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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統籌分配稅制度演變之研究李佩瑜, Lee Pei-yu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由於中央與地方、及地方與地方間的財政,長久以來一直存在著「垂直不均」及「水平不均」的現象,且在社會經濟結構轉變下,不均衡情況日趨擴大,因而於在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五日修正公布財政收支劃分法並實施,另外增訂正式由行政院在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台八十八財字第二五二一三號函核定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使得統籌分配稅款有一定標準公式分配之的法源依據。藉此希望改善垂直不均和水平不均,縮小城鄉差距及均衡地方發展,並因應地方自治需要,加強統籌分配款之運用
為謀求府際間財政不均衡差距之縮小,我國主要是採類似一般補助的統籌分配稅制上。統籌分配稅制是透過上級政府,藉由不同層級或同級政府間之補助與互助,而將部分中央、地方稅源作一重新分配,由於此稅制若透過合理的機制分配,不但可調劑不同層級或同級政府間財政盈虛,且可促使地方財政自主、切合地方公共支出需求,進一步健全地方財政制度。本文研究目的以分析台灣地區中央統籌、省統籌及縣統籌歷年來規定、成長趨勢、納入統籌分配稅目間的變化等,並檢討此項統籌制度之效果。本文之研究發現與建議如下:
1、目前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兼任了以往之中央及省統籌,其統籌分配方式已法源化及公式化,且在用途方面也無指定,類似一般補助,讓地方可依其人民偏好運用,分配上較允當公平,而非之前無一定明確公式並加以指定用途,地方無自主權予以使用,且不公開透明化,使得在公平上亦有疑慮;在角色而言也有變化,在之前只運用同級政府間稅源重新配置,但目前制度由於中央稅收的加入而有補助性質。中央統籌在金額成長是遞增的,其分配大都由財政自主最差之台灣省取得,而高雄市在民國80年以後分配到的統籌收入也遽增,因此可得出中央統籌是有部分改善了直轄市及省間的水平不均。
2、省統籌是所有統籌稅制最早出現的,其於民國40年財政收支劃分法中規定,終結於精省後之88年的財政收支劃分法。歷年省統籌分配方式一直是無一明確透明之公式,皆由省政府自行運用分配,且大致皆為指定用途,此分配方式是較不允當公平,難以提高地方之自主財源,對水平不均改善助力不大;而在其角色而言,除了40年的省統籌是專屬補助性質外,之後其一直扮演補助及將同級政府間重新配置之性質。在金額上分析,省統籌歷年是呈增加之趨勢,統籌款占各縣市財政支出比例而言,其占財政自主較好之縣市比重很低,但對財政自主較差之縣市,統籌稅款對其改善財政是具有很重要之地位。且在加入統籌收入後,對改善各縣市間水平不均程度是有效的。
3、歷年縣統籌分配方式也無一明確公式,由縣政府自行分配,且其也大都為指定用途,地方少有自主權,難以提高其自主財源,且較不允當公平,因此提出現行縣統籌在分配方式應採取法源化、公式化;在角色而言,因鄉鎮市並無獨立之財源,其專屬於補助性質。縣統籌在金額成長和中央及省統籌相同皆呈增加趨勢,但在占各鄉鎮市財政支出上,並無一鄉鎮市統籌收入對其具有相當大比重之影響,但皆有改善其財政自主比例。
4、納入財源之建議有下列之方案
方案一:中央統籌部分之營業稅提高為100%
方案二:原有之中央統籌分配款財源不變,另將原分成予縣市之80%遺產及贈與稅納入統籌
方案三:將中央統籌分配稅款中原有之所得稅統籌比例提高為20%,另增加證券交易稅統籌比例20%
方案四:中央統籌部分之土地增值稅提高為40%,再增加使用牌照稅統籌比例20%
方案五:中央統籌部分之土地增值稅提高為40%,再增加遺產稅統籌比例為50%、證券交易稅10%及使用牌照稅20%
以上各方案之比較下,得知任一方案接較現制進一步縮小各縣市之財政水平不均,但以方案一改善程度最多,且進一步得知納入基金財源越多或稅源較不均之財源納入比例越高,更能達地方間之財政均衡。
