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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辦市地重劃相關法律問題之研究黃文彥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由於我國公辦市地重劃實行之相關程序規範散見於土地法、平均地權條例等法律及其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中。因此,公辦市地重劃之實行,長久以來衍生出諸如:民眾參與機制之設計是否足以保障權利人之程序參與權、重劃地價查估方式是否能客觀反映重劃前後土地之價格、差額地價請求權於何時得以行使、公共設施用地負擔之界線如何判定以及重劃救濟途徑規範不明確等問題。而此等問題均與人民之權利保障息息相關。
於是,本文於第二章中,援引日本學說之相關文獻,探討由參與重劃之土地所有權人負擔公共設施用地之合憲性基礎,以期清楚地勾勒出市地重劃制度之本質。本文認為市地重劃是透過受益者負擔之機制,由參與市地重劃之土地權利人,依受益比例負擔事業範圍內「鄰里性設施」之興建。因此,就應列為重劃負擔之公共設施之範圍,應有其界線,主管機關不應將市地重劃事業單純地視為政府取得公共設施用地之手法而浮濫地施行。
於第三章中,則由行政正當法律程序之內涵作為基礎,並且以日本土地區劃整理制度中民眾參與機制為鑑,檢討當主管機關決定採取市地重劃措施乃至於擬訂重劃計畫、土地分配之設計程序中,土地權利關係人是否有足夠之參與空間,並提供相關改進建議。
第四章中則歸納實務上常見之紛爭中,有關重劃地價查估與負擔計算及土地分配之相關爭議問題,如:實務上重劃前地價查估之方式適當與否、公共設施保留地重劃前價值之評定是否應另訂評定標準、應列入重劃負擔之公共設施項目之界線、是否有規定負擔比例上限之必要、差額地價給付請求權之得行使時點與差額地價給付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等問題,並分析之。
於第五章則探討公辦市地重劃計畫決定行為之法律性質,以釐清土地所有權人可否於計畫確定後,就計畫內容提起行政救濟。並討論重劃分配公告後,土地所有權人可否不經平均地權條第六十條之二規定之異議程序,直接依訴願法之規定提起訴願。最後,於第六章總結前述各章節之論述,對於我國市地重劃制度之改革提供建議,期能作為制度改進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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