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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省政府教育廳組織與職權之研究丁履準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教育發展,因受戰亂之影響,始終沒有步入正規,政府遷台以後,積極建設台灣為三民主義的模範省,近卅年台灣省的教育發展就等於是全國教育之發展,其各種發展過程,尤其是延長義務教育以後的各種措施,可供反攻大陸後其他各省發展教育之有力參考,所以說台灣省政府教育廳組織的健全與職權的得當與否,將影響深遠,乃擇定教育廳組織與職權作為研究之主題。
本論文共約十五萬字,分六章撰寫,各章內容提要如次:
第一章為緒論,說明研究動機與目的,名詞銓釋與研究範圍。
第二章為研究方法,說明問卷與處理之經過。
第三章為教育行政歷史發展概要,說明教育行政之產生與台灣教育行政組織之演變。
第四章是對教育廳現行組織之分析。根據組織理論以及實地的調查與統計來分析教育廳組織之靜態面、動態面與生態面,並述明其地位、功能及職權之劃分與行使。
第五章是就實地問卷調查結果逐題分析與探討。
第六章是就員額編制、組織結構、溝通協調與職權運用各方面作成結論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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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省政府推行社區發展工作之檢討研究陳文煌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社區發展工作的推行,由於若干年來政府不斷的倡導、檢討、改進,可說已收到了輝煌的成效,富有光明的遠景。隨著社區的發展工作的推行和進展,更引起朝野關心人士熱烈的批評和討論,雖則各人的觀點和立場不同以致推行方式的意見有異,然而對目前政府推行社區發展之成果是有目共睹的,其次政府自推行社區發展以來已逐漸提高了全國人民的興趣,對而後社區的建設和生活之改善,以及社會之進步繁榮寄以殷切的希望和無窮的信心。
本論文研究之目的,即就政府的立場,將本省社區發展工作之輔導推行實況,作有系統之敘述,並就推行的過程和結果,參酌實際推行社區工作有關人員之經驗意見,以及著者本人的觀察和工作參與訪問,加上有關理論的印證作廣泛和深入的分析檢討並研擬改善之道和建議,以為而後推行社區發展工作之參考。
本文共分五章,第一章為緒論,分別採討社區發展的涵義、性質以及政府機關在社區發展工作中之地位和功能。第二章敘述台灣省政府在推行社區發展工作之沿革,從省府發動國民義務勞動工作到基層民生建設運動之推行,以至現在的社區發展工作之推行,就其實際內容作一系統的論列介紹。第三章為現行省府推行社區發展工作之檢討,對現今省府有關社區發展工作分為組織、推行方法、人事、財務四方面來探討其利弊得失。第四章則為上述四方面的改善之道和建議。第五章為結論和今後的展望。
本論文之研究,承蒙許濱鬆先生提供題目,傅宗懋所主任推薦指導教授。在研究過程中,更賴吾師修民之熱心指導,又省社會處陳處長時英及社會處葉勁寒學長多次惠賜資料和意見,白秀雄先生給予諸多鼓勵,提供並解說寶貴意見,庶使本文得以完成。對以上諸位機關長官和恩師學長,著者衷心無任感荷,謹在此一併致最大之謝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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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省統籌款分配之研究--兼論精簡省府組織後分配方案之設計 / Revenue sharing in Taiwan Provincial Government蘇詩雅, Su, Shih-Ya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民國八十五年國家發展會議做成「精簡省府組織」之決議,並於民國八十六年修憲通過,自八十七年起停止省長及省議員選舉,省成為--監督各縣市自治事項之監督機關,使得各縣市政府自治地位提高,使得各縣市政府自治地位提高,為使縣市政府能適當的發揮功能,必須有適當的財政制度來解決縣市政府「垂直」及「水平」的財政不均。