5、分配方式之建議
(1)中央統籌分配總額A+B【A為10%(全國所得稅+全國貨物稅)+40%(全國營業稅-統一發票獎金)、B為20%(縣市土地增值稅)】,將A依人口、面積、營利事業營業額、所得分配及每人自有財源作為分配指標,將其重新配置如下:
a. 6%A 特別統籌分配款
b. 15.12%A 分配予台北市
c. 5.72%A 分配予高雄市
d. 79.12%A+B 分配予台灣省各縣市
(2)各縣市間統籌分配方式
a. 95% 依最近三年財政需要額減財政收入額平均值比率
b. 5% 依營利事業營業額比率
(3)縣統籌分配方式
a. 70% 按正式編制人員人事費
b. 30% 按基本建設需求
(a) 50% 按人口
(b) 50% 按面積
目 錄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1
第二節 研究方法 2
第三節 研究範圍及限制 2
第四節 研究架構 3
第二章 統籌分配稅制理論基礎 4
第一節 統籌分配稅之定義、定位、扮演角色與預算編列方式 4
第二節 統籌分配制度優缺點與其它財政調整工具比較 8
第三節 統籌分配稅制設計原則、分配指標與財源籌措 14
第三章 台灣地區統籌分配稅制度演變與沿革 26
第一節 中央統籌 28
第二節 省統籌 31
第三節 縣統籌 34
第四節 統籌分配稅目及分配方式分析 36
第四章 台灣地區歷年統籌分配稅款之數據分析 43
第一節 中央統籌 43
第二節 省統籌 51
第三節 縣統籌 64
第五章 現行中央統籌分配制度 73
第一節 現行中央統籌分配稅制之演變緣由及過程 73
第二節 制度內容 75
第三節 評析及建議 88
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100
附錄一 省統籌占各縣市財政支出比例及財政自主比例分析 109
附錄二 縣統籌占各鄉鎮市財政支出比例及財政自主比例分析 141
表 次
表3-1 八十八年度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方式 30
表3-2 歷年省統籌分配稅目及比例 32
表3-3 歷年縣統籌分配稅目及比例 35
表4-1 歷年中央統籌分配款金額 44
表4-2 納入中央統籌各稅目之貢獻金額及比例 45
表4-3 統籌分配制度對北、高二市及台灣省財政狀況變化情形 50
表4-4 歷年省統籌分配款金額 52
表4-5 納入省統籌各稅目之貢獻金額及比例 55
表4-6 統籌分配稅制度對財政狀況較佳縣市財政變化情形 58
表4-7 統籌分配稅制度對財政狀況普通縣市財政變化情形 60
表4-8 統籌分配稅制度對財政狀況較差縣市財政變化情形 62
表4-9 統籌分配稅制度對各縣市財政狀況變化情形 63
表4-10 歷年縣統籌分配款金額 64
表4-11 納入縣統籌各稅目之貢獻金額及比例 66
表4-12 統籌分配稅制度對財政狀況較佳鄉鎮市財政變化情形 69
表4-13 統籌分配稅制度對財政狀況普通鄉鎮市財政變化情形 70
表4-14 統籌分配稅制度對財政狀況較差鄉鎮市財政變化情形 72
表5-1 納入中央統籌各稅目之貢獻金額及比例(87年) 76
表5-2 直轄市營利事營業額比率及可得統籌分配收入(87年) 78
表5-3 直轄市人口比率及可得統籌分配收入(87年) 78
表5-4 直轄市土地面積比率及可得統籌分配收入(87年) 78
表5-5 直轄市營利事營業額比率及可得統籌分配收入(87年) 79
表5-6 直轄市依各指標比率可得之統籌分配收入(87年) 79
表5-7 各縣市基準財政需要額 81
表5-8 各縣市基準財政需要差額平均值比率及可得統籌分配收入 82
表5-9 各縣市營利事營業額比率及可得之統籌分配收入(87年) 83
表5-10 各縣市依各指標比率可得之統籌分配款 84
表5-11 統籌分配制度對北、高兩市財政自主之影響(87年) 86
表5-12 統籌分配制度對各縣市財政自主之影響(87年) 87
表5-13 中央統籌制度在不同稅目及比率情況統籌分配金額及各縣市財 政自主情形(87年) 91
表5-14 總額分配方式改制後各省市統籌款總額及每人分配額 94
