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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OECD國家租稅結構演變看台灣地區租稅體制之改革

葉庭碩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近年來我國稅收不足,造成財政困難,政府的債務迅速攀升,嚴重影響了政府財經政策的有效運作。以下問題為本文研究重點:OECD國家與我國的租稅負擔及租稅結構變動趨勢如何?地方財政困難與地方租稅結構及地方財政自主性的關係如何?我國租稅結構的變動是否受到政治循環週期的干擾?我國的租稅有效稅率對於總體經濟活動的影響如何?應如何調整? 文中首先以OECD國家稅收分類標準對我國稅收加以重新分類,並將我國開徵多年的勞工保險、農民保險、公教保險、全民健保等強制性保險歸類為社會安全捐,以便進行國際比較。 就國民租稅負擔來看,OECD國家全體稅收占GDP比率(含社會安全捐)逐年上升到2001年的36.9%。基本上歐洲國家的社會福利較佳,國民租稅負擔較重。我國的租稅負擔率則自1995年的高峰逐年遞減至2002年的15.8%(含社會安全捐),顯著低於先進國家水準。 在租稅結構方面,以OECD國家全體平均來說,2001年占總稅收比例依次為個人所得稅(26%)、社會安全捐(25%)與一般消費稅(18%)。隨著國民所得提高,各國愈來愈倚重社會安全捐作為社會福利支出的財源,實際上日、德、荷等國社會安全捐已是政府最大的財源;加值稅(VAT)在各國普遍的實施後,已成為政府收入的主要收入;相對的,特種消費稅(關稅、貨物稅等)的稅收比例(11.3%)呈現大幅下降的趨勢;公司所得稅歷年變動幅度較小(9.4%);財產稅的比例(5.4%)也逐漸下降。 2002年以前我國的租稅結構是以消費稅為主,所得稅次之。隨著國民所得提高、消費能力增強,綜合所得稅及營業稅稅收比重有較大幅度的成長。相對的,貨物稅、關稅及菸酒稅(原公賣利益)的比重則大幅下降。另外由於全民健保的實施,政府來自於強制性社會安全保險的收入也逐年遞增。 在地方政府的稅收結構及財政自治性方面。2001年OECD聯邦國家中,地方政府稅收占總稅收比例平均為26.6%,單一國家的地方政府稅收比重平均為13.1%。進一步依據稅率與稅基的決定權來區分地方政府的稅收自主程度,大多數OECD國家各層級的地方政府對於其地方稅收的稅率都有部份或全部的決定權。OECD國家地方政府的稅收主要來自於所得稅、財產稅以及消費稅。 由於營業稅已劃歸國稅,九十一年度我國地方政府的稅收(自徵)占總稅收的比例為17%,但地方政府稅課收入占歲入比例偏低,除台北市、高雄市外,其他各縣市平均僅約四成五。我國地方政府稅收以財產稅為主。由於土地與房屋的評價偏低,不符地方受益原則。地方政府對稅率有決定權的稅目僅有房屋稅及娛樂稅(法定最高與最低稅率間),且全國的徵收率趨於一致,因此幾無地方財政自主權可言。 利用修正Mondeza之公式計算出我國的資本所得、勞動所得與消費有效稅率,其中資本所得有效稅率變動幅度較大,且自1990年之後大幅下滑,2001年僅有17.72%,幾乎不到OECD國家平均水準的一半;勞動所得有效稅率近年在25%上下波動,消費稅有效稅率呈現逐年遞減的現象,2001年僅為9.26%。 本文利用Hymer and Pashigian 於1962年發展的動態指數來衡量租稅結構變動,發現我國租稅結構波動的程度遠較OECD個別國家為高,主要為受到股市波動,造成證券交易稅收大幅波動的影響。本文雖未發現我國租稅結構有明顯的政治循環週期,然而我國租稅政策愈接近重大選舉期間,愈顯得格外保守。 利用資本所得、勞動所得與消費有效稅率對我國相關總體經濟變數(所得分配狀況、勞動工時、私人投資、儲蓄率、經濟成長等)進行量化分析,實證結果認為對資本所得及勞動所得課稅並不利於所得分配、勞動供給、國民儲蓄及經濟成長,對消費課稅則相對較有利於所得分配、勞動供給及國民儲蓄,此與內生性成長理論大致相符,但並不符合A. C. Harberger的超中立性假說。因此在稅收維持中平的情況下,提高消費稅的比重,並降低資本所得及勞動所得的稅負,若能提高政府支出效益,對於所得分配、勞動供給及國民儲蓄都有正面的影響,並有利於經濟的成長。另外,租稅結構變動的大小對於經濟成長等總體變數,實證上並無顯著關係。 由於我國的國民租稅負擔率偏低,在當前政府支出無法大幅縮減之下,為兼顧公平、效率、簡化及平衡政府預算,政府應規劃一長期的租稅水準,以適度提升整體的國民租稅負擔率為目標;取消過多不合時宜的租稅獎勵,避免稅基的侵蝕;善用有限的資源,集中獎勵具有外部效果的創新與研發工作,以促進資本累積。 在所得稅方面,現階段應重於水平公平的調整,取消身分別、所得別(例如證券交易所得)的免稅優惠,長期應採屬人主義,以合乎租稅之公平正義。在消費稅方面,消費有效稅率的提高,對於相關的總體經濟變數有較為正面的影響,且現行加值型營業稅的名目稅率與先進國家差距較大,適合優先作為稅負調整的稅目。 改革當前土地與房屋稅基評價制度,使財產稅課稅能符合地方受益原則。由於有許多OECD國家的地方政府稅源來自於地方所得稅與地方消費稅,因此可審慎規劃實施地方所得稅與地方消費稅的可能性。對於地方政府新開徵的地方稅目應從寬審核,以提高地方財政的自主性。 為了減低政治面及利益團體的干擾因素,應將獲得多數共識之租稅改革法案,採包裹立法配套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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