為解決個政府間財政的不均,我國所運用的調整工具有補助款、共分稅與統籌分配稅等制度。補助款制度為上級政府的權衡策略,長扮演著“救急”或上級政府影響下級政府政策之工具;共分稅可用來解決不同層級政府間垂直的財政不均衡,在中央與台北市、高雄市及台灣省政府間更可透過不同的共分比例,發揮調整水平財政不均的功能。面對台灣省二十一縣市患寡又患不均的財政問題,由於共分稅不易對個別縣市設定不同的共分比例,因此一致的共分比例將造成「富者愈富,貧者愈貧」的現象,再者,共分稅運用的擴大亦將削弱中央政府進行財政調整之能力;統籌分配制度則是將地方政府的財源透過--適當機制,依照地方政府的財政狀況予以分配,具有調劑各地方財政不均之功能。
本文的目的乃在研究「精簡省府組織」後,原來的台灣省統籌分配稅制度應如何設計,以達到調劑各縣市財政盈虛之目的。本文以八十五年度政府決算數資料將省府財政適當合理的重劃並調整精省後各縣市的財政收支,在此基礎下,研擬可行的分配公式,使統籌分配的過程得以透明公開。本文之研究結論及其建議如下:
1.台灣省各縣市財政之歲入結構以非自有財源的補助收入為主,自有財源比例在各縣市間又有甚大差異,顯示各縣市間有患寡又患不均現象。亟需以統籌分配稅來提高地方自主財源並促進各地方財政均衡之必要。
2.目前的省統籌分配稅由於被賦予過多的財政目標,而使其最重要的保障財源與均衡縣市財政之功能未能發揮,且容易令人與補助制度發生混淆。
3.目前省統籌分配稅之預算編列與分配公式並未法制化,行政首長對於省統籌款有大部分的掌控權,難以提高地方自主財源之功效。
4.統籌分配稅之名稱有限制財源必須來自於「稅」之意,且「統籌」就字面意義容易令人誤解,被視為上級政府有任意運用統籌款之權,故建議精簡省府組織後,以「平衡台灣省各縣市預算基金」代替「台灣省統籌分配稅」之名稱,或以「平衡預算基金」代替「統籌分配稅」之用語。
5.平衡預算基金的財源宜擴大,可考慮的財源有土地增值稅、營業稅、印花稅、地價稅、房屋稅、所得稅、貨物稅、證卷交易稅、中央的獨占及專賣收入等。在本研究的五種平衡預算基金財源方案中,發現基金的財源愈多,或將稅源分佈不均的稅目納入此基金的比例愈高,所得到的財政均衡效果愈佳。但觀察其等級相關係數(rs)測度之平衡預算基金分配前、後各縣市財政狀況的排序,發現基金的財源愈多,排序變異的情況愈嚴重,是以平衡預算基金並非愈多愈好,而應在財政均衡與排序倒置的效果中做--權衡。
6.平衡預算基金的分配公式應考量各縣市的財政狀況,以「相對」的概念計算各地方所得到的分配權數,應納入均等化的指標可包括「財政能力」、「財政需求」與「財政努力」等項。
7.本研究建議的分配公式有下列四式:
公式一 a1 每人平均稅課收入之財政能力指標 +a2 學生數指標 +a3 都市人口指標 +a4 社會福利指標
公式二 b1 每人平均稅課收入之財政能力指標 +b2 學生數指標 +b3 都市人口指標 +b4 農地面積指標 +b5 工廠附加價值指標 +b6 社會福利指標
公式三 c1 每人平均稅課收入之財政能力指標 +c2 學生數指標 +c3 都市人口指標 +c4 社會福利指標 +c5 非租稅努力指標
公式四 d1 每人平均稅課收入之財政能力指標 +d2 學生數指標 +d3 都市人口指標 +d4 農地面積指標 +d5 工廠附加價值指標 +d6 社會福利指標 +d7 非租稅努力指標
a1~a4,b1~b6,c1~c5,d1~d7 為分配因子之權數,權數設定為:財政能力以「稅課收入不足數占歲出的比例」為其權數,即縣市稅課收入加上平衡縣市預算基金數後仍不足縣市歲出的比例;非租稅努力為稅課外自有財源占歲出的比例,其餘部分為財政需求比例。第一及第二公式未考慮非租稅努力指標,其權數以財政能力與財政需求的相對比例修正;而個別財政需求因子之權數,以其支出相對比重再乘上財政需求之權數而得。由於不同的方案,稅課收入與平衡預算基金數額不同,故其權數的設定亦有差異。
本研究的四種分配公式在不同的平衡預算基金方案中皆能降低各縣市間財政差異。在調整省縣稅源重劃方案中,發現將地價稅及房屋稅納入平衡預算基金的比例愈高,有助於縣市財政的均等化,且以公式一或公式二分配對縣市間排序倒置的現象影響不大,惟此方案是否對鄉(鎮、市)的財政造成影響,仍須加以評估。在加入中央稅源的調整方案中,公式化的分配仍可降低縣市間的財政差距,惟政策目標不同應選擇不同的公式以求得適當的分配效果,若公式分配的目標在於縣市間財政平衡效果,則可以公式二或公式四分配;若分配公式的目標首重分配前後縣市間財政狀況排序的相關性,則應以公式一或公式二分配為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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