表5-15 總額分配方式改變前後縣市間水平不均之分析 96
表5-16 縣市分配方式改變前後縣市間水平不均之分析 98
附表1-1 台中市財政自主比例 110
附表1-2 台南市財政自主比例 111
附表1-3 新竹市財政自主比例 113
附表1-4 台北縣財政自主比例 114
附表1-5 桃園縣財政自主比例 116
附表1-6 嘉義市財政自主比例 117
附表1-7 基隆市財政自主比例 119
附表1-8 台中縣財政自主比例 120
附表1-9 高雄縣財政自主比例 122
附表1-10 新竹縣財政自主比例 123
附表1-11 台南縣財政自主比例 125
附表1-12 彰化縣財政自主比例 126
附表1-13 宜蘭縣財政自主比例 128
附表1-14 苗栗縣財政自主比例 129
附表1-15 屏東縣財政自主比例 131
附表1-16 雲林縣財政自主比例 132
附表1-17 嘉義縣財政自主比例 134
附表1-18 花蓮縣財政自主比例 135
附表1-19 南投縣財政自主比例 137
附表1-20 澎湖縣財政自主比例 138
附表1-21 台東縣財政自主比例 140
附表2-1 桃園縣鄉鎮市財政自主比例 142
附表2-2 台北縣鄉鎮市財政自主比例 143
附表2-3 台中縣鄉鎮市財政自主比例 145
附表2-4 高雄縣鄉鎮市財政自主比例 146
附表2-5 宜蘭縣鄉鎮市財政自主比例 148
附表2-6 彰化縣鄉鎮市財政自主比例 149
附表2-7 台南縣鄉鎮市財政自主比例 151
附表2-8 苗栗縣鄉鎮市財政自主比例 152
附表2-9 雲林縣鄉鎮市財政自主比例 154
附表2-10 新竹縣鄉鎮市財政自主比例 155
附表2-11 花蓮縣鄉鎮市財政自主比例 157
附表2-12 屏東縣鄉鎮市財政自主比例 158
附表2-13 南投縣鄉鎮市財政自主比例 160
附表2-14 嘉義縣鄉鎮市財政自主比例 161
附表2-15 澎湖縣鄉鎮市財政自主比例 163
附表2-16 台東縣鄉鎮市財政自主比例 164
圖 次
圖2-1 補助之類型 13
圖3-1 精省前我國統籌分配稅分配流程圖 27
圖3-2 精省後我國統籌分配稅分配流程圖 27
圖4-1 歷年中央統籌分配款金額變化 44
圖4-2 統籌分配收入占台北市政府財政支出比重 46
圖4-3 統籌分配收入占高雄市政府財政支出比重 47
圖4-4 統籌分配收入占台灣省政府財政支出比重 48
圖4-5 歷年修改年度前後省統籌分配款金額變化 53
圖4-6 統籌分配收入占全部縣市財政支出之比重 57
圖4-7 統籌分配收入占財政狀況較佳縣市財政支出之比重 58
圖4-8 統籌分配收入占財政狀況普通縣市財政支出之比重 59
圖4-9 統籌分配收入占財政狀況較差縣市財政支出之比重 61
圖4-10 歷年縣統籌分配款金額變化 65
圖4-11 統籌分配收入占全部鄉鎮市財政支出之比重 67
圖4-12 統籌分配收入占財政狀況較佳鄉鎮市財政支出之比重 68
圖4-13 統籌分配收入占財政狀況普通鄉鎮市財政支出之比重 70
圖4-14 統籌分配收入占財政狀況較差鄉鎮市財政支出之比重 71
附圖1-1 統籌分配收入占台中市財政支出之比重 109
附圖1-2 統籌分配收入占台南市財政支出之比重 111
附圖1-3 統籌分配收入占新竹市財政支出之比重 112
附圖1-4 統籌分配收入占台北縣財政支出之比重 114
附圖1-5 統籌分配收入占桃園縣財政支出之比重 115
附圖1-6 統籌分配收入占嘉義市財政支出之比重 117
附圖1-7 統籌分配收入占基隆市財政支出之比重 118
附圖1-8 統籌分配收入占台中縣財政支出之比重 120
附圖1-9 統籌分配收入占高雄縣財政支出之比重 121
附圖1-10 統籌分配收入占新竹縣財政支出之比重 123
附圖1-11 統籌分配收入占台南縣財政支出之比重 124
附圖1-12 統籌分配收入占彰化縣財政支出之比重 126
附圖1-13 統籌分配收入占宜蘭縣財政支出之比重 127
附圖1-14 統籌分配收入占苗栗縣財政支出之比重 129
附圖1-15 統籌分配收入占屏東縣財政支出之比重 130
附圖1-16 統籌分配收入占雲林縣財政支出之比重 132
附圖1-17 統籌分配收入占嘉義縣財政支出之比重 133
附圖1-18 統籌分配收入占花蓮縣財政支出之比重 135
