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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從屬性之探討-兼論我國壽險業務員勞務供給契約 / The research on labor subordination: a discussion of labor contracts for life insurance agents in Taiwan

羅硯文, Lo, Yen We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近年來由於產業結構的轉變,勞動市場上的就業型態亦日趨複雜。外觀類似勞動契約關係實則為他種勞務型態者日漸增多,基於僱傭、委任、承攬等混合契約關係從事勞動之勞工亦所在多有。他方面,企業內部組織多元化的結果,也導致了傳統的勞工與雇主兩極化現象發生變化,同時具有董事與勞務提供者雙重身分之就勞態樣亦非少見。上述各種勞務型態之勞工是否有勞動保障等相關法規之適用,即其勞工性有無之問題,關係當事人權益極大,實為勞動法學上亟待解決之課題 。 本文希藉由德國、日本及我國學術上對於勞工從屬性之探討,加以分析歸納出學術上對於從屬性的見解,以對照出實務上司法機關對於勞務給付契約之定性,有無具體明確之判斷標準。另有鑒於現行於實務運作上,各家壽險業者對於所屬業務員之勞務契約規範各不相同,以致衍生諸多爭議,而在司法訴訟中,亦常見有不同的判斷標準得出不同的見解。本文乃希藉由前述研析學說上對於勞務給付契約的見解,輔以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及司法機關實務上對於此問題之看法,予以分析、比較及歸納,以期對於壽險業務員於勞務契約屬性之判定上,提出可供參考之判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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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經理人契約關係之探討

葉思延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之研究目的希望透過銀行業經理人工作現況與工作條件之經驗,探求經理人的契約關係,及其工作權益保障之討論。在研究方法上,一方面先以文獻探討開展,一方面以實務訪談的方式,觀察銀行經理人具備勞工「從屬性」之有無與程度與銀行經理人實際遭遇到何種工作權益的問題,將實務研究發現加以統整,以銀行業的訪談經驗作為其「從屬性」與「裁量自由」加以分析,希望逐步釐清我國經理人之概念及其契約結構,探求是否有其他勞務性契約之適用可能。 我國經理人契約通說係為委任契約類型,經理人之工作保障不受勞動法令的保障。實務上,勞工轉換為經理人身份時,經民法、公司法法定程序任命,即從勞動契約關係轉換為委任契約關係,在為有法令的保障下,常發生因身份轉換,導致許多勞動權益的喪失,衍生退休年資的消滅、團結權資格的喪失及工作權隨時喪失等問題。 本文從「人格從屬性」相關的四個面向(工作時間、接受指示調派、接受考核及接受懲戒)觀察銀行分行經理及總行部處首長等經理人,採以「上、下位標準認定」方式,再結合其經濟從屬性及事務處理自由程度等具體事項,綜合分析後發現這些公司法經理人不但具一定程度的從屬性,事務處理的自由亦為受限,理當可以視為勞工身份。此外,本文亦發現近年司法機關針對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過去所採以經公司法程序之形式認定方式,出現突破性之看法,認為此法定任命程序,僅為進用方式,無法憑單一方式即認定這些經理人之契約關係為委任契約,而排除於勞動法令之適用範圍。 以德國的經驗,發現德國將經理人之概念再細分為獨立經理人與經理人員(Leading Officer),雖然德國法制承認經理人員確實與一般勞工在地位、組織利益關係常有所衝突之處,然仍將其視為「勞工」身份,享有勞動權益的保障,於特別法令上,再與一般勞工有所區分,在企業內部另組利益團體或工會,可與雇主進行協商。反觀我國經理人之範疇含括了獨立經理人與經理人員之概念,而我國大部分經公司法任命之經理人皆與經理人員的性質相符,實有討論納入勞動法令的意義,值得我國法令省思。 結論對於經理人的組織定位、基礎契約關係有更深入探討分析,期待我國有一套客觀地認定勞工身份之方式,並提出我國勞動法應獨立於其他商事法令,針對經理人員等特殊身份的勞動者,重新思考其契約關係,訂定有更為詳細的定義,確保勞工升遷中,仍得維護自身工作權益,使職涯生活能夠多一層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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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共犯從屬性 / Akzessorietät der Teilnahme

陳力揚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從共犯從屬性所提出「共犯之成立以正犯行為之存在為必要」的基本命題,可推導出「共犯不法從屬」以及「共犯不法不能獨立存在」等共犯性質。由此可知,共犯從屬性並不僅是形式上的共犯成立要件問題,更在實質上涉及共犯不法的特殊性質。因此對於共犯從屬性法理基礎的探討,毋寧應從共犯概念的最上位問題出發,亦即共犯概念究竟從何而來,對於共犯為何要加以處罰? 基此,本文首先討論共犯在犯罪體系中的定位問題,以確定在討論共犯犯罪結構時應有之出發點。在此基礎上,進一步討論共犯之處罰基礎,亦即針對共犯在犯罪體系上之特殊地位,探討其處罰根據何在,藉此形塑共犯不法的內涵,以獲得對於共犯不法從屬性質的理解。承此結論,本文繼續說明「共犯成立以正犯行為存在為必要」此命題之法理依據,並據此討論:一、共犯從屬型態;二、未遂教唆之體系定位以及;三、預備犯之共犯等共犯從屬性適用問題。本文最後則處理共犯從屬性於身分犯罪之適用問題,以期能就刑法第31條尋得與共犯從屬性相符之處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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