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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租稅處罰法之研究阮呂芳周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現代化的國家已被譽為租稅國家,租稅之本質,非僅為財政收入,尚兼含收入以外之目的;諸如以租稅矯正分配不之不均,或寓禁於徵,達成社會政策之目標;或以藉租稅徵收方式,節制消費、抑制通貨膨脹、遏止經濟恐慌、促進經濟發展。準此以觀,政府為達成租稅之多種目的,益使租稅與人民生活息息相關,舉凡收入或支出、或財產持有、或所得來源等等,悉為租稅課稅之客體,人民之經濟活動乃被置於租稅生活之領域中,租稅法定主義成為租稅生活中之共同準繩,租稅制度之良窳有賴租稅立法之技術,蓋租稅法之內容,即須明確規定各種課稅要件,同時對於課稅之時間與方法,亦應加以明白規定。此外,有關保護納稅人權益之救濟程序,及為保障租稅債權之需要,並使政府在執行稅法時,具有強制性之權限,□輔以違反者之處罰規定,如此多方面之設計,實非具有高度之技術性不可。
租稅法之立法精神,在促進納稅人自動依時依額忠實守法繳納,惟在租稅債務之履行時,難免發生納稅人企圖避免或減輕負擔之情事,而租稅法定主義之理論,並非僅以避免非法課稅為已足,尤須貫徹租稅法債權之實現,故如何引導或督促納人守法,應屬急要之圖,因此一方面有賴稅務稽徵機關之蒐集正確課稅資料,以實現適法納稅之目標,另一方面,租稅法上對於違反租稅法律之納稅人,課以其通常負擔以外之負擔,或予以民事上之制裁,或予以刑事上之處罰,俾使納稅人更加體認其納稅義務之不容忽視或倖圖豁免,是以租稅法自原有之實體法,程序法、救濟法衍生處罰法,形成租稅法之四個體系,彼此相輔相成,不可缺一。
本文論述共分四章,第一章為租稅處罰法之意義與性質,說明租稅處罰法究為行政罰,抑為刑事罰,容述各學者之理論並加以闡述。又關於違反租稅法之可罰行為與一般之侵權行為甚有差異,特以專節討論。再因租稅處罰之主體非為行為人,其處罰主體歸屬問題,成為法學界經常討論者,□予併同討論之。第二章簡述我國各種租稅法規之處罰內容,並依違反性質詳加分述。第三章依我國各稅處罰內容予以分析比較,諸如性質比較,類別比較,處罰程序比較等,同時對我國租稅刑罰之立法及趨勢,以及各項問題探討均加研究,並提改進意見。第四章結論,為建立完整之租稅法體系,針對我國現行租稅處罰法之缺點,提出研究心得報告。
毋庸諱言,我國租稅處罰法,失於疏漏、簡略、殘缺、缺乏完整性及統一性,在執行適用上,常待財稅官署釋明,或補充規定者極多,有違租稅法定主義之原則。民國四十九年間,應聘來華之美籍租稅顧問柯洛克(Joseph P.Crocker),在其中國租稅之檢討及改進建議中,曾謂:「徵稅法律累積甚多,政府未予編訂為法典,而其內容簡單含混,又多缺漏,解釋即極困難,適用自亦不能一致。」亦足說明我國現行租稅法有待改進,本文之筷寫、其動機即在於此,筆者自知學識淺薄,尚祈斯學宏達先進有以教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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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O與審計委員會的相對影響力與監管主體處罰的關聯性 / The Relative Power of CFO versus Audit Committee and the Enforcement Actions吳歡逸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研究以監管主體(包括證監會、深、滬兩所證券交易所、財政部)於2007年至2014年間發佈的行政處罰公告為素材,對中國深、滬交易所上市公司為研究樣本。本研究旨在探討公司CFO相對於審計委員會的影響力大小,是否會影響到監管主體的處罰。其次,本研究亦進一步研究公司CFO相對審計委員會的影響力大小,與監管主體處罰的嚴重程度之關係。
本研究之實證結果顯示,公司CFO相對審計委員會的影響力越大,越可能因財務違規行為受到監管主體處罰。此外,本研究也發現,公司CFO相對審計委員會的影響力越大,公司因財務違規行為受到監管主體的處罰就越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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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處罰對象之研究何弘光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行政罰有關處罰法定主義之內涵,包括處罰構成要件、處罰對象與處罰種類等等。長期以來我國行政法學界與實務界對處罰對象此議題的探討卻相當零星,依現行法規及實務運作上,處罰對象並不限於自然人,甚至並非以自然人為主,還包括法人、行政機關、非法人團體及其他尚未定位之組織等等非自然人之部分,然而渠等是否得成為處罰對象,或為什麼可以成為處罰對象?其理由或要件如何判斷?卻付之闕如。特別是在行政罰法公布施行後,其第3條規範之行為人概念所指為何?其定義之內容與現行法之適用有否扞挌?及是否等同處罰對象,均有待究明。而代理人之行為如何評價,私法上之代理制度可否當然沿用?再者,自然人與私法人間處罰選擇的分擔與併罰,如何判斷?有無違反比例原則等問題。甚至複數處罰對象有無競合之問題,及競合時該如何處理?皆屬本論文研究之重點。