餘產生,將造成社會資源的閒置浪費,資源使用未達最佳效率,而有調降徵收基準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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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韓兩國租稅行政救濟制度之比較研究千龍, Qian, Lo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行政與財政具有不可分離的關係。實際上,政府推展政務,一切非財莫舉,尤其是現代福利國家的行政權日趨擴大,財政規模隨行政權的擴張而膨脹日甚一日。財政收入的大部分為租稅收入,惟由於租稅具有普及性、大量性及技術性,因此,納稅義務人與稽徵機關之間,較易發生糾紛。故各國憲法明定行政救濟權利,而中、韓兩國亦不例外。
中華民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民國七十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作成二二四號解釋明確表示,稅損稽徵法關於申請復查,以繳納一定比率的稅款或提供相當擔保為條件之規定,使未能繳納或提供相當擔保的人,喪失行政救濟的機會,係違憲法之規定。依據此解釋文,乃於民國七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稅損稽徵法,大幅改善有關申請復查的程序。經過此次修正,雖不能使稅制盡善盡美,但有關措施的採行,確有助於提高人民的權利意識,保障人民之救濟權。
至於大韓民國,在一九七五年四月一日設置國稅審判所,改善國稅的行政救濟程序,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五日修改關稅法,將關稅的行政救濟最終審即「請求審判」由國稅審判所辦理。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修改行政訴訟法並制定行政審判法(代替舊訴願法),繼續謀求改善行政救濟程序;然而,最近稅務有關團體,主張提高國稅審判所的地位,而地方稅的行政救濟最終審也應由國稅審判所辦理。
本論文研究的目的,乃就中、韓兩國之租稅行政救濟制度從使比較研究,俾讀者能窺中、韓兩國租稅行政救濟制度之全貌,並供有關單位作為研究改進之參考。本文章節的編排如下:
第一章為緒論,敘述本論文的研究動機與目的、研究方法與限制,以及本文章節。
第二章為租稅行政救濟理論之探討,先說明租稅行政救濟的意義、其次論述租稅救濟制度的演進與功能以及租稅行政救濟制度的基本原則、最後,將美、日、德三國之租稅救濟制度作一比較。
第三、四章比較中、韓兩國租稅行政救濟制度,將中國的「復查」、「訴願(含再訴願)」及「行政訴訟」與韓國的「申請異議」、「請求審查」及「行政訴訟」等各項程序分別說明。
第五章為比較分析,檢討分析中、韓兩國現行制度的異同點及缺失,並提供改進意見。
第六章結論及建議,摘要說明本研究的發現,並提出對兩國政府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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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租稅法救濟制度之研究楊武連, Yang, Wu-Lia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分下列五章加以研討。
第一章緒論,對租稅救濟之意義及目的、理論基礎、性質、方法等作一般性之介紹。第二章各國租稅救濟制度,分別就業、英、日三國之制度作一簡述,籍資參考,並供借鏡。第三章就我國租稅救濟制度之現況加以平實敘述,俾於檢討現行制度問題之前,能對現行租稅救濟制度有一完整之輪廓與認識。第四章將現行租稅救濟制度之有關問題,提出檢討,並分為查對更正之有關問題,申請復查之有關問題,訴願之有關問題,行政訴訟之有關問題,以及稅務兩元救濟裁罰制度之有關問題,逐一加以檢討分析,並就管見所及,提出改進意見。