附圖1-19 統籌分配收入占南投縣財政支出之比重 136
附圖1-20 統籌分配收入占澎湖縣財政支出之比重 138
附圖1-21 統籌分配收入占台東縣財政支出之比重 139
附圖2-1 統籌分配收入占桃園縣鄉鎮市財政支出之比重 141
附圖2-2 統籌分配收入占台北縣鄉鎮市財政支出之比重 143
附圖2-3 統籌分配收入占台中縣鄉鎮市財政支出之比重 144
附圖2-4 統籌分配收入占高雄縣鄉鎮市財政支出之比重 146
附圖2-5 統籌分配收入占宜蘭縣鄉鎮市財政支出之比重 147
附圖2-6 統籌分配收入占彰化縣鄉鎮市財政支出之比重 149
附圖2-7 統籌分配收入占台南縣鄉鎮市財政支出之比重 150
附圖2-8 統籌分配收入占苗栗縣鄉鎮市財政支出之比重 152
附圖2-9 統籌分配收入占雲林縣鄉鎮市財政支出之比重 153
附圖2-10 統籌分配收入占新竹縣鄉鎮市財政支出之比重 155
附圖2-11 統籌分配收入占花蓮縣鄉鎮市財政支出之比重 156
附圖2-12 統籌分配收入占屏東縣鄉鎮市財政支出之比重 158
附圖2-13 統籌分配收入占南投縣鄉鎮市財政支出之比重 159
附圖2-14 統籌分配收入占嘉義縣鄉鎮市財政支出之比重 161
附圖2-15 統籌分配收入占澎湖縣鄉鎮市財政支出之比重 162
附圖2-16 統籌分配收入占台東縣鄉鎮市財政支出之比重 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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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統籌分配稅款之模擬分析鄭閔華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壹、研究緣起
一、研究目的
近兩年來,直轄市長及縣市長為了中央統籌分配稅款的分配比率,針峰相對,互不相讓。造成中央統籌分配稅款的爭議,主要原因是財政部保證北高兩直轄市原有稅課收入不會因為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而減少,造成其他縣市政府的自主財源增加有限,以致於中央統籌分配稅款無法達到水平調整的功能,對於化解各地方政府財政水平不均的效果有限。本文的主要目的,即是針對北高兩直轄市及台灣省二十一縣市政府的財政狀況進行模擬分析,以便研擬一套各地方政府都可適用的統一化及標準化的統籌分配公式,並探討新的分配辦法對地方財政自主的影響程度,觀察其是否真能有助於改善財政上的水平不均,平衡各地方政府的財政差距,達成中央統籌分配稅款最初設置的目的-「求均」。
二、研究方法
本文首先回顧國內外有關補助款及統籌分配稅款之研究文獻,其次說明中央統籌分配稅款現行規定及分配辦法,再來為了對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建構一套統一化標準化的分配公式,將利用各級地方的財政資料,進行統計分析,其實施步驟如下:(一)從擴充財源規模談起,以現行的國稅項目為主,探討合適的財源,並模擬分析之;(二)依據財政需要、財政能力、財政努力及營業額等因子,考量各種分配指標及權數後,研擬一套具統一性、標準性、透明性及穩定性的分配公式;(三)模擬分配情況並檢視其效果;(四)將擬議中的新制度與現行制度做一比較。
貳、結論
一、在財劃法修正前,我國各地方政府即已存在著相當嚴重的財政水平不均,在財劃法修正後,各縣市自治地位雖隨著精省的確立而獲得提昇,但其財政地位並沒有獲得相同程度的提昇。
二、隨著財源規模的擴增,各地方政府的財政自主比例會跟著提高,但如果以現行的分配比例進行分配,各地方政府間的財政水平不均會持續加大,由此可看出,現行的分配比例極為不公平,須從改革現行分配公式著手。
三、從不同的分配指標及分配權數研擬四組不同的分配公式,並結合三種財源方案,可得知改制後的各種分配公式都能進一步縮小直轄市與各縣市間的財政水平不均。