從而,本論文試著從比較立法例、我國現行法規、學說、實務上之行政法院、行政機關等法律見解,來探究有關行政罰處罰對象的範圍及界定等爭議問題,並試著建構一套解決上述問題的方法,提出研究結果及修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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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法院組織法違反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罪 / A study on breaking the order of the court order of Court Organic Act張君憶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藐視法庭制度起源於英國,在西元12世紀君王集權的背景之下,為了維護被視為王室權威延伸的法庭威信,而出現了「藐視法庭罪」的概念,在英美法系中,又可分為直接藐視法庭罪與間接藐視法庭罪,後者是用來規範雖不發生於法庭上,但足以影響整體司法秩序或貶低法院尊嚴之行為,常與言論自由發生衝突,前者則是指法院得以當場見聞之藐視行為,亦為本文之重心。
直接藐視法庭行為因係發生在法官面前,擾亂了法庭秩序、妨礙法庭之審理程序,而無法踐行正當法律程序,因此也無公平審判可言,從而削弱司法威信與法院公信力,故法官有必要對此種行為做出處置,是謂直接藐視法庭罪,法官可不經檢察官起訴直接對之審判,因係由法官當庭決定行為人的處罰,又可謂當庭處罰權,然而在此情況下,行為人並無法受到律師為其辯護的權利,當庭處罰權的正當性何在,其能脫逸控訴原則的理由何在?皆為本文所欲關心之重點。
本文將試圖從英國、美國、日本、歐盟等國家的藐視法庭罪與基督教的良心原則與血罪觀念出發,來看我國法院組織法相關法庭秩序維護的條文,探討法庭秩序維護權的實質內涵與該法第95條的保護法益,並觀察我國實務判決之運作,期能為我國司法體系付出一絲絲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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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共犯從屬性 / Akzessorietät der Teilnahme陳力揚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從共犯從屬性所提出「共犯之成立以正犯行為之存在為必要」的基本命題,可推導出「共犯不法從屬」以及「共犯不法不能獨立存在」等共犯性質。由此可知,共犯從屬性並不僅是形式上的共犯成立要件問題,更在實質上涉及共犯不法的特殊性質。因此對於共犯從屬性法理基礎的探討,毋寧應從共犯概念的最上位問題出發,亦即共犯概念究竟從何而來,對於共犯為何要加以處罰?
基此,本文首先討論共犯在犯罪體系中的定位問題,以確定在討論共犯犯罪結構時應有之出發點。在此基礎上,進一步討論共犯之處罰基礎,亦即針對共犯在犯罪體系上之特殊地位,探討其處罰根據何在,藉此形塑共犯不法的內涵,以獲得對於共犯不法從屬性質的理解。承此結論,本文繼續說明「共犯成立以正犯行為存在為必要」此命題之法理依據,並據此討論:一、共犯從屬型態;二、未遂教唆之體系定位以及;三、預備犯之共犯等共犯從屬性適用問題。本文最後則處理共犯從屬性於身分犯罪之適用問題,以期能就刑法第31條尋得與共犯從屬性相符之處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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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法對租稅罰影響之研究劉宜人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行政罰法自95年2月5日起開始施行,為因應行政罰法施行後,對現行租稅法規及實務運作可能產生之衝擊,實有對「行政罰」與「租稅罰」之理論與實務加以研究之必要。
鑑於我國行政罰法乃初行之始,故相關租稅體制及實務之運作得否密切配合,尚待驗證。有關行政罰法所制定之適用原則,如有責原則、便宜原則、處罰從新從輕原則、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刑事罰優先原則等,及有關單一行為與數行為之處罰、共同違反義務行為之處罰、裁處之審酌及加減、處罰時效及没入物之限制規定等,與現行租稅罰之認定原則與實務作法大有扞格之處;另外新的規定,如陳述意見、聽證之採行及例外,為防止脫法及填補制裁漏洞,併同處罰私法人有代表權人之人及不當得利之追繳等制度,對於租稅罰之裁處,勢必帶來相當的衝擊。因此,稽徵機關在租稅罰則之適用上,有無配合調整之需要?實務運作有無窒礙難行之處?有無配合修正或增訂相關法規以應實際之需?另關租稅處罰對納稅人基本權之限制、有無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一行為不二罰,及是否符合法治國原則之要求等諸多問題,皆為本研究出發之動機及研究之重要範圍。
因我國租稅體系之「稅制」及「稅政」相較於外國之法制,實皆未臻完備,尚有甚多值得探討研究之處,俾供作為學術研究及稽徵行政實務運作參考之用。故本論文歸納分析國內外相關學術論著,就理論與實務規範、行政經驗及相關司法判解等,就相關租稅罰與行政罰法之銜接及爭議問題,作研究之探討。並將研究所發現之問題,試圖探求解決之道,並作成具體修法之建議,以圖為新制整備,克服及減輕相關問題延伸之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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