其要點有統一規定各項稅法之救濟程序,並迅速制訂統一性之稅捐征收法,以便稅務機關及納稅人有所準繩; 簡化行政救濟程序,將再訴願,程序取消,以利迅速結案; 力求改進現行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之內容,使之完善,以免適用時發生困難或疑義。健全訴願審,議委員會之組織,並使其地位具有相當獨立性,同時給予訴願人聽證之機會,用昭訴願人信服; 修改行政法院組織法,將其分為地方行政法院與中央行政法院,俾對事件能作更審慎,更客觀公平之裁判; 現行稅務二元救濟制度似應回復一元制,以怯除行政司法兩歧不良之後果,並符合大陸法系制度之特色。第五章為結論,乃將研討改進之結果作一總結。總而言之,我國現行租稅救濟制度之改革,其目標即在怯除制度上不良之因素,使之臻於健全,並求制度之運用,能兼顧到效能、適當、和合法各方面,以發揮租稅救濟之實效,而裨益於租稅行政之正常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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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教師行政救濟途徑--申訴制度之研究蔡靚婷, Tsai, Ching-Ti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研究旨在瞭解我國教師申訴制度及其運作情形,評析現行教師申訴制度的問題,探討美國與日本教師申訴制度,以供我國教師申訴制度之參考。
本研究之目的如下:
一、探討教師申訴制度的意義與功能。
二、探討我國教師申訴制度之沿革。
三、探討我國教師的法定身份及其權利救濟途徑。
四、探討美國教師身分權及其申訴制度。
五、探討日本教師身分權及其申訴制度。
六、探討我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運作之現況。
七、探討現行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運作之缺失。
八、綜合研究所得結果,評析現行教師申訴制度及其改進之道。
基於研究結果,對現行教師申訴制度提出以下五方面之建議:
一、教師申訴法令方面
(一)教師申訴法令修訂或增訂時,可參酌美、日作法,由教育部訂出原則,地方訂出具體實施辦法。
二、教師申訴組織方面
(一)聘兼轄內具「適宜背景」之專任教師承辦申訴業務,並予以酌減授課鐘點。
(二)明定申評會委員之積極、消極資格暨權利義務。
三、教師申訴要件方面
(一)以概括及列舉方式明定申訴範圍及事項。
(二)教師申訴對象除專任教師之外,應包括實習教師、被解聘教師、退休教師、代理代課教師及已死亡教師之家屬。
四、申訴程序及運作方面
(一)申評會會議以公開舉行為原則。
(二)教師之委任代理人,以具法學素養之教師、教師會或其他教師專業組織代表最為適合。
(三)增加集體申訴的方式。
五、建立合理之教師申訴制度
(一)賦予申訴評議結果具法律上之效力。
(二)建構合理的審級制度:申訴→再申訴→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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傾銷與產業損害之經濟分析--我國反傾銷案例之研究李玉鳳, Li, Yu-Fe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在邁向全球貿易自由化過渡時期中,不免對各國國內產業造成相當大的衝擊與短暫之調適問題。此際貿易規範准許其政府採取一定措施以為救濟,然在執行相關之貿易救濟措施前,產業損害之認定係不可或缺之程序。
有鑑於進口救濟制度(包括平衡稅反傾銷稅)的引進在我國乃屬創舉,現行之「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條文,引用美國的作法對於產業損害之認定僅止於實質損害之有無及其與損害成因間的因果關係論斷;但當進口品對國內產業造成經濟衝擊時,必然會反應在國內同類產品的價格與數量上的變化,當下唯有賴量化的指標才能對損害存在與否作客觀的審議,以便能適時,適當的採行救濟措施。
所以本文對探討不公平貿易競爭中的傾銷行為,採用曾巨威教授(民 84)所設立之產業損害評估模型,利用現有或可計算之參數資料,計算出進口品對國內產業造成的損失。以更清楚瞭解到量化的指標在整體產業損害分析中的意義及關係。
藉由實證數據分析,本文除直接證實生產高密度聚乙烯、低密度聚乙烯及聚丙烯的產業受到損害確實起因於傾銷的價格競爭所造成,並具體衡量出產業損害的程度,這種評估模式的使用不但能避免目前以眾多因素的個別變化作綜合考量的缺失,更重要的是這種分析方法代表的經濟合理性與嚴謹性,而且得到和貿易調查委員會一致的結果。
此法雖係以不公平貿易行為為探討的對象,其中推理亦可延伸適用於一般非屬不公平貿易行為者對國內產業損害的評估。鑑於國內尚未有對損害程度具體評估之實證文獻,此為本文之主要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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