四、將擬議中的新制度與現行制度做一比較可看出,以方案三下的公式二最為可行。其中北高兩直轄市所分配的統籌款,是與現行制度差距最小的,應可為北高兩直轄市所接受,使擬議中的新制度得以順利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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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省統籌款分配之研究--兼論精簡省府組織後分配方案之設計 / Revenue sharing in Taiwan Provincial Government蘇詩雅, Su, Shih-Ya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民國八十五年國家發展會議做成「精簡省府組織」之決議,並於民國八十六年修憲通過,自八十七年起停止省長及省議員選舉,省成為--監督各縣市自治事項之監督機關,使得各縣市政府自治地位提高,使得各縣市政府自治地位提高,為使縣市政府能適當的發揮功能,必須有適當的財政制度來解決縣市政府「垂直」及「水平」的財政不均。
為解決個政府間財政的不均,我國所運用的調整工具有補助款、共分稅與統籌分配稅等制度。補助款制度為上級政府的權衡策略,長扮演著“救急”或上級政府影響下級政府政策之工具;共分稅可用來解決不同層級政府間垂直的財政不均衡,在中央與台北市、高雄市及台灣省政府間更可透過不同的共分比例,發揮調整水平財政不均的功能。面對台灣省二十一縣市患寡又患不均的財政問題,由於共分稅不易對個別縣市設定不同的共分比例,因此一致的共分比例將造成「富者愈富,貧者愈貧」的現象,再者,共分稅運用的擴大亦將削弱中央政府進行財政調整之能力;統籌分配制度則是將地方政府的財源透過--適當機制,依照地方政府的財政狀況予以分配,具有調劑各地方財政不均之功能。
本文的目的乃在研究「精簡省府組織」後,原來的台灣省統籌分配稅制度應如何設計,以達到調劑各縣市財政盈虛之目的。本文以八十五年度政府決算數資料將省府財政適當合理的重劃並調整精省後各縣市的財政收支,在此基礎下,研擬可行的分配公式,使統籌分配的過程得以透明公開。本文之研究結論及其建議如下:
1.台灣省各縣市財政之歲入結構以非自有財源的補助收入為主,自有財源比例在各縣市間又有甚大差異,顯示各縣市間有患寡又患不均現象。亟需以統籌分配稅來提高地方自主財源並促進各地方財政均衡之必要。
2.目前的省統籌分配稅由於被賦予過多的財政目標,而使其最重要的保障財源與均衡縣市財政之功能未能發揮,且容易令人與補助制度發生混淆。
3.目前省統籌分配稅之預算編列與分配公式並未法制化,行政首長對於省統籌款有大部分的掌控權,難以提高地方自主財源之功效。
4.統籌分配稅之名稱有限制財源必須來自於「稅」之意,且「統籌」就字面意義容易令人誤解,被視為上級政府有任意運用統籌款之權,故建議精簡省府組織後,以「平衡台灣省各縣市預算基金」代替「台灣省統籌分配稅」之名稱,或以「平衡預算基金」代替「統籌分配稅」之用語。
5.平衡預算基金的財源宜擴大,可考慮的財源有土地增值稅、營業稅、印花稅、地價稅、房屋稅、所得稅、貨物稅、證卷交易稅、中央的獨占及專賣收入等。在本研究的五種平衡預算基金財源方案中,發現基金的財源愈多,或將稅源分佈不均的稅目納入此基金的比例愈高,所得到的財政均衡效果愈佳。但觀察其等級相關係數(rs)測度之平衡預算基金分配前、後各縣市財政狀況的排序,發現基金的財源愈多,排序變異的情況愈嚴重,是以平衡預算基金並非愈多愈好,而應在財政均衡與排序倒置的效果中做--權衡。
6.平衡預算基金的分配公式應考量各縣市的財政狀況,以「相對」的概念計算各地方所得到的分配權數,應納入均等化的指標可包括「財政能力」、「財政需求」與「財政努力」等項。
7.本研究建議的分配公式有下列四式:
公式一 a1 每人平均稅課收入之財政能力指標 +a2 學生數指標 +a3 都市人口指標 +a4 社會福利指標
公式二 b1 每人平均稅課收入之財政能力指標 +b2 學生數指標 +b3 都市人口指標 +b4 農地面積指標 +b5 工廠附加價值指標 +b6 社會福利指標
公式三 c1 每人平均稅課收入之財政能力指標 +c2 學生數指標 +c3 都市人口指標 +c4 社會福利指標 +c5 非租稅努力指標
公式四 d1 每人平均稅課收入之財政能力指標 +d2 學生數指標 +d3 都市人口指標 +d4 農地面積指標 +d5 工廠附加價值指標 +d6 社會福利指標 +d7 非租稅努力指標
