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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稅爭議處理與行政救濟-以營利事業所得稅為中心 / A study of tax dispute resolution and administrative remedies葉富盛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租稅係國家為充裕財政收入,對人民財產所實施之強制移轉。租稅行政本質上係侵害行政,租稅之徵收係對人民財產權之侵害,因此租稅行政除事前之法律保留外,租稅之核課與徵收程序,亦應遵守正當法律程序。當納稅人之權益受到稽徵機關不法侵害時,制度上應提供完整無缺漏之救濟制度。
本文擬以租稅之爭議處理及行政救濟程序為研究課題,透過學理論證,解決目前稽徵實務運作上之疑義,並嘗試建立可操作之稅務行政救濟措施,作為主要研究課題。
由於稅務行政救濟源自於租稅行政處分之違法或不當,因此本文探討之範圍以租稅行政程序為起點。繼而討論課稅爭議之和解機制,包含核課處分作成前之協談機制及行政救濟階段之和解實務。進而討論行政訴訟及其先行程序,從復查、訴願、行政訴訟制度依序討論。最末探討逾一般救濟期間之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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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徵機關與納稅義務人之稅務協議行為 -租稅和解契約與稅務協談之探討潘必蘭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基於租稅法定主義及租稅事務具國家行使高權及大量行政之特性,依稽徵行政之本質,原以單方之行政處分為常態之行為方式,但亦有徵納雙方作成協議之情形。為解決複雜且為數衆多的租稅問題,稅捐機關必須面對與納稅義務人間之各項爭議,尤須加強溝通管道之暢通,經由租稅和解與稅務協談等協議行為來解決紛爭的方法,在稅捐稽徵實務上已益顯重要。惟以稅務協議方式解決紛爭是否違背租稅法律主義與課稅平等原則?又行政機關有依職權調查事實、探求真實之義務,為依法行政之重要原則,以稅務協談或和解等協議行為方式減輕稅捐機關職權調查之義務,兩者間界限如何劃分?均有探討之必要。
稅務協談在稽徵實務上行之多年,有其積極之作用,協談因無法律授權依據而不具法律拘束力,其性質雖僅為陳述意見或行政指導,但在稽徵實務運作上,對徵納雙方間就課稅事實認定歧見之排除,仍具有實質之功效。稅務協談在稽徵實務之運作狀況及今後應如何發展,方能使徵納雙方間建立公平的法律關係,為本文研究重點之一。另在訴訟實務上,行政法院針對特定狀況之稅務事件,會對徵納兩造試行和解,以終結訴訟程序,惟訴訟和解以當事人對爭訟標的有處分權為要件,本文即須探究稽徵機關對訴訟和解之爭訟標的有無處分權。
稅務協談或行政上之和解為課稅事實認定程序之協議行為,依據該協談或行政和解之結果,發生確定課稅事實之效力,稅捐稽徵機關再依據協議所確定之課稅事實作成課稅處分或復查決定,行政程序並不因協談或行政和解而終結。訴訟和解則係徵納雙方就已核定之稅捐發生爭執,行政法院試行和解成立則發生終結訴訟程序之效果。訴訟和解兼具確認實體法上法律關係之和解契約行為與終結訴訟程序之訴訟行為等雙重性質,且其適用標的範圍上與稅務行政上和解或協談有相似及融貫之處,本文爰予比較說明。
針對目前我國租稅訴訟和解之實務運作情形、其與現行稽徵實務上之稅務協談及稅務行政上和解契約間之關係如何?學說見解與稽徵實務上應如何調和方能使稅務協談符合法制並運作得宜?往後稽徵機關與納稅義務人間有關租稅爭議之協議行為又將如何發展?本文將逐一探討並研提可行性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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