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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號公報下民營企業退休金負債精算評估之探討張育郡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是從退休金精算師的角度出發,探討依據十八號公報的規範,精算假設(僅討論主要的三項:折現率、調薪率及離職率)的改變對於精算出來之退休金成本造成的影響。同時基於離職率估計上的主觀性,並進一步探討離職率假設編製方法不同,與加入「賦益權」兩項對退休金成本的影響。在研究先以一組在合理範圍內之「精算假設」為基準,然後,每次僅改變其中一個假設,研究該假設變動對退休金成本的影響及其程度。
另一方面,在精算之前必須先建立退休金計劃,以為精算上之基礎,在本論文中統一以勞基法退休章所規定之退休計劃為精算評估上之基礎,以使研究結果具有可比較性與一致性。在精算方面,本論文所採用的研究方法均限制於十八號公報之規定下作退休金精算負債之評估。在精算成本法上,採用符合公報規定之精算成本法-預計單位成本法;在精算假設上,則以一般市場水準或精算學會所規範之「精算假設合理範圍」為設定上之參考依據。
研究結果指出:折現率、調薪率、離職率對退休金成本的變動均相當高。但若以這三項假設變動的容易度來看:折現率通常會採一致的水準以使各公司之精算評估報告具可比較性;調薪率則一般由公司所提供;而離職率假設則是其中最容易因主、客觀因素而改變,且其變動幅度亦大,因此,對退休金成本的影響也是以離職率為最大。其次,公司人員結構的年輕或老化,也會使精算假設影響退休金成本的程度改變。結果顯示相較之下,成立時間較短的公司,其退休金成本將較容易因精算假設的改變產生巨幅的變動。此外,有關離職率假設進一步的探討與「賦益權」在文中亦有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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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號公報對上市公司退休金提撥率之影響史正宜, Shih, Cheng-Y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論文提要
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八號的實施,將企業退休金費用之認列與退休基金之提撥分別處理,企業應依精算退休金成本認列退休金費用,不以退休金之提撥為基準,故企業之退休金提撥決策受退休金費用認列之影響較以往大幅降低。在第十八號公報實施之後,若企業持續不足額提撥退休基金,則原先提撥率偏低且以提撥額認列退休金費用的企業會面臨退休金費用及退休金負債鉅額上升的情況。改善此窘境的方法之一,便是增加退休基金的提撥水準,以降低退休金負債及未來的退休金費用。由於國內普遍存在退休金提撥偏低的情況,故本研究試圖探究第十八號公報的實施,是否會造成上市公司退休金提撥率因而變動,並探究在現況之下,退休金提撥率與財務因素之間的關係。
經實證結果,本研究獲致的結論如下:
一、第十八號公報的實施,與退休金提撥率成顯著正相關,顯示上市公司會因第十八號公報的實施,而提高其退休金提撥率。
二、第十八號公報實施之後,企業的退休金提撥率與財務因素之間的關係如下:
1. 以(提撥金額/已付薪資總額)衡量退休金提撥率時:
(1)流動比率與退休金提撥率成顯著正相關,顯示當企業資金較充裕時,會增加其退休金提撥率。
(2)總資產報酬率與退休金提撥率成顯著負相關,顯示當企業本身之總資產報酬率較高時,會減少其退休金提撥率。
(3)長期負債比率與退休金提撥率成顯著負相關,顯示企業會藉由減少對退休基金的提撥,以內部負債融通資金,而減少對外舉債。
2. 以(提撥金額/淨退休金成本)衡量退休金提撥率時:
(1)總資產報酬率與退休金提撥率成顯著負相關,顯示當企業本身之總資產報酬率較高時,會減少其退休金提撥率。
(2)長期負債比率與退休金提撥率成顯著負相關,顯示企業會藉由減少對退休基金的提撥,以內部負債融通資金,而減少對外負債。
(3)退休金提撥不足程度與退休金提撥率成顯著負相關,顯示以往提撥不足的企業,其退休金提撥率仍然較低,並未藉由增加對退休金的提撥改善其提撥不足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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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企業退休金提撥制度與財會準則第十八號公報之關聯性研究邱幼惠, Chiu, Yu-Hu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在老人絕對數量與相對比率逐漸增加、產業結構改變、扶養意識與能力低落之今日,老年經濟安全的問題日益顯得重要。睽諸已開發國家之經驗概況,皆以「確保老年經濟安全」此一保障制度列為其主要施政內容,其中大多採行世界銀行之多層年金保障制度,利用重分配、儲蓄和保險三項不完全相容之功能搭配運用,並依國情、經濟狀況與人口結構等因素取得最適之平衡模式,達成各種社會與經濟的目標。
我國目前亦實施多層老年保障年金制度,回顧過去行之多年之公、勞保制度,不難發現其給付水準普遍有偏低之情況,僅能提供老年基本之生活保障。而規劃中之國民年金亦將採取「業務分立、內涵整合」原則之社會保險方式辦理,強制25歲至64歲之國民一律參加,而無法依照不同身份、類別設計符合個別需求,故不易以提高繳納保費來提升老年生活保障程度。再者,依過去公共年金計畫之經驗,常有超出意料之外使財政負擔日益加重,進而產生世代間負債之移轉,導致年金制度之推行影響其他市場之運作。在在都顯示第二層職業年金之不可或缺性,因此惟有公、私年金之互相搭配方得建構完整之老年經濟安全保障體系。
我國勞動基準法中規範之退休金給付辦法,賦予企業給付退休金之義務,而此義務係屬之企業經營成本,在尚未制訂一套公認準則時,企業實務上多按所得稅法第33條為相關之退休金會計處理,係以當期提撥之退休金準備或提撥之退休基金作為當期退休金費用,導致財務報表無法公正允當的表達。證管會有鑑於此,乃委託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制訂第十八號公報「退休金會計處理準則」,明訂企業應於財務報表中充分揭露退休金之提撥狀況,避免企業藉由退休金提撥的手段而操縱損益。第十八號公報雖未規範企業應如何提撥退休基金,但已明訂相關退休金費用、退休金負債等項目應於財務報表上列示、揭露,故公報之實施勢必會影響企業之提撥策略,因此,本研究試圖瞭解公報實施前、後與勞基法賦予企業退休金給付義務間之關聯性,是否會因公報之實施而改變企業之退休金提撥策略。除此,對於不同性質之企業於決定退休金提撥水準是否有所差異?一般企業提撥退休金考慮之因素為何?及勞委會擬定之「勞工退休金條例草案」與現況制度比較等問題作一探討,相信本研究將有助於進一步架構我國完整之老年退休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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