a1~a4,b1~b6,c1~c5,d1~d7 為分配因子之權數,權數設定為:財政能力以「稅課收入不足數占歲出的比例」為其權數,即縣市稅課收入加上平衡縣市預算基金數後仍不足縣市歲出的比例;非租稅努力為稅課外自有財源占歲出的比例,其餘部分為財政需求比例。第一及第二公式未考慮非租稅努力指標,其權數以財政能力與財政需求的相對比例修正;而個別財政需求因子之權數,以其支出相對比重再乘上財政需求之權數而得。由於不同的方案,稅課收入與平衡預算基金數額不同,故其權數的設定亦有差異。
本研究的四種分配公式在不同的平衡預算基金方案中皆能降低各縣市間財政差異。在調整省縣稅源重劃方案中,發現將地價稅及房屋稅納入平衡預算基金的比例愈高,有助於縣市財政的均等化,且以公式一或公式二分配對縣市間排序倒置的現象影響不大,惟此方案是否對鄉(鎮、市)的財政造成影響,仍須加以評估。在加入中央稅源的調整方案中,公式化的分配仍可降低縣市間的財政差距,惟政策目標不同應選擇不同的公式以求得適當的分配效果,若公式分配的目標在於縣市間財政平衡效果,則可以公式二或公式四分配;若分配公式的目標首重分配前後縣市間財政狀況排序的相關性,則應以公式一或公式二分配為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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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對財政努力影響之研究 / A Research of the Influence of Distribution Regulations for Centrally-Allotted Tax revenues on Regional Efforts in Taiwan隆易君, Lung,Yi Chu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近年來地方財政困難已成眾所關注焦點,當前地方財政困難原因,主要在於實質收入無法配合支出成長,致財政收支差短擴增;且難以稅課收入劃分調整全面解決地方財政問題;在整體財政收入不足,中央財政同屬困難,對地方財政支援受限狀況下,要解決財政困難問題,鼓勵地方財政努力是相當重要的關鍵。
目前有關財政努力的文獻,大多著重於財政努力指標之估測及衡量,而有關分配稅款的文獻則大多著重於分配比例、公式之設計,至於分配稅款對財政努力的影響,目前尚無實證研究論述。本研究以台北市、高雄市及台灣21縣市為研究對象,追蹤資料年度為2001年至2005年;搭配最小平方估計式模型(Ordinary Least Squares, OLS)的估計,探討分配稅款現制對地方「財政努力」的影響。實證結果,分配稅款、財政能力及補助協助收入與財政努力呈顯著負向影響,自有財源則與財政努力呈顯著正向影響;在區域之虛擬變數方面,北區、中區及南區相較於東區而言,與財政努力呈顯著正向影響,至時間之虛擬變數實證結果顯示,2001年、2003年、2004年及2005年相較於2002年而言,與財政努力呈顯著負向影響。 / The origin of the fiscal difficulties of local governments in Taiwan in recent years lies mainly in the fact that revenue has been unable to match the growth of expenditure. It is not possible to adjust the proportion of tax revenue and the central government can only provide limited aid as it is in the same fiscal position as that of the local governments. The key measure in solving the problem is to encourage local governments to tackle their financial problems themselves.
