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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癮者之酒駕再犯防治對策- 以社會復歸為中心 / A Study on Deterring the reconviction of the drunk driving of Alcohol Use Disorder- Focusing on the Reintegration張蕙, Chang, Hu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近年我國刑法第185條之3不能安全駕駛罪受到重大酒駕新聞事件影響倉促修法,然而,嚴罰化不僅無法達到抑制酒駕再犯的效果,立法者亦忽略了行為人的實際樣貌,和媒體渲染並影響人民觀感所生成的犯罪形象具有極大落差,以及隱藏在酒駕再犯議題背後所傳達的社會排除議題,更忽視了酒癮高風險族群與酒駕行為人在勞工階層重合且多數酒駕再犯與累犯患有酒癮的可能性。 尤其,我國對於患有酒癮之酒駕行為人提供的刑事司法處遇制度,無論是轉向處遇或是禁戒處分皆有其侷限,且我國面臨亦嚴重欠缺民間戒酒團體,致使酒駕再犯或累犯陷入無法適用司法處遇與參與民間團體的雙重戒治困境。 有別於我國無法提供適當復歸社會機會的難題,比較法上,美國和日本透過不同的處遇方式,前者以貫徹治療式司法精神的酒駕法庭,後者以官方與民間的協力合作,均達到協助行為人社會復歸的共同目標。 為了改善我國刑事司法制度的缺失,以及幫助這群因酒癮而酒駕的「病犯」得以矯治其酒癮問題,並獲得生活的援助,以順利復歸社會。本文期待透過我國現有禁戒處分制度,實質引入美國酒駕法庭的精髓,作為非拘禁處遇方式,並嘗試從審判階段與矯治計畫進行方式予以調整,建構我國酒駕戒癮治療之藍圖。透過酒癮評估認定制度的改善、禁戒處分期間的延長和使被告享有自願性的保障,使被告在審判過程透過協商程序自願參與禁戒處分,獲得矯治酒癮的機會。並藉由執行處所採取非拘禁處遇、使禁戒處分得由法官主導,或是增加法官定期與被告交換意見、司法監督的有效運作,以及促進戒癮民間團體與社會福利制度,為被告構築穩固的生活環境,降低其再犯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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