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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共犯 / Indirect Accomplice(Accomplice of Accomplice)林錦村, Lin,Chin Chu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大清新刑律、暫行新刑律、舊刑法分別明文規定幫助幫助犯、教唆幫助犯、教唆教唆犯等三種間接共犯(共犯之共犯)。比較法僅日本有明文規定教唆幫助犯及教唆教唆犯二種間接共犯之處罰。我國現行刑法及新修正之刑法總則雖有教唆犯及幫助犯之規定,惟均無間接共犯及再間接共犯之明文規定,但實務上仍見有關間接共犯之判決,此係因無明文規定必要,或明文規定有窒礙難行,抑或立法有掛一漏萬之弊,實有研究必要。又間接共犯無明文規定,理由為何?究該如何解釋,始合乎法理?國內相關之專文探討較少,不得不透過比較法及法學研究方法深究間接共犯之可罰性及如何處罰。
本文共分七章論述:
第一章:緒論
先說明論文之研究動機及目的,次提出研究範圍及研究方法,並就比較法及我國近代刑法有關間接共犯之立法沿革與參考文獻作回顧。
第二章:共犯之本質
就共犯之處罰依據,探討學說見解,次就共犯常提及共犯獨立性或共犯從屬性、行為共同說或犯罪共同說(罪名從屬性) 論述。並討論共犯之罪責與處罰。又就程序法無正犯,對幫助犯可否加以論罪以及正犯不構成犯罪,共犯可否成立犯罪兼併論述。
第三章:間接共犯之形態與正犯、共犯之界限
先論述共犯之概念,次就間接共犯之定義及形態,與正犯、共犯之區別加以探討,又討論間接共犯之層級及可罰性範圍
第四章:間接幫助犯
因法無明文規定,是解釋法律文義不得不從比較法觀點(尤其日本法制) 論述,尤其我國近代刑事實體法有關共犯之規定,大都援引日本法制,故本文所討論之比較法大都為日本法制、學說及實務,兼及我國學說、實務見解探討幫助幫助犯及教唆幫助犯之可罰性及如何處罰;次述間接幫助犯如何處罰及有無雙重減輕事由;亦就新修正刑法總則對幫助幫助犯及教唆幫助犯二種間接幫助犯有無影響討論。
第五章間接教唆犯
如同第四章所述以比較法及我國學說、實務見解探討幫助幫助犯及教唆幫助犯之可罰性及如何處罰。次就新修正刑法總則對幫助教唆犯、教唆教唆犯二種間接教唆犯有無影響論述。
第六章:再間接共犯
如前第四章所述以比較法及我國學說、實務見解探討再間接幫助犯、再間接教唆犯二種再間接共犯有無可罰性及如何處罰,次就新修正刑法總則對間接幫助犯、再間接教唆犯二種再間接共犯有無影響加以探討。
第七章:檢討與建議
就本論文探討之主要問題如間接共犯之本質、間接共犯及再間接共犯有無可罰性、可罰性範圍及如何處罰提出本文之扼要結論;次就現行法及九十四年二月二日公布之刑法總則對間接共犯仍乏規定,致所引起之爭議,探討間接共犯有無立法明文規定必要,又肯認,比較法(主要為日本法制)得否援用於我國及如何援用始符法理、立法之意旨及適合我國國情,本文亦試提出檢討與建議,即就間接共犯之立法提出具體條文建議以供將來修法之參考,或者未修法(因修法有時延滯甚久)時,現行法該如何解釋,始合乎法律制定之目的及精神提出本文之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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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共犯從屬性 / Akzessorietät der Teilnahme陳力揚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從共犯從屬性所提出「共犯之成立以正犯行為之存在為必要」的基本命題,可推導出「共犯不法從屬」以及「共犯不法不能獨立存在」等共犯性質。由此可知,共犯從屬性並不僅是形式上的共犯成立要件問題,更在實質上涉及共犯不法的特殊性質。因此對於共犯從屬性法理基礎的探討,毋寧應從共犯概念的最上位問題出發,亦即共犯概念究竟從何而來,對於共犯為何要加以處罰?
基此,本文首先討論共犯在犯罪體系中的定位問題,以確定在討論共犯犯罪結構時應有之出發點。在此基礎上,進一步討論共犯之處罰基礎,亦即針對共犯在犯罪體系上之特殊地位,探討其處罰根據何在,藉此形塑共犯不法的內涵,以獲得對於共犯不法從屬性質的理解。承此結論,本文繼續說明「共犯成立以正犯行為存在為必要」此命題之法理依據,並據此討論:一、共犯從屬型態;二、未遂教唆之體系定位以及;三、預備犯之共犯等共犯從屬性適用問題。本文最後則處理共犯從屬性於身分犯罪之適用問題,以期能就刑法第31條尋得與共犯從屬性相符之處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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