Most of the studies of fiscal efforts in this area focus either on the measurement and evaluation of indexes which indicate the extent of the efforts which have been made or how to design a formula to calculate the allotment in the distribution of centrally-allotted tax revenues. Up to this point, there has been no research on the influence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distribution of centrally-allotted tax revenues on fiscal efforts in Taiwan.
This research uses data collected for the years from 2001 to 2005 and applies the OLS (Ordinary Least Squares) statistical model to explore how the current allocation system influences the fiscal effort of local governments.
The results show that there is a negativ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use of centrally-allotted tax revenues, the fiscal ability of the local government, and the general subsidies provided by the central government in comparison with the fiscal efforts of local governments and a positive relationship between revenue derived from local governments in comparison with such efforts. Also, the use of the dummy variable of regions shows a significantly positive relationship for the northern, central, and southern regions when compared with the eastern region and the use of the dummy variable of time shows a significantly negative relationship for the years 2001, 2003, 2004, and 2005 when compared with the year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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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與地方府際衝突之研究 / The Research on Conflicts between Central and Local Governments高美莉, Kao, Mei L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1999年地方制度法施行以來,地方極力爭取自主權,中央與地方自治團體間衍生多次衝突,爭議之層面涵括地方財政權、立法權及人事權等地方自治核心領域。針對中央地方衝突,司法院大法官作出多號解釋,惟並未定紛止爭,突顯出建立中央地方衝突解決機制之必要性。
本論文選擇五個衝突個案,分別是財政衝突的統籌分配稅款及地方積欠健保政府補助款;立法衝突之行動電話基地台自治條例牴觸案及台北市里長延選案;人事權衝突之縣市警察局長任免案。先以府際關係理論進行鉅觀分析,分析其府際關係網絡圖,突顯其網絡利害關係人,如何進行聯合或對抗。次以賽局理分論析中央地方之賽局策略選擇過程,進而賽局及報酬模擬分析。
期望透過各類型中央地方府際衝突個案研究,提出解決下列問題。一、釐清中央地方府際衝突之影響因素?二、究竟何為中央地方權限爭議解決機制?三、台灣府際衝突之關係網絡圖像為何?四、府際衝突賽局中之博奕過程模式為何?
本研究提出四項結論。一、法律與制度變遷與府際衝突交互運作影響;二、政黨對立為府際係衝突最關鍵影響因素;三、建立多元之協調解決機制,為解決府際衝突之有效措施。四、提出全觀型府際賽局理論,以詮釋我國府際關係衝突現象。
本研究並提出五項建議,有助於未來我國府際關係正向發展,一、釐清府際衝突深層網絡關係結構,二、擴大跨域合作府際關係,三、追求中央與地方府際之最適效益,四、邁向多層次之地方治理,五、體認「地方自治為憲法制度性保障」之真諦。 / Since the Local Government Act enacted in 1999, local governments strive for local autonomy; therefore some supervisory conflicts aroused between central and local government. Those conflicts related to law autonomous enactment, finance autonomous rights and personnel rights. Despit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No.550 and 553 had review above conflicts, disputes still remained unsolved, which proclaimed the importance of constructing the reconciliatory mechanism of conflicts.
This study tries to analyze five conflict cases including tax redistribution fund, premium of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cellular phone base management local act, the prolonged election of Taipei li-chairman and incumbency of police bureau chief.
Four conclusions are drawn as below, first, legal and system change will affect the IGR conflicts mutually. Second, parties antagonism is a crucial factor for IGR conflicts. Third, multi reconciliatory mechanism of conflicts would be efficient, a holistic game theory could interpret those conflicts.
The last chapter proposes recommendations such as to clarify the IGR networks structure, broaden the cross-boundary cooperation, pursuit the optimal payoffs, work towards a multi-level governance and comprehend the core meaning of “local autonomy